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环保督察热线交办2021121063号案件的调查处理
省环保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接到省环保督察热线交办问题后,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领导小组高度重视,立即责成曹县进行调查处理。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环保督察热线的通知》(鲁厅字[2017]52号)要求,现将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交办问题
曹县桃园集镇罗寨行政村,一栋长达7年的违建(32间门面商品房)违章建筑及附属院落的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非法排入相邻地块果园内的农田中,造成果苗树苗死亡减产。
二、调查核实情况
2021年11月1日,菏泽市生态环境局曹县分局第一次接到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转交该问题,与省环保督察热线转办的信访件清单主要内容基本一致。
经调查,群众反映的门面房位于韩寨村东南方向,常碱路(常岗庙村至碱厂村道路)西侧。该处共有南北走向28间门面房,共14户。其中有韩寨超市、中国移动、韩寨超市仓库、电商、美容美体和一家打面点,其余目前全部空置。该处门面房产生的少量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排向东南侧路边沟,沿着门面房的围墙西侧排查,未发现有外排污水的痕迹。反映人的耕地位于该处门面房围墙西侧,耕地也是南北走向,其中最北端有几棵果树,中间偏南方向也有几棵果树,长势正常,耕地内无积水。反映人土地北侧是一块大田地(南北长约20米),大田地的北侧紧邻居民区;东侧就是一排门面房,门面房东侧为常碱路,路东侧有两家机械厂,无生产废水产生;南侧是一条乡村道路,路南是一家板条厂,无生产废水产生;西侧均是大田地。当时留有反映人联系方式,执法人员与反映人电话沟通,其要求菏泽市生态环境局调查。2021年11月16日,菏泽市生态环境局、菏泽市生态环境局曹县分局、庄寨镇人民政府共同去现场调查,仍未发现有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排放至反映人田地内的现象。
经曹县庄寨镇人民政府进一步调查了解:反映人系庄寨镇罗寨行政村人,多年来一直通过各种途径、多种渠道反映:“罗寨村集体土地被违法占用、开发,没有任何合法地手续就建造房屋,并已经对外出售的问题。”仅拨打12345热线就达110余次。对于其反映的问题,曹县农业农村局、水务局、执法局、庄寨镇政府等相关部门都进行了调查核实。经了解,此处位于韩寨村南,常碱路(南北方向)与旧集村至南亭寺村道路十字交汇之西北角。该处原是韩寨村民王某良、王某全兄弟俩前后院住房。2015年王某良、王某全两人将旧房屋拆除改建两层楼房,当时委托桃源南街村的梁某涛承建了该工程。任何人在建房时均未改变土地性质。楼房建成后,王某良、王某全每人自用两套,剩余楼房出售给亲戚和邻居。
反映人家中承包土地位于王家兄弟楼房西侧,当时反映人见到两兄弟建成楼房后,也委托梁某涛在承包土地上建设楼房,并预交给梁应涛4万元建房款。梁某涛挖好地基准备开工时,被告知该块土地是基本农田,不允许建盖。后经梁应涛从县、镇土管部门核实,该块土地确实是基本农田。 2018年7月份梁某涛将4万元建房款还给了反映人。反映人承包土地的土地性质也未变更。
曹县执法局2020年9月3日已经立案调查。曹县庄寨镇执法中队通过村干部、包村干部及村内群众多方联系,反映人母亲马某英始终拒绝见面,反映人以工作繁忙为由,从未见面进行沟通协调,处置问题。
反映人已通过法律渠道申诉。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鲁17行初187号(2020年8月3日)裁定,马某英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驳回马某英的起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鲁行终1408号(2020年10月28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菏泽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