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谈十条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约谈十条”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15年06月01日19:12 中国网信网 6月1日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规定》(以下简称“约谈十条”)正式实施。根据“约谈十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发生严重违法违规情形时,除被依法处罚外,其相关负责人也将面临约谈。约谈的对象包括,通过网站、客户端、博客、微博客、即时通讯工具等各种形式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单位。 针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中,存在的传播淫秽色情信息、传播谣言,以及散布暴力、恐怖、诈骗等违法和不良信息等问题,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北京等地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依法处罚之外,探索开展了约谈工作。此前对违法违规情形严重的网易、新浪的约谈,收到了良好效果,两网站立即针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全方位整改,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在总结实际工作的基础上,今年4月28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约谈十条”,以推动约谈工作进一步程序化、规范化,更好地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依法办网、文明办网。“约谈十条”发布以来,各地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积极开展约谈准备工作。截至目前,广东、广西、河南、内蒙古等地已经试点约谈了南方社区、九个头条、合浦南珠网、大象网、正北方网等问题突出的网站,整改效果明显。 根据“约谈十条”,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其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实施约谈,对存在重大违法情形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单独或联合属地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实施约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将坚持依法行政,欢迎社会公众继续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共同营造清朗网络空间。举报电话:12377,举报邮箱:jubao@12377.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规定 2015年04月28日 11:23:24 来源: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4月28日电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网,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依法办网、文明办网,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营造清朗网络空间,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和《***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建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制度。 本规定所称约谈,是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发生严重违法违规情形时,约见其相关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指出问题、责令整改纠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实施约谈,约谈情况应当及时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 对存在重大违法情形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单独或联合属地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实施约谈。 第四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可对其主要负责人、总编辑等进行约谈: (一)未及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投诉、举报情节严重的; (二)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反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注册、使用、管理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四)未及时处置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 (五)未及时落实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 (六)内容管理和网络安全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的; (七)网站日常考核中问题突出的; (八)年检中问题突出的; (九)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五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实施约谈,应当提前告知约谈事由,并约定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等。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实施约谈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主动出示证件,并记录约谈情况。 第六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通过约谈,及时指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及时落实整改要求,依法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第七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加强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综合评估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未按要求整改,或经综合评估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将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处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被多次约谈仍然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八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可将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 约谈情况记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日常考核和年检档案。 第九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履行约谈职责时,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 图解《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规定》 2015年04月28日 11:23:24 | 来源: 中国网信网
本站所发布的各种新闻﹑信息和各种专题专栏资料,未经本站授权,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