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在近海岸边水域捕捞的通告
为加强沿海水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维护沿海一线区域市容秩序,营造整洁优美的旅游环境,避免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山东省渔业资源保护办法》和《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青岛市海水浴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未经许可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等建成区沿海水域近海岸边使用网具从事各类捕捞活动。
二、严禁在上述区域非法占用道路或公共场所经营收售各种海鲜鱼类等。
三、各区应加强近海沿岸区域的管理,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标志,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当事人进行劝阻。对不听从劝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海洋与渔业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201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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