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关于印发菏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菏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等配套文件的通知
各县(区)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菏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菏泽市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实施办法(试行)》《菏泽市工业建筑工程项目“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实施办法(试行)》等配套文件,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1.菏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
2.菏泽市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实施办法(试行);
3.菏泽市工业建筑工程项目“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实施办法(试行);
4.菏泽市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实施细则(试行);
5.菏泽市工程建设项目数字化“多审(图)合一”实施制度(试行);
6.菏泽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
7.菏泽市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8.菏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9.菏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菏泽市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代章)
2019年12月12日
***1
菏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和“一次办好”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能,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9〕9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以下简称告知承诺制),是指审批部门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告知具体的审批条件、标准和办理要求,申请人按要求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审批部门依据申请人承诺和信用状况等直接作出审批决定的审批模式。
第三条市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工改办)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负责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审批事项,形成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清单(见***1),向社会公示。
各县(区)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的组织实施、协调和
推进。
第四条其他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五条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依法制定告知承诺事项的办事指南、申请表单、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见***2)和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等,并在菏泽市政务服务网站、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领取或。
第六条申请人根据需要自愿选择审批事项是否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审核。
第七条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当主动提供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通过告知承诺书,主动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的名称和方式,分别列明在提出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和可在承诺期内提交的材料;
(二)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三)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逾期不履行承诺或
作出不实承诺的处理方式和法律后果;
(五)对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方式和内容;
(六)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申请人通过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窗口,)现场申请告知承诺的,受理窗口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当场发放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所需提交的资料,并提供告知承诺书。
第九条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自愿作出承诺的,填写告知承诺书,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确认满足审批部门告知的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审批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落实相关事项并达到审批条件;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审批和监管部门的监管。
第十条作出承诺的申请人为法人的,告知承诺书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作出承诺的申请
人为公民的,须本人在承诺书上签字。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当面递交或邮寄给审批部门。
第十一条申请人提交告知承诺书之日起,视为已作出承诺,产生法律效力,撤回申请须经审批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受理窗口收到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告知承诺制规定的要求;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及时将申请材料推送至有关的审批部门。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原因、审批条件及需要补充完善的材料。逾期未提交补充材料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审批部门对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的规范性、齐全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复核和实质审查,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场审查申请材料的规范性、齐全性、真实性、有效性;不能作出当场决定的,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规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四条对申请人符合告知承诺制规定要求的,审批部门应当作出同意告知承诺的审批决定,并在告知承诺书上加盖部门电子印章。告知承诺书经审批部门签章后生效,由审批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生效的告知承诺书应当作为行政审批决定和行政审批证件的组成部分,依法公开。
第十五条审批部门作出同意告知承诺的审批决定,将加盖
电子印章的告知承诺书和行政审批证件推送至受理窗口,由受理窗口依法送达申请人。
第十六条对申请人不符合告知承诺制规定要求的,审批部门应当作出不同意告知承诺的决定,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或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再次申请。
第十七条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批准后的核查时间与方式由审批部门或监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定,严格落实监管职责。
第十八条对审管一体的审批事项,由审批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对审管分离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对审批行为及审批结果负责,监管部门对审批后市场主体从业行为监管负责。审批部门应按照《菏泽市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双向推送实施办法》规定,及时将承诺信息推送至相应的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在规定的期限对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管,杜绝出现监管空白,并及时将监管信息推送至审批部门。
第十九条告知承诺书约定在审批决定作出后一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或达到法定条件。未提交材料、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申请人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现场公示告知承诺书,便于监管部门实施事中事后监管。监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不履行承诺、未按行政许可要求进行建设等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审批部门应当定期对告知承诺制事项、材料清单进行效果评估,及时总结经验,结合申请人的意见建议,逐步扩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范围。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无法把关,或已产生严重后果的告知承诺制事项,市工改办要及时按程序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市工改办负责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建立健全覆盖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各类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诚信体系,通过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和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菏泽)信息共享,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联合惩戒机制。对承诺不兑现和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依法记入企业和个人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降低信用等级。
第二十三条对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菏泽)中存在严重失信记录的企业和个人,不得适用审批告知承诺制。
第二十四条行政审批和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要依法办理告知承诺事项和实施事中事后监督检查,不得索取或者收取他人财物
或谋取其他利益。对发现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过—8—
程中不作为和乱作为等问题,坚决做到有责必问、追责必严。对在审批和监管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1.菏泽市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清单(第一批)
2.建筑企业资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
***1-2
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限告知承诺方式)
〔年〕第号
申请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地址:
联系方式:
联系人: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本告知承诺书所称申请人是指在市内注册,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三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三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三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三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三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三级、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三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三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三级、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
