关于印发盘锦市农药经营单位建设规范的通知
盘农办发[2018]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农药经营单位建设规范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农经)局、辽东湾新区农业局、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农经局:
为了做好我市农药经营许可的有关工作,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省农委《辽宁省农药经营许可证审查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盘锦市农药经营单位建设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盘锦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6月5日
盘锦市农药经营单位建设规范
一、农药经营单位基本情况
(一)农药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应当与营业执照名称、毕业证或培训证姓名一致;
(二)经营场所地址与营业执照核准地址一致;
(三)仓储场所地址与营业执照核准地址一致。
二、人员要求
(一)培训要求:农药经营人员具有国家承认的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农业部门认可的专业教育培训机构56小时以上学习经历(需提供学历证明和培训证书),并具有一定的经营和管理知识;
(二)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要求:除具备上述农药经营人员学历或培训条件要求外,还应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为技术员以上,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三)一个农药经营者只能核发一个农药经营许可证。
三、经营条件要求
(一)面积要求:经营场所不少于30平方米、仓储场所不少于50平方米(按照使用面积计算);
(二)经营和仓储场所产权证明:出示经营和仓储场所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其他产权人场所从事农药经营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且租赁有效期满在五年以上。
(三)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1、经营店和仓储场所要有通风厨或排气扇;
2、有灭火器、消火栓;
3、有水缸和黄沙;
4、有口罩;
5、有劳动服;
6、有手套和安全帽;
7、有水池和洗手液;
8、有急救设施和设备;
9、有逃生安全通道(梯);
10、有应急照明灯、破拆工具;
11、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符合以下条件:
⑴饮用水源不能设在经营场所内。
⑵经营场所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与生活区之间必须有墙体隔离,并且之间必须是完全封闭,不得有门窗或通气孔等相通。
⑶农药仓储场所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与生活区域要间隔在五米以上。并且不能设在居民区内。
⑷仓储场所应当在本行政辖区内。
(四)经营场所卫生要求:
1、经营场所内墙体需白涂料粉刷;
2、墙体、展柜和货架等经营场所内除规定张贴或悬挂物品外,不允许张贴或悬挂其他物品;
3、经营场所物品摆放整齐、卫生、洁净。
(五)仓储场所产品摆放应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
1、按照农药类别分开存放,码放高度不得超过两米,以防倒塌;
2、具有刺激性气味的农药应该单独存放;
3、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仓储区域。
(六)农药展柜、货架摆放应遵循“方便查看、利于方便”的原则:
1、按照农药类别设置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展区,并加标志。也可以根据所适用的农作物和防治对象,分区展示;(农药类别标志牌自行制作)
2、展柜、货架的醒目位置应标有“农药有毒”“严禁烟火”“禁止饮食”等类似警示语(警示语标志牌自行制作);
3、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要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农药经营场所禁止经营和存放其他商品。
4、展柜和货架要坚固、耐用、防火、耐腐蚀。农药展柜和货架不得摆放非农药产品。
(七)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
1、建立限制使用农药经营专柜,并设置醒目标识、上锁;
2、专柜尺寸和样式符合管理要求;
3、申请经营限制农药的,应当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要求。
(八)建立废弃物回收场所
1、具有专用的废弃物回收暂存场所;
2、农药废弃包装物要瓶袋分开;
3、对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包装存放。
(九)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
1、具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符合以下要求
⑴身份证读取器(用于限制农药经营单位)
要求:采用USB接口,快速识别,开发性好,通用性强。
⑵扫码***(争取银行配备或自行配备)
要求:支持扫描条码、二维码(二维码码制采用QR码或DM码)(支持45mm*70mm),支持手机条码、二维码扫描,无需安装驱动,直接插入电脑USB接口,即插即用。
⑶打印机一台(争取银行配备或自行配备)
要求:有线,USB接口,幅面A4以下
2、一台以上完好可用的计算机(能安装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计算机管理系统。
3、具备10兆以上光纤资源.
(十)需悬挂以下管理制度
1、农药进货查验制度;
2、农药台账记录制度;
3、农药安全管理制度;
4、农药安全防护制度;
5、农药应急处置制度;
6、农药仓储管理制度;
7、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制度;
8、农药使用指导制度;
9、农药岗位操作规程;
10、限制使用农药经营承诺制度(仅限于限制农药定点经营单位);
11、限制使用农药进货备案制度制度(仅限于限制农药定点经营单位);
12、限制使用农药销售专柜制度(仅限于限制农药定点经营单位);
13、限制使用农药储存专区制度(仅限于限制农药定点经营单位);
14、限制使用农药流向记录制度(仅限于限制农药定点经营单位);
15、限制使用农药购买实名制度(仅限于限制农药定点经营单位)。
四、农药经营分支机构要求
(一)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也应当符合本规范一、二、三有关要求和规定。
(二)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