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市开展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生育清理清查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共产党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党纪处分暂行规定》、《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政策法规,规范生育秩序,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稳定低生育水平,从2010年8月至12月底,在全市集中开展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生育清理清查专项整治活动。
一、清理清查时间
2010年8月至12月底。
二、清理清查对象
这次清理清查,主要是对2003年1月1日原《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以来,全省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生育行为进行清理清查专项整治。
共产党员是指党组织关系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我省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清理清查方式
各县(市、区)按属地管理原则及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组织管理权限,以村、居为基础,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采取自我申报、群众举报、组织核查等方式,对2003年1月1日以来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再生育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查。自我申报时间为2010年9月30日前,逾期不申报,党纪政纪处理和征收社会抚养费均按相关规定上限执行。
四、依法处理
对违纪违法生育的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按照其组织管理权限和隶属关系,分别移交纪检监察及相关部门,依据违纪违法生育行为发生时有关规定进行党纪政纪处理,并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对2003年1月1日以来,违纪违法生育,是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按法定程序罢免或取销其资格;对2003年1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违纪违法生育,已处理的相关案件要进行复查,处理明显过轻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到位;逾期未主动报告违纪违法生育情况、经组织清查出来的,从严处理;对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生育等典型案件,在落实处理措施的同时,要予以公开曝光。
举报电话:0713-8393310
市纪委 市委组织部
市监察局 市人口计生委
二0一0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