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8〕45号);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建办市〔2018〕53号)。
二、审批条件
(一)依法取得菏泽市辖区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二)具有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
(三)具有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其年龄60周岁以下且申请单位已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四)具有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和技术工人,其年龄60周岁以下且申请单位已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五)企业自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作出决定前,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
(六)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许可,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已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投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
三、申请方式及提交材料
(一)申请方式:现场或网上申报。
(二)提交材料:
1.首次申请提交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2)《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3)《营业执照》副本。
(4)企业章程。
(5)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
(6)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
(7)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
(8)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
(9)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
(10)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
(11)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社保情况承诺书。
(12)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2.增项申报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2)《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3)《营业执照》副本。
(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
(5)申报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
(6)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
(7)安全生产许可证。
(8)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
(9)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
(10)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
(11)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社保情况承诺书。
(12)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四、承诺效力
1.申请人在提交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视为已作出承诺。
2.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全部申请材
料和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经公示无异议后,直接颁发资质证书。
3.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监督和法律后果
(一)申请人取得申请的资质后,应当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
(二)核查中发现企业存在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资质
的,依法依规撤销其相应资质,列入“黑名单”。自资质撤销之日
—15—
起,被撤销资质企业(包括其法人代表担任其他企业法人代表的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企业从事相关业务,其一切风险及法律后果,均由申请人承担。
(三)在发布核查公告之前,对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申请人,如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企业资质重新核定有关要求办理。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阅读并知晓《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全部内容;
(三)承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对需要补充的材料于年月日前提交齐全,并保证
所提交材料均真实有效。
(四)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愿意承担所有与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后获得相关业务的一切风险及法律后果;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XXX
(企业盖章)xxxx年xx月xx日
***2
菏泽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下简称设计方案)审查效率,按照***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9〕9号)要求,结合菏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工作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统筹和协调,住建、城管、民政、教育等部门及水电气暖通信广电等专营机构(以下简称相关部门及单位)进行联合审查。
第三条工业项目取得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出具的唯一用地凭证即可申请设计方案联合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即可申请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取得土地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即可申请设计方案联合审查。
第四条设计方案申请联合审查前,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和
省、市相关技术规定及规划条件对设计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审查通过后在全套图纸上加盖设计单位资质章,并出具审查合格承诺书。设计单位提交的最终设计成果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定,设计单位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通过菏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审批管理系统)填报设计方案联合审查申请,并将纸质材料报送工程建设项目综合受理窗口(以下简称综合受理窗口)。
第六条综合受理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后,应立即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的,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建设单位当按照《补正通知书》的要求在5日内进行材料补正,向综合受理窗口提交补正材料。逾期未提交补正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第七条综合受理窗口应当在申请受理当日内,按照分类审查的要求,将申请材料分发有关部门及单位进行审查。
第八条设计方案只审查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及相关技术规定确定的规划控制要求。建筑工程不再审查建筑内部的平面及剖面。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审查建筑和道路规划布局、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日照、建筑退让、建筑间距、建筑限高、建筑立面造型、建筑色彩、停车数量、场地标高、公建配套,以及其它与其职责相关的内容。
住建部门负责审查防火间距、消防通道、消防扑救,以及其它与其职责相关的内容。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审查项目绿化景观、树木保护、照明亮化,雨水、污水、环卫等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其它与其职责相关的内容。
民政部门负责审查养老设施,以及其它与其职责相关的内容。
教育部门负责审查教育设施,以及其它与其职责相关的内容。
水电气暖通信广电等专营机构负责审查建筑工程配套的相应市政设施。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审查职能管理范围内的相关内容。
第八条政府投资建筑工程、社会投资民用建筑工程10个工作日,社会投资工业建筑工程、线性市政工程8个工作日,中小型社会投资建筑工程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出具审查意见,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反馈建设单位。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九条有关部门对其他部门审查意见有异议,或者建设单位对有关部门及单位审查意见有异议,需要进行协调的,应当及时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协调申请。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专题研究。经协调,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后,有关部门重新出具审查意见。协调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查意见的要求在15日内完成方案整改并提交审批管理系统,逾期不提交的中止审查,中止期3个月。
第十一条有关部门及单位在对修改后设计方案进行复审,5个工作日内将复审意见反馈至审批管理系统,由系统自动将复审意见反馈至建设单位。逾期不反馈复审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二条设计方案审查通过后,通过网站、报纸和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提交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建设单位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设计方案并提交审批管理系统,有关部门及单位3个工作日内对设计方案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有关部门及单位1个工作日内对设计方案加盖电子审定章,并将设计方案图纸推送行政审批服务、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
第十四条公示、听证时间,材料补正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专家评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规委会审议的,待会、评估及会议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首次复审不通过的,后续修改、复审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
第十五条如需对已审查通过的设计方案进行调整,建设单位应重新申请设计方案联合审查。
第十六条审查通过的设计方案是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图审查的依据。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图审过程中,对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有异议,需要征询有关部门及单位意见的,有关部门及单位应当立即予以答复。需要进行协调的,应当及时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协调建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协调处理。
第十七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3
