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
余世春:
你无照从事沙石销售行为行政处罚一案,已办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樊城市监处字〔202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无照经营沙石的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樊城区人民政府或者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刘凌云、段红兵 联系电话:0710-2112315
***:樊城市监处字〔202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襄阳市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24日
***: [2021]2号-太平所-余世春无照从事沙石经营案(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