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菏泽市燃气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标准细则
各县区燃气主管部门、燃气公司:
现将《菏泽市燃气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标准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菏泽市城市管理局
2021年5月6日
菏泽市燃气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标准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菏泽市燃气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及工作程序,全面考核和检查项目建设质量,总结项目建设经验,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菏泽市所有新建(改扩建)、安全隐患治理、更新改造等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 所有库、站及输气管网等天然气利用工程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试运投产形成能力,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都必须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四条 竣工验收依据: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备技术说明书和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修改和调整文件。
引进的工程建设项目,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竣工验收相关方包括市自规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工程设计、监理、各燃气公司。
第六条 部门主要职责:
(一)市自规局负责燃气在建项目的设计图纸审查,参与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二)市住建局负责燃气在建项目的施工工艺、设备质量的监管,参与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三)市城管局负责燃气在建项目的经营区域及施工范围、委托合同等项目审查,组织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
(四)项目设计和工程监理部门分别负责在建项目的设计标准施工审查和全过程在建工程施工质量。
第七条 各燃气公司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的竣工资料汇编、各专项验收、档案验收及项目的初步验收工作。
(二)配合市城管局组织一类项目的竣工验收。
(三)组织二类、三类、四类项目竣工验收,向市城管局备案竣工验收文件。
(四)承担竣工验收的组织工作及竣工验收费用。
第三章 竣工验收条件
第八条 建设项目凡具备以下条件者,均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一)生产性工程和辅助性公用、生活设施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生产性工程经试运投产达到设计能力,辅助性公用、生活设施能够正常使用。
(二)主要工艺设备经连续72小时试运考核,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生产能力达到设计要求。
(三)对国外引进技术和设备的项目,按合同要求和有关规定完成验收。
(四)生产操作人员配备、抢修队伍及装备、生产性辅助设施、备品备件和规章制度等能适应生产的需要。
(五)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施工技术验收标准和规范等要求。
(六)环境保护、安全、水土保持、消防、职业卫生相关设施已按设计文件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并通过相关部门的专项验收。节能降耗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各项指标符合相关规范或设计要求。
(七)土地利用相关手续,包括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工程建设规划许可、工程用地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证书办理完毕。
(八)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文件按规定汇编完成,竣工资料通过档案验收。管道走向信息已按照市自规局、市城管局要求进行备案。
(九)竣工决算审计完成。
第九条 建设项目尚未全部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但根据实际情况需进行竣工验收的,作如下处理:
(一)建设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只是零星土建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要求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的,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剩余工程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
(二)建设项目生产运行和操作正常,但因资源、市场等原因造成短期内无法达到设计能力的,可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三)建设项目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已在实际生产中使用,近期又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应从实际情况出发缩小规模,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对已完工项目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四)对于具备分期建设、分期受益条件的建设项目,部分建成后,只要相应的辅助设施配合得上,能够正常生产,应分期组织验收。
第十条 建设项目应在项目试运投产结束后一年内完成竣工验收相关手续的办理工作。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在三个月内进行竣工验收。若三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可适当延长期限,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同时,做好竣工资料的编制工作。
第四章 竣工验收程序
第十一条 根据项目建设规模,一类项目验收分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阶段进行,二类、三类、四类项目可直接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各燃气公司应在一类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向市城管局上报竣工验收方案条件落实单(见***)。委托公司组织设计、采办和施工总承包商(以下简称EPC),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开展项目初步验收。
第十三条 各燃气公司在初步验收整改完成后向市城管局上报竣工验收申请文件,申请文件的***包括:
(一)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二)用户评价;
(三)试运投产72小时运行考核及正常运行72小时考核报告;
(四)项目安全、消防、环保、水土保持专项验收文件清单;
(五)初步验收及整改报告。
第十四条 市城管局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文件后进行竣工验收条件检查,一类项目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各燃气公司负责委托公司组织EPC、设计、采办、施工、监理、运行等单位完成竣工验收文件编制,主要包括:
(一)竣工验收报告书;
(二)竣工验收鉴定书;
(三)勘察设计总结;
(四)物资采办及引进工作总结;
(五)EPC总结;
(六)施工总结;
(七)监理总结;
(八)监造总结;
(九)无损检测总结;
(十)生产准备和试运考核总结;
(十一)质量监督总报告。
第十六条 市城管局一般应在竣工验收开始前组织竣工验收现场检查,分工程(包括安全环保)、资料、经济三个组开展工作,汇总形成现场检查总结报告,为竣工验收做好准备。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现场检查也可在竣工验收期间组织。
第十七条 一类项目竣工验收的工作程序通常按以下步骤进行,二类、三类、四类项目可根据需要适当简化:
(一)召开预备会,确定会议日程,协商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确定竣工验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成员名单。竣工验收委员会应由资规、住建、城管、环保、水利、职业卫生、安全、消防、档案等部门,各燃气公司办公室、规划计划处、总调度室、财务资产处、审计处、质量安全环保处等有关部门的代表参加;
(二)召开竣工验收工作会议,听取竣工验收报告书,勘察设计、物资采办及引进、EPC、施工、监理、生产准备和试运考核等总结,听取初步验收及整改情况汇报,听取现场检查总结报告;
(三)现场考察工程建设情况;
(四)审议竣工验收鉴定书;
(五)召开竣工验收总结会议,签署和颁发竣工验收鉴定书。对现场检查和审议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建设单位落实整改计划和整改措施;
(六)经竣工验收委员会审议通过,主任、副主任及委员共同签署的竣工验收鉴定书报市城管局一套备案,其它竣工验收文件以电子版方式报市城管局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菏泽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细则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方案条件落实单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方案条件落实单
工作内容 | 负责单位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审核人 | 提交/ 完成时间 | 完成 情况 | ||
验 收 准 备 | 竣工资料汇编 | |||||||
专 项 验 收 | 环保 | |||||||
消防 | ||||||||
安全 | ||||||||
职业卫生 | ||||||||
水土保持 | ||||||||
土地利用 | ||||||||
档案验收 | ||||||||
竣工决算审计 | ||||||||
初步验收组织 | ||||||||
初步验收报告 | ||||||||
初步验收整改报告 | ||||||||
竣工验收申请文件 | ||||||||
现场检查 | 检查方案 | |||||||
检查报告 | ||||||||
材 料 准备 | 竣工验收报告书 | |||||||
竣工验收鉴定书 | ||||||||
勘察设计总结 | ||||||||
物资采办及引进工作总结 | ||||||||
EPC总结 | ||||||||
施工总结 | ||||||||
监理总结 | ||||||||
监造总结 | ||||||||
无损检测总结 | ||||||||
生产准备和试运考核总结 | ||||||||
质量监督总报告 | ||||||||
竣收验收大会 | 参会单位及人员名单落实 | |||||||
竣工验收大会方案 |
燃气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标准细则.docx
政策解读:http://www.heze.gov.cn/art/2021/5/6/art_209082_10346***4.html?xxgkhid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