菏泽市工业建筑工程项目“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深化“放管服”和“一次办好”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9〕9号)要求,结合菏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工业建筑工程项目“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确保各环节无缝衔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别牵头相关部门负责设计方案联审和施工图联审工作,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审查项目绿化景观、树木保护、照明亮化,雨水、污水、环卫等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其它与其职责相关的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建筑工程项目是指市级以上工业仓储物流园区规划范围内,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招商投资部门或者园区管委会书面确认引进的与园区定位相符的工业、物流、仓储类建设项目;经所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书面确认在规划工业用地内建设的标准厂房项目。
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和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及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除外。审批权限在国家、省级层面的审批事项从其规定。
第四条工业建筑工程项目“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以项目投资人自愿申请为前提,并结合申请项目情况进行承诺,因未履行承诺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五条按照项目审批主要内容和审批时序,将“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分为并联审批、设计方案及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施工许可三个阶段。
第六条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拿地即开工”综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统一受理审核“拿地即开工”项目审批申请。
第七条综合窗口收到“拿地即开工”项目审批申请后,经初步审查符合“拿地即开工”项目审批的受理范围的,项目企业应填写《菏泽市工业建筑工程项目“拿地即开工”审批申请表》,提交相关资料,并就风险承担、资料补齐等事项作出承诺。
第八条综合受理窗口应当在申请受理当日内,分发申请项目涉及的审批部门实施联合预审。
第九条该环节涉及的审批部门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安全局、生态环境局、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负责组织属地范围内的工业建筑工程项目“拿地即开工”的申请、审批、审查和服务。
第十条项目通过预审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形成联合预审意见,各部门按照预审意见实施并联审批。本阶段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一条并联审批阶段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组织各审批部门实施并联审批,同步完成行政审批服务、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联审部门的事项审批、许可证书核发及批复文件。
第十二条申请人同步实施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文物保护、水土保持等评估评审报告的编制。项目园区已完成区域化评估评审的,可直接应用区域化评估评审结果或简化相关评估评审内容。
第十三条纳入“拿地即开工”审批范围的工业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将县区政府(管委会)出具的唯一用地凭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持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查验原件)和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盖章、主要负责人员签字的《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报审承诺书》,到综合窗口申请设计方案联审。
第十四条综合窗口审查建设单位提交材料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需要补正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要求。
申请人应当按照《补正通知书》的要求在5日内进行材料补正,向综合窗口提交补正材料。逾期未提交补正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
综合窗口应当在申请受理当日内,按照分类审查的要求,将申请材料分发相关设计方案联审部门(或单位,下同)(以下简称联审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设计方案联审部门按程序受理项目申报材料后,经核对承诺内容符合要求的,在七个工作日内出具《方案规划审查合格通知书》或《方案规划审查修改通知书》。
待项目方案审查通过并取得立项批文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通过政务网站,向社会公示纳入“拿地即开工”审批项目受理情况、方案主要内容。公示时间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审查通过的设计方案是施工图设计和审查的依据。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图审过程中,对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有异议,需要征询设计方案联审部门意见的,相关设计方案联审部门应当立即予以答复。需要进行协调的,应当及时向综合窗口提出协调建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协调处理。市住建部门要写明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审的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以出让方式供地、纳入“拿地即开工”审批范围的工业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当一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规划公示结束无异议,建设单位提交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和《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的其他要件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在一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实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督合并办理。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建设单位建设资金落实情况、是否具备施工条件等施工许可审批前置条件,调整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时的容缺、承诺事项和核发后的事后监管。
第十九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建设单位不动产权证书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相关申报要件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在三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审批部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建立健全检查、记录和惩戒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对建设单位承诺不兑现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采取整改、撤销许可或禁止选择告知承诺制的惩戒。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覆盖建设单位、工程勘察、设计等各类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诚信体系。对承诺不兑现和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记入企业和个人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降低信用等级,增加违规和失信成本。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测绘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员分别对纳入“拿地即开工”审批范围建设项目的申报材料、设计成果、测绘成果等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其承诺践诺情况,纳入征信体系予以评价、记录。经审查认定确有违诺情况的,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启动惩戒措施。被惩戒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员不再享受“拿地即开工”审批服务。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4
菏泽市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
阶段并联审批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9〕9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审批工作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牵头统筹和协调,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家安全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和水气电暖通信等专营单位并行办理。
第三条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类型、投资类别、规模大小等,将工程建设项目分为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含市政场站设施,下同)、社会投资建筑工程、线性市政工程、中小型社会投资建筑工程、带方案出让土地的工业建设项目5类。
第四条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审批事项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该阶段可并行办理的事项有: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以前办结即可的并联审批事项有: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施工许可核发以前办结即可的并联审批事项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节能审查、取水许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第五条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审批26个工作日,社会投资建筑工程审批13个工作日,线性市政工程审批23个工作日,中小型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审批10个工作日。
第七条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设置工程建设项目综合受理窗口,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收件和发证工作。
综合受理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后,应立即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录入相关信息。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的,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综合受理窗口应当在申请受理当日内,分发各相关审批服务部门。
第九条对各种评估进行多评合一审查,其审查结论作为行
政审批的依据。各审批服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将审查意见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反馈建设单位和相关审批服务部门。
第十条审批服务部门办理事项包括主流程事项和并联审批事项。主流程事项按以下程序和时限办理。
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需依次办理项目建议书审批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办理时限10日,下同)、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3日)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日)。自有土地项目,无需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社会投资建筑工程和中小型社会投资建筑工程,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可同时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3日)。自有土地项目,无需办理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线性市政工程政府投资项目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10日)或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3日)。
