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用人单位100参加生育保险
本网讯 从2010年7月1日起,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正式实施《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生育保险实施细则》(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第11号令)。《细则》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生育保险待遇项目、产假期限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细则》规定,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外地驻长阳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费费率为0.8%;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缴费费率为0.2%。”
男职工也可享受护理假和护理假津贴,《细则》规定:“参保单位男职工,在配偶产假期间可享受10天的护理假和护理假津贴,护理假津贴标准以单位为本人申报的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