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人社厅等5部门关于延续执行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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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8月28日发表
菏财税〔2022〕8号
各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区税务局、人社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乡村振兴局:
现将《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 省人社厅等5部门关于延续执行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2〕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延续执行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doc
菏泽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
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菏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菏泽市乡村振兴局
202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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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1 03:00:39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