第十一条其他事项与多评合一审查或主流程事项并联审批。各审批服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联审批。
第十二条经审查需要申请人进行整改的,审批服务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由综合受理窗口统一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按照《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后的材料送综合受理窗口。
第十三条综合受理窗口立即将整改后的材料,分发相关审批服务部门进行再审。对符合审批、核准要求的,出具审批决定书或核准文件;对不符合审批、核准要求的,出具不予审批决定书或不予核准文件,送市综合受理窗口,统一送达申请人。
第十四条对属于告知承诺事项的,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审批服务部门1日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或予以核准。审批决定书或核准文件以及告知承诺书,送综合受理窗口,统一送达申请人。
第十五条申请人可选择到综合受理窗口取件或选择邮寄送达。
第十六条需要现场踏勘的,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审批服务部门进行联合踏勘。各审批服务部门不得擅自进行现场踏勘。
第十七条工程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等参建各方及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各项规定开展项目建设活动,并对项目质量终身负责。
第十八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审批服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
对建设单位承诺不兑现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采取整改、撤销许可或禁止选择告知承诺制的惩戒。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覆盖建设单位、工程勘察、设计等各类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诚信体系。对承诺不兑现和弄虚作假等行为
的,记入企业和个人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降低信用等级,增加违规和失信成本。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督查考核评价机制,市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考核细则,加强日常考核和监督落实。对消极懈怠、敷衍塞责、改革工作明显滞后的部门,以及违反规定,不作为、乱作为的审批服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规定实施问责。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5
菏泽市工程建设项目数字“多审(图)合一”实施制度(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数字化多图联审制度的文件要求,按照“一窗受理、一个平台、一套标准、一体监管、多方共享”的思路,进一步深化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含配套专营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含勘察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目标要求
将建设工程消防、人防、工程配套专营设施(包括供水、排水、供暖、供气、供电、通讯等)的施工图技术审查及规划一致性审查纳入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推行“多审(图)合一”制度。依托“互联网+审图”,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相应审查资质的服务机构承担各项审图服务,出具综合审图意见书和审查合格书,进一步提高审查效能,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
三、工作流程
1、同步设计。建设单位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联合体,下同)完成房屋建筑或市政基础设施的全部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建筑、结构、设备、电气、消防、人防、技防和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相关内容。住宅小区项目的水电气暖信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用房、管井、管沟、管线等与建筑物统一设计,按有关规定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投资建设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与建筑物同步设计。
2、网上申报。建立“多审(图)合一”信息服务运行平台,实现施工图审查“一网通办”,材料受理、技术审查、成果交付、档案存储等全部网上运行,为工程建设领域的行政审批、行业监管提供依据。建设单位通过施工图审查管理信息系统,向行政审批服务窗口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设计文件不得通过网上申报。
3、一窗受理。在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建立“多审(图)合一”协调管理机构,设立“多审(图)合一”综合窗口,配备专职人员,统一受理建设单位的业务申请。市县(区)有关部门和市政公用服务行业单位安排业务能力强、素质高、能够独立办理本部门审查工作的人员进驻中心集中办公,限时办结。窗口受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后,推送至施工图审查机构(或联合体,下同)。***事项按有关规定处置。
4、容缺预审。行技术预审服务。
在建设单位办理项目批准文件的同时,容缺进建设单位取得批准文件后,符合要求的,同步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推动“拿地即开工”顺利实施。选取有条件的服务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公布承诺事项清单及承诺事项的具体要求。
5、并联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同一项目的建筑、结构、设备、消防、人防、技防和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重要电力用户项目、住宅小区、双电源或多电源用电项目的设计文件组织供电专营单位联审,供电专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审查意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内容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46号令修改)和消防、人防、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执行。
6、一次办好。施工图审查机构在保证审查质量的基础上,以缩短审查时限为着力点,开拓创新,多措并举,确保“多审(图)合一”项目审查时限压减到15个工作日以内(含水电气暖等专营设施多图联审时间5个工作日);市级以上重点项目和重点民生工程,压减到10个工作日以内(含水电气暖等专营设施多图联审时间5个工作日);社会投资工业建筑项目在8个工作日出具施工图电子审查合格书,推送至窗口;一次审查合格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超限工程、大型工程、特殊工程除外)。一次审查未通过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一次性全面、准确向建设单位告知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及时修改完善。水电气暖专营单位参与联
审的项目由专营单位出具专业领域内的技术性电子审查意见。施工图文件修改完善时间不计入图审阶段总用时。
7、结果互认。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在规定时间内将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反馈建设单位,并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审查合格书推送至住房城乡建设、人防等相关部门及相关专业经营单位,相关部门和相关专业经营单位不再进行技术性审查。相关部门、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和建设单位依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管理、组织施工和竣工验收。
四、依法监管
1、统一技术准则。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编制统一的施工图审查技术准则,明确设计条件、审查内容和深度,规范需要综合审查机构出具的成果报告样本,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加强对综合审查机构的技术培训和政策指导。市人防、城管、水务、气象、供电公司、行政审批服务等主管部门单位各司其职,依法履行施工图审查监管职责,提高事中事后监管能力。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合同约定,规范审查行为,确保审查质量,并承担审查责任。
2、落实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由“多审(图)合一"协调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购买服务工作,以联合招标、分别签订服务合同的方式择优选取综合审查机构,变以前的建设单位“多头跑”“多头审”“一对多”为“一对一”,切实优化施工图审查服务,提升审图质量和效率。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资金的保障。
3、实行“互联网+审图”新模式。全面推广施工图设计文件数—35—
字化审查,利用“互联网+”和加密技术,实现建设单位无纸化网上报审、在线审查、电子交付和审查意见痕迹保留等功能,打通数据传输脉络,让数据多跑路,政府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综合审查机构云端数据共享。
4、简化配套专营服务事项。供水、排水、供电、供暖、燃气、通讯等市政公用服务报装与“多审(图)合一”同步推进,调整报装时间。取消企业申请环节,配套专营服务单位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动服务企业,制定方案,进行技术指导。相关施工图专篇审查通过后,即办理报装,最大程度减少企业的临柜次数。
5、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对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质量进行联合监管,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检查方式,对施工图设计质量进行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同时在后续监管阶段,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作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验收的依据。
6、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建立施工图审查绩效考核制度,健全审图全过程电子监管,规范审图行为;建立综合审查机构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对企业和从业人员审查过程中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失信行为严肃处理;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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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放管服”和“一次办好”改革,规范各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服务企业联合验收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9〕9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适用于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牵头部门是市县(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质量监督的项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开展联合验收工作,其它项目均由各县(区)住建部门牵头开展联合验收工作。验收单位包括市县(区)两级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督、人防、水务、档案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电力、通讯等市政公用服务企业。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条件:
1.建设单位按规划许可文件要求建设完成;
2.按施工合同约定完工,具备工程竣工验收条件;
3.消防系统验收合格;
4.特种设备完成使用登记;
5.人防工程建成具备验收条件;
6.给水、排水、电力、燃气、热力、通讯按要求完工;
7.道路、管线按设计要求完成;
8.档案资料整理完毕;
9.其它事项具备验收条件。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不收费。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递交相关资料:
1.建设项目办理申请表(竣工验收阶段)(见***1);
2.工程立项文件;
3.土地使用文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6.加盖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印章的《建设项目法人授权委托书》;
7.***二的全部内容。
第七条市住建局受理窗口收到申请联合验收材料后应分发至各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服务企业。
第八条建设单位网上申请联合验收后,住建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各相关部门召开联合验收预备会,对申报联合验收的建设项目进行主动服务,听取建设单位详细汇报。结合汇报情况和工程具体情况,各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服务企业提出改进完善的意见建议,牵头单位协调各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加强服务指导,一次性告知资料验收和现场验收问题。
第九条对建设单位提交专项资料存在问题的,各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应及时联系建设单位,指导其按专项竣工验收申报材料清单完善有关材料。建设单位对上报资料需要补充或改进的,可取回,修改完善。
第十条各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服务企业都给予“合格或齐全”意见后,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程序自动启动,开始计入联合验收办理时限。联合验收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对于启动联合验收程序的建设项目,即进入现场验收和监督环节,牵头部门可以协调各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在办理时限内按照各部门专项检查验收清单进行现场实地验收和监督。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根据各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服务企业现场验收和监督内容标准,做好工程验收、相关资料和相关原件的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各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在现场验收和监
督的同时,按照各专业验收标准收集纸质文件档案,核验相关原
第十四条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服务企业现场验收和监督的内容标准(见***3)。
第十五条在现场验收和监督工作完成后,各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服务企业要提出验收结论或监管意见。对现场验收结论或监管意见有其中一专项不合格的,该工程项目终止联合验收程序,其它现场验收合格的部门结论或监管意见持续有效。
第十六条根据不合格的专项现场验收或监管意见,相关部门或市政公用服务企业要跟进服务,加强针对性指导。待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再次申请进入联合验收程序,只对不合格专项进行再次验收。经相关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复验合格的,反馈验收结论或监管意见。复验仍有不合格的,由联合验收牵头部门组织召开专题协调会,商定整改方案。
第十七条对各项现场验收结论或监管意见都合格的,牵头部门出具“联合验收意见通知书”,作为联合验收合格的统一确认文件,不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持“联合验收意见通知书”(见***4)办理不动产登记、房屋销售等后续手续,联验之外再无核验。
第十九条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与市有关文件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办法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6-1.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流程示范图
6-2.建设项目办理申请表
6-3.申报专项验收资料
6-4.现场验收和监督的内容标准
6-5.联合验收意见通知书
五、申请材料
申请参加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请登录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htp://zj.heze.gov.cn)网上办事大厅,点击进入“菏泽市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填报相关信息,该事项全程网上办理,各办理事项的申请材料,详见《联合验收办事指南》。
六、告知事项(填表说明)
1.申请办理事项按照《***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鲁政发〔2019〕9号)和《关于印发菏泽市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菏政发)(2019)11号)相关要求制定。
2.申请联合验收的工程项目应按规划许可文件要求完工;按施工合同约定完工,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消防设施检测合格;特种设备完成使用登记;人防工程建成具备验收条件;水、电、气、热已
完工;道路、管线按设计要求完成;档案资料整理完毕;其它事项具备验收条件。
3.本表包括申报单位基本信息、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前期工作成果文件、申请办理事项、申请材料和告知事项六部分内容。竣工联合验收全程网上办理,无需打印纸质申请表单。
4.申报单位须按照单位证书(照)填写单位全称。申请文件获取方式请选择电子文书、申报单位自取、政务中心或行政机关送达。
5.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工程名称、建设位置、工程规模、本次联合验收建筑规模等。其中项目类型按下列标准划分:
(1)内部改造项目—内部改造项目是指符合正面清单,不增加现状建筑面积,不改变建筑外轮廓的建设项目,建筑面积以合法建筑为计算基数。
(2)现状改建项目—现状改建项目是指符合正面清单,不增加现状建筑面积,但改变建筑外轮廓或用地内建筑布局的建设项目,包括位于重要大街、历史文化街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特定地区的外装修工程
(3)新建扩建项目—新建扩建项目是指不属于内部改造和现状改建的其他项目。
6.前期工作成果文件是按照审批流程,前期已取得的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3
申报专项验收资料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1.《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登记表》(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明的许可内容一致);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正本、***及附图);
3.具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
4.具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
5.申报工程的工程实测总平面图、竖向图和竣工图纸(包括图纸目录、各层平面图、各朝向立面图、各主要部位剖面图、基础平面图、基础剖面图)一份。建议提供各朝向立面完整的现状照片(能清晰反映建筑及周边环境情况)。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1.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2.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和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3.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4.工程竣工质量报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正文、***),②—47—
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③工程竣工验收记录);
2.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3.住宅工程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质量分户验收合格的说明;
4.防雷检测报告或检测报告统计汇总情况表(项目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无障碍设施专项验收及民用建筑工程节能专项验收等合格文件;
5.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问题全部整改完成的说明;
6.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等的说明。
房屋测绘部门:
1.房产测绘成果(包括《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及用于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
2.宗地界址点坐标成果。
消防部门: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计的工程竣工图纸;
2.消防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书或技术鉴定证书,型式检验合格报告;
3.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保温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检验合格报告、出厂合格证;
4.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报告;
5.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综合审查合格书,技术咨询报告等审查意见。
人防部门:
1.人防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
2.人防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3.人防工程设防指标核对记录;
4.人防工程移交意向书;
5.涉及易地建设人防工程的,应提供“菏泽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档案行政主管部门:
依职责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档案验收。
给水部门:
给水部门认可的工程预验收记录。
排水部门:
工程竣工报验申请及竣工资料。
电力部门:
工程竣工报验申请资料。
热力部门:
工程竣工报验申请资料。
燃气部门:
1.《用户明细表》;
2.《燃气管道气压严密性试压记录表》。
***6-4
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服务企业现场
验收和监督的内容标准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实施规划验收的内容应当与规划许可证件批准的内容一致,包括:
1.建筑的总平面位置、层数、高度、立面、使用性质和建筑规模,道路工程的总平面图、竖向图、配套市政管线图、配套城市家具图;
2.用地范围内和代征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拆除情况;
3.绿化用地的腾退情况;
4.单体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1.检查收编基建文件;
2.检查收编监理文件;
3.检查收编施工文件(建筑与结构施工文件,建筑节能现场实体检测报告,管理与验收施工文件等)。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1.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2.建设单位是否组织了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是否制定了工程竣工验收方案;
3.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是否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情况;
4.验收组是否审阅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5.验收组是否实地查验了工程质量;
6.验收组是否对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并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7.建设单位是否对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问题整改情况、永久性标设置情况和工程款支付情况作出说明。
房屋测绘部门:
1.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用于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房屋登记表》(一式四份)、《房产平面图》(一式四份)原件;
2.房屋面积测算草图复印件;
3.房产实测绘成果生产使用承诺书原件;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复印件;
5.规划许可部门存档备案图纸复印件。
消防部门:
1.核实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2.对建筑防(灭)火设施等外观质量进行现场抽样查看;
3.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
4.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现场测试;
5.对消防产品进行现场抽样判定;
6.对其他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进行抽查、测试。人防部门:
1.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2.人防工程已按经审查合格的人防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完成;
3.有完整的人防工程竣工图纸;
4.已按规定完成人防工程面积测绘(有人防工程测绘报告);
5.对于存在易地建设的工程,有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缴费证明;
6.有完整的人防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资料及人防专用设备检测报告;
7.人防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
8.有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
9.已完成人防工程移交预验收,并形成人防工程移交预验收
记录。(人防工程移交意向书)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锅炉(①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IC—53—
卡,军队系统除外,②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证书,③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2.压力容器(①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IC卡,军队系统除外,②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产品监督检验证书,进口压力容器应提供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③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3.电梯、机械式停车设备(①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IC卡,军队系统除外,②安装监督检验报告,③出厂合格证,④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维修保养合同,此合同限电梯)。
国家安全部门:
依职责对符合国家安全防范措施要求的项目进行验收。档案行政主管部门:
依职责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档案验收。
给水部门:
1.符合《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
2008)及供水企业管理规定;
2.所用材料符合供水企业相关要求;
3.与规划方案及设计图纸一致;
4.管线上方无圈、压、埋、占等现象;
5.冲洗方案合理具备可操作性。
1.符合设计图纸;
2.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排水管(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DB111071-2014)、《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北京市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技术规程》(DBJ01-47-2000)、《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等;
3.符合排水设施户线管理要求,预处理设施竣工资料,排水设施竣工资料管理要求等。
电力部门:
1.现场电气设备土建基础完工,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
2.现场电气设备已安装完毕,与电气工程竣工图纸相符,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201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
3.电气设备试验合格,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2016)、《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DL/T596-1996);
4.电气施工工艺合格,符合《配电网施工检修工艺规范》(Q/GDW742-2012);
5.各类电气设备选型、配置原则应满足国家有关制造标准;—55—
6.新建住宅小区应满足《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B37/T5061-2016)及供电单位相关要求;
7.供用电合同信息已报送。
热力部门:
1.热力站验收:预验收报告B3-1;打压冲洗方案;打压记录C6-4-4;冲洗记录C6-4-3;探伤报告;噪声检测报告;保温材料检测报告;一次门检测报告调试记录(机组、软水、配电、水泵、变频);试运行方案;施工中标合同;监理中标合同;施工组织设计图;设计交底会议纪要;监理交底会议纪要;监理规划、监理细则;防火应急救援预案;防汛应急救援预案;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救援预案;试运行及保修期间紧急事故处置预案;施工现场环境危险源评价及控制措施;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2.外线验收:预验收报告B3-1;打压冲洗方案;打压记录C6-4-4;冲洗记录C6-4-3;探伤报告;保温材料检测报告;预警线联通实验报告;接头发泡实验报告;接头发泡旁站记录;回填砂旁站记录;试运行方案;施工中标合同;监理中标合同;施工组织设计图;设计交底会议纪要;监理交底会议纪要;监理规划、监理细则;防火应急救援预案;防汛应急救援预案;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救援预案;试运行及保修期间紧急事故处置预案;施工现场环境危险源评价及控制措施;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3.锅炉房验收:锅炉房、烟道、烟囱、配套办公用房等的相关建筑物的前期批复、过程验收资料及建设施工图纸;厂区综合验收资料(含道路、厂区管网综合及与厂区相关连接管线已贯通实用);需经第三方检测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如消防、避雷、环保、防空等);特种设备安装告知备案资料;承压设备及承压管线焊接探伤报告;承压设备及承压管线的水压试验方案及水压试验合格资料,设备及管线的冲洗合格资料;批量材料抽检合格资料;承压设备及承压管线上关断阀门的严密性检测资料,安全阀的校定资料;承压设备及承压管线上一次仪表的校验资料(温度表、压力表等);化学水处理系统调试合格资料;大型的风机、水泵等的冷态调试合格资料;符合特种设备管理的起重设备验收合格资料;消防及强电检测合格资料;市政供电专业、市政供水专业、市政排水专业、市政燃料专业验收合格且正常工作,相关图纸及验收资料,配套服务合同等资料合格。
4.符合设计图纸及图纸要求的相关规范。
燃气部门:
1.《燃气管线竣工测量资料》;
2.燃气室外输配工程,按照测量资料踏勘管线,检查工作坑及调压设备、闸井的整体安装情况;
3.燃气室内工程验收,按照设计文件检查燃气管道、计量系统、用气设备等的安装情况。
***6-5
联合验收意见通知书
20××联验字××××号
(建设单位名称):
贵单位的(工程名称)经组织联合验收,于20××年××月××日通过(主管部门)、(市政公用服务企业)的联合验收。
特此通知。
联合验收章20××年××月××日
***7
菏泽市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管理规范
(试行)
为全面规范菏泽市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管理,提升服务效能,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深化放管服改革文件精神,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是指由中介机构运用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按规则和程序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所需的技术性审查、评估、鉴定、咨询报告或意见书等专业性资料的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主要中介服务包括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中委托的各类中介服务等。具体分类包括:
(一)咨询评估类。包括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概算、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地震安全评估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节能评估报告、水资源论证报告、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等。
(二)设计审查类。包括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59—
方案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联合图审,含消防、人防、技防等)、日照分析报告等。
(三)测量调查类。包括竣工联合测验(竣工勘验测绘、验线确认、房屋面积测绘等)、地形图测绘、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勘验、勘测定界、工程地质勘察等。
(四)检测代理类。包括防雷装置检测、工程招标代理等。
(五)其他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设定的中介服务事项。
二、实行清单管理
(一)清理中介服务事项。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全面梳理,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取消;应由行政机关办理的事项,一律不得交由中介机构办理;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前置中介服务;***和省人民政府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机构继续办理。
(二)公布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以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见***)为基础,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编制公布菏泽市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三)严格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执行。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法律法规有明确内涵、外延限定的,要严格按照限定范围实施。审批部门依照规定需委
托相关机构提供的技术性服务,应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不得增加或—60—
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四)实行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动态管理。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根据项目变化和政府定价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动态调整包括中介服务事项取消、增加、要素变更等情形,调整需经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后公布实施,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调整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三、规范服务行为
(一)规范中介服务承诺时限。实行中介机构服务时限承诺制度,不同项目类型的中介服务事项分别明确中介服务承诺时限,在保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确保中介服务时间明显缩短。行政审批部门委托的中介服务事项,计入审批流程时间,根据规定的全过程审批时限分阶段、分项目确定中介服务时限,确保全过程审批时限不超过承诺时限。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的中介服务事项不计入审批流程时间,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中介服务时间,所要求的中介服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中介服务承诺时限标准,因技术难度大、专业性强等情况需超过承诺时限标准的,应向建设单位和审批部门及时说明情况。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监管,督促其执行落实服务承诺时限制度。
(二)规范中介服务标准。市有关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执业标准,指导监督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规范服务行
为、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
(三)规范中介服务收费。严格实行中介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对于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规范有序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有一定行业优势、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同时深入推进中介服务收费改革,最大限度地缩小政府定价范围。严禁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
四、建设中介超市
大力推进工程建设项目中介超市建设,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负责中介超市平台开发和管理工作,为中介机构入驻中介超市,项目建设单位选择中介服务,行业部门强化日常监管提供信息支持和一站式服务;建立中介登记、合同备案、服务评价、信息汇总、审核认定、申诉方式、惩戒公示的中介超市管理工作机制。
(一)入驻流程
实行“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原则,允许所有具备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进入中介超市。法律法规有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得设置或借备案管理等变相设置区域性、行业性中介服务执业限制。
1.中介机构入驻申请。中介服务机构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入驻中介超市,入驻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是依法成立并存续有效的法
律主体,有资质(资格)条件要求的,还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62—
(资格)条件。
2.中介机构信息填报要求。中介服务机构入驻信息应全面详实,符合执业规定。中介服务机构应实名认证,对其身份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对诚信服务做出守信承诺,同意遵守中介超市的相关管理规定。
3.中介机构公示和入驻。中介服务机构提交入驻申请后,在中介超市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中介服务机构自动入驻中介超市。公示有异议的,核查后符合入驻条件的予以入驻。
4.中介机构信息变更。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业人员的入驻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申请变更中介超市有关信息,公示无异议后完成变更工作。
5.项目建设单位入驻要求。中介超市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对其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同意遵守中介超市的监督管理规定。
(二)办事流程
1.项目登记。项目建设单位通过中介超市登记或完善有关服务项目信息。项目信息应当包括单位名称、项目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时限、预算金额、资金来源等内容。
2.选取交易方式。项目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交易方式确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或招标投标的法定要求,应采取的法定交
易方式,项目建设单位遵照执行。制定中介服务机构选取的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不同选取方式的适用条件、具体操作程序等内容。
3.公告发布和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对其在中介超市发布公告的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4.中介机构报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中介超市报名,并确定自身满足项目公告的全部报名条件且不存在回避情形。项目建设单位应确认参与报名的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资格)符合所报名项目的相关要求。
5.中选结果发布。中选结果产生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予以确认,并在中介超市发布。
6.合同签订和上传。项目建设单位和中选服务机构应在中选通知书发布后及时签订中介服务合同,并上传合同到中介超市留存,依法应当保密的合同除外。
7.合同主要内容。中介服务合同范本除包含法定合同文本要求内容外,各中介超市可以规定其他内容。
8.服务提供和履约公示。中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服务时限内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供服务并进行履约公示。
9.成果上传。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服务成果上传至中介超市,供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进行审批。
10.档案管理。建立健全中介超市档案管理制度,对上传的相
关文档、系统记录的有关数据和录音录像资料等全过程交易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和妥善保管。
(三)信用信息管理
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对失信机构(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监管,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1.服务评价。优化创新服务评价方式,逐步建立多维度的评价机制。对中介服务实行“一事一评”动态评价管理。中介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后,项目建设单位在中介超市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时效、服务态度、服务收费和服务规范等方面进行满意度评价,评价应客观公正。中介机构考评结果实行星级管理。评价结果将在中介超市上进行公示。
2.中介超市应与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接共享,对经查实未履行有关承诺等行为,计入中介超市不良信息记录。视不同情节,采取暂停在中介超市承接中介服务和清退出中介超市等处理。中介服务机构被暂停在中介超市承接中介服务期间,已中选项目按原合同执行。
(四)投诉处理
1.投诉方式和要求。投诉人可以直接向国家和省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投诉,或通过中介超市提交投诉书并上传有关资料进行投诉,中介超市管理部门应及时将通过中介超市投诉的事项转至
行业主管部门受理。
2.投诉内容。投诉事项包括违反项目公告、交易过程、交易结果、合同签订、服务质量、合同履行、服务时效等相关规定的内容。
3.处理职责和公示要求。投诉事项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受理和处理的情况,行业主管部门在受理投诉后,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在中介超市公开。
投诉事项涉及中介超市运营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应由中介超市管理部门受理和处理的情况,中介超市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中介超市公开。
投诉处理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五、推进服务创新
(一)实行并联办理制度。行政审批所需的前置中介服务事项原则上应并联办理,同步进行。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一次性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各阶段需要办理的中介服务事项。
(二)推行区域评估。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水土保持方案论证、防洪影响评价、文物影响评价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审批时可以共享区域评估评审结果,相应的评估评审事项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市有关部门要研究实施区域评估评价的具体办法。
(三)推行“多评合一”。积极探索建立联合评估机制,根据项目建设单位需求,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水土保持方案论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文物保护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等联合评估,实行“多评合一”,把相互分割的单一评价并联起来,减少重复环节。
(四)推行多图联审。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同一工程建设项目的建筑、结构、设备、消防、人防、技防和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住宅小区项目的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建筑设计阶段的,与建筑物同步进行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技术性审查意见,推送至相关部门和水电气暖专营单位。水电气暖专营单位参与联审的项目,由专营单位出具专业领域内的技术性审查意见。
(五)推行“竣工测验合一”。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按照“统一标准、联合测绘、以测代核、核审分离、多验整合、依法监管”的要求,由测绘、检测等中介机构对竣工核实验收必要的数据进行联合测绘和专业检测,有关部门依据中介服务技术成果办理竣工阶段规划核实、房产面积测绘、人防面积测绘和防雷装置验收等行政核实、验收手续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条件落实把关,充分发挥竣工中介服务的闭合把关功能,切实提升建设项目竣工核实验收监管效率。
(五)探索推行“形式审查制”。“形式审查制”是指中介机构对其提供的中介服务成果,承诺是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和标准进行编
制(设计、评价、评估、检测等)的,并愿意承担法律责任,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对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中介服务成果,承诺已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和标准进行审查,并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审批部门对经中介机构作出承担法律责任承诺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先批后审”,将行政审批过程中的技术审查部分从行政审批体制中剥离出来由中介机构承担,并建立健全中介规范诚信、复审、处罚等配套监管制度,强化批后监管的行政审批新模式。为提高审批效率,按照风险可控的原则,积极探索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开展“形式审查制”试点。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市发改、财政、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推进中介机构规范管理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中介服务规则和标准,强化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加强本行业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要强化中介超市的运行管理,制定相关制度措施,规范各项业务流程,抓好中介服务的日常监管,推进涉审中介的市场化、规范化。中介服务领域的行业协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要加强对会员单位参与中介服务活动的行为和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管理,配合中介超市建立和完善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等评价体系,进一步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及时反馈处理意见。
(二)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率。中介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规范执业行为和遵守职业道德,提高服务质量和竞争力。要从
服务工程建设项目改革的角度,不断创新服务方式、创新服务流程,主动提高服务效率,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共同促进行政审批提速增效。
(三)加强监督考核,确保取得实效。各相关单位认真履职,抓好中介机构规范管理工作。对未落实监管责任、未建立相关制度和监管不到位的部门将追究相应的责任,确保中介服务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菏泽市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8
菏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
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以下简称事中事后监管),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效能,依据《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菏政办字〔2019〕14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建审改办〔2019〕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事中事后监管是指从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全流程的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的受理、办理和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以及中介机构、市政公用单位服务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四条监管内容: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实施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和统一审批流
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等情况;
(二)对列入菏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推行“部门协调、随机抽查、按标监管”工作机制;对取消、下放、合并、转变管理方式、调整审批时序的事项,建立监管制度,防止监管缺位;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牵头部门对牵头阶段统一审批流程并实施“一张表单”的情况;
(四)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批准文件或证照的情况;
(五)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建设单位履行承诺的情况;
(六)建设单位按照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批准文件或证照规定的范围、内容、条件、标准等组织施工情况;
(七)建设单位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报批、报建、报备等情况;
(八)中介服务、水气暖电力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和办事流程、规范服务收费情况;
(九)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全流程总审批时间情况;
(十)建设单位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提出审批事项申请后,不予受理、无故退件、暂停实施等情况。
第五条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将审批管理平台中各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公共服务等事项时产生的信息,及时向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菏泽)和信用中国(山东菏泽)推送。
第六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管理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菏泽)和信用中国(山东菏泽)网站,向社会公示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失信主体名单等信息。
第七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业务系统的维护,牵头组织对各市级行政机关开展“双随机”抽查联合检查,及时向菏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和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菏泽)提供“双随机”抽查和联合检查信息。
第八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务等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市牵头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别制定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制定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并及时向菏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和山东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菏泽)归集信用信息,发布失信主体名单。
第九条各市级主管部门要指导各县(区)相应部门运用“双随机、一公开”机制,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及相关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开展日常监管。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要统领所属各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做好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第十条实施事中事后监管随机抽查要做到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随机抽查结果,要及时、准确、全面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失信主体名单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认定。认定部门应当及时将列入决定告知被列入名单的失信主体,并将失信主体名单及相关信用信息提供至菏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和山东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菏泽),通过信用菏泽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失信主体名单应当包含以下信息:
(一)失信主体名称(姓名);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三)失信情形;
(四)列入失信主体名单的依据;
(五)列入机关;
(六)列入日期及名单管理期限。
第十三条相关市级行政机关应当依职责制定本系统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明确失信行为的列入情形、工作程序、对失信主体的惩戒措施、信用修复方式等内容。
第十四条认定机关通过失信主体的移出名单申请,或失信主体的名单管理期限到期后,应当及时将失信主体移出名单,并将移出信息通过菏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和山东信用信息
共享平台(菏泽)公开发布。失信主体移出名单后,各行政机关应当自移出之日起,停止对其实施信用惩戒措施,法律法规或国家联合惩戒备忘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各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被列入失信主体名单的市场主体或从业人员,制定实施行政处罚或信用联合惩戒措施。
第十六条失信主体对列入、移出失信主体名单决定或行政机关对其实施的惩戒措施存在异议的,可以依相关规定向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机关或惩戒措施的实施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第十七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各市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内部管理,严格各环节的审核程序,保障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实施惩戒措施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9
菏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科学化、标准化,保障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高效运行,根据《***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9〕9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菏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市工建审批管理系统)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落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围绕“四个统一”改革要求,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和互联网建设,由电子政务外网审批管理和互联网门户网站构成,具备综合展示、统计分析、监督考核、工作管理、综合评价等主要功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包括政府投资工程和社会投资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除***外,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业务应当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管理。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各阶段涉及的审批事项应当全部纳入系统管理,包括行政审批、备案和依法由审批部门组织、委托或购买服务的技术审查和中介服务(如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审查等)、市政公用服务报装等事项,并按国家、省要求纳入计时管理。
第五条菏泽市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工改办,设在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全市工建审批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维管理,与有关系统进行数据对接,实行信息实时共享。
各县区工改办应全力配合市工建审批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并对数据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章数据联通
第六条市工建审批管理系统与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省级有关系统、市级工建审批管理系统之间,应当按照国家、省发布的数据交换标准进行对接,确保相关审批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第七条市工建审批管理系统对已推送到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质量校验和完整性校验,针对问题数据,及时将校验反馈意见写入前置数据库。
第八条市工建审批管理系统应当按照国家、省数据对接要求,发布项目审批详情页面、电子文档访问接口、“一张蓝图”标准页面和在线地图服务等内容,并提供正确的页面访问地址和访问参数。
第九条为确保系统运行流畅,市工建审批管理系统接入电子政务外网的带宽应不低于50Mbps,“一张蓝图”标准页面应能在发起访问请求后5秒内完成全部内容加载与展示。
第三章运维管理
第十条市工建审批管理系统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系统进行运维监控,包括权限配置、基础数据配置、监控服务器与数据库运行状态、监控数据访问、监控服务访问等,保障系统能够为客户端提供安全、稳定的应用访问。
第十一条系统运维应当对组织机构和用户权限进行日常管理,包括对用户信息、角色信息、数据权限、功能权限、接口服务权限等进行控制,实行添加、修改、浏览、删除、分配、授权等。
第十二条系统运维应当对系统的应用服务进行日常管理,对各种数据资源进行组织生成不同专题数据,对系统自身提供的数据服务与功能服务等进行审核、发布、更新等。
第十三条系统运维应当对系统功能、数据进行实时监控,包括系统登录、功能使用、对外服务访问、数据访问与变更、数据库与服务器异常等,对于发现的系统异常情况发出预警通知,并提供日志浏览和管理功能。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各相关审批管理部门因职责变化、办理事项变动、办事指南变更,需要调整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或行政审批相关信息的,应及时将变动情况报送市工改办。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市工建审批管理系统所使用的网络及硬件支撑环境主要依托菏泽市政务云,网络及硬件方面的安全由政务云提供保障。
第十六条按照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的有关规定,采用事前准入与防御、事中管理与监控、事后审计与追溯三个阶段进行安全防范与管理。
第十七条市工建审批管理系统电子政务外网审批管理主要面向市工建审批管理部门,用户账户统一由市工建审批管理系统管理员创建分配。
市工建审批管理系统互联网门户网站主要面向企业用户,门户网站与山东省政务服务网进行统一身份认证,与山东省政务服务网统一身份认证的系统的用户账户均可以登录市工建审批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市工建审批管理系统电子政务外网审批管理各用户应妥善保管系统账户和密码,因上述账号密码保管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互联网门户网站用户因账户密码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违规使用信息,造成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泄漏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市工改办应当按照改革要求,以规定方式向山东省工建审批管理系统提供“一张蓝图”、“一个窗口”、“一张表单”、“一套机制”等相关改革成果完成情况,并接受业务监督。
第二十二条市工改办根据国家和本省规定,对市工建审批管理系统建设情况进行评估评价,对系统设计规范、系统应用水平、数据对接水平、数据质量等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各县区和市有关部门、单位在审批服务事项、审批时间管理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对于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进行通报:
(一)未按规定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各阶段涉及的审批事项全部纳入系统管理,造成审批事项监管缺失、审批总时限计算不实的;
(二)已纳入审批系统管理,事项办理时间应计入但未计入审批总时限的,如依法由审批部门组织、委托或购买服务的技术审查和中介服务(如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审查等)、市政公用服务报装等;
(三)审批总时限不符合总体控制时限的。
第二十四条市工改办根据效能监控评价指标体系,对各县区和市有关部门、单位的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情况(包括在线审批率、审批办结率、审批事项纳入率以及提前办结、超限期办理等)进行量化打分,其结果计入各县区和市有关部门、单位的绩效评估总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来源: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关于印发菏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等配套文件的通知菏建审发〔2019〕2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