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关于印发宝应国家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14—2030)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相关部门,县经济开发区、有机农业开发区:
《宝应国家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14—2030)》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应县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0日
宝应国家气象观测站
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14—20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相关设施,保证气象探测工作顺利进行,充分发挥气象事业在宝应经济社会发展、防灾减灾和为人民生产生活服务等领域的积极作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依据宝应县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特编制宝应国家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编制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3.《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23号)
4.《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
5.中国气象局、建设部《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通知》(气发〔2004〕247号)
6.江苏省气象局、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通知》(苏气发[2008]83号)
7.《地球电磁环境保护要求》(GB13615—92)
8.宝应县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
第三条 本次规划年限为2014年—2030年。当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时,应充分考虑本规划的保护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本规划对象为宝应国家气象观测站(含宝应地面气象观测站、宝应卫星地面接收站、宝应GPS气象探测站)。
第五条 本规划范围为以宝应国家气象观测站为中心,半径2公里范围内气象探测设施及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和规划控制。
第六条 本规划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理念,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需求,以《气象法》为准绳,按照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宝应国家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和设施处于优良状态,保证气象探测工作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提高天气、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
第七条 本规划编制依照以下原则:
1.城乡规划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相统一的原则,实现城乡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2.观测站点长期稳定的原则;
3.探测环境控制标准化、规范化、严格化的原则。
第二章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和保护范围
第八条 本规划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本规划所称气象设施,是指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和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
第九条 气象探测环境要求长期稳定,具有良好的区域代表性。
第十条 气象观测站四周应当开阔,保持气流通畅。
第十一条 依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规定,宝应国家气象观测站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障碍物和其他对气象探测有影响的各种源体,与气象观测场围栏必须保持一定距离,具体保护标准见表1、表2、表3:
表1:气象观测场围栏与周围障碍物边缘及各种影响源体
边缘之间距离的保护标准
与障碍物距离 | ≥ 障碍物高度的8倍或障碍物遮挡仰角 ≤ 7.13°(非日出日落方向) |
与公路路基距离 | >30米 |
与各种水体距离 | >50米 |
与铁路路基距离 | >100米 |
与对气象探测有影响的各种源体距离 | >500米 |
观测场四周10米范围内不得种植高于1米的作物、树木 |
注:“障碍物”是指建筑、作物、树木等影响观测场气流通畅或探测资料代表性、准确性的物体。
“障碍物高度的倍数”是指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的距离与障碍物最高点超出观测场地面的高度的比值。
“与各种水体距离”是指水库、湖泊、河流、水塘等水体的历史最高水位距观测场围栏的水平距离。
“对气象探测有影响的各种源体”是指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确定的对气象探测资料的代表性、准确性有影响的大型锅炉、废水、废气、垃圾场等干扰源或者其他源体。
表2:太阳辐射(日照)仪与障碍物边缘之间距离的保护标准
太阳辐射(日照)仪与障碍物边缘距离 | 在日出、日落方向,障碍物的高度角≤ 5°;四周障碍物不得遮挡仪器感应面 |
注:宝应国家气象观测站日出方向方位范围为62°~118°,日落方向方位范围为242°~ 298°。
表3:观测场围栏与建筑物边缘距离和建筑物建设限制高度
关系表(单位:米)
观测场围栏与 障碍物距离 | 非日出日落方向 障碍物限高 | 日出日落方向 障碍物限高 |
100 | 12.5 | 8.7 |
200 | 25.0 | 17.5 |
300 | 37.5 | 26.2 |
400 | 50.0 | 35.0 |
500 | 62.5 | 43.7 |
600 | 75.0 | 52.5 |
700 | 87.5 | 61.2 |
800 | 100.0 | 70.0 |
900 | 112.5 | 78.7 |
1000 | 125.0 | 87.5 |
1200 | 150.0 | 105.0 |
1400 | 175.0 | 122.5 |
1600 | 200.0 | 140.0 |
1800 | 225.0 | 157.5 |
2000 | 250.0 | 175.0 |
2200 | 275.0 | 193.0 |
2400 | 300.0 | 210.5 |
2600 | 325.0 | 228.1 |
2800 | 350.0 | 245.6 |
3000 | 375.0 | 263.2 |
注:观测场围栏与障碍物边缘距离是指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边缘的最近距离。观测场围栏与障碍物边缘距离在两个数据之间时,按比例求取限高数据。
第十二条 依据《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规定,宝应卫星地面接收站、宝应GPS气象探测站的探测环境保护标准见表4:
表4:卫星地面接收站、GPS气象探测站探测环境保护标准
台站 类型 |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 |
卫星地面接收站 | 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含静止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极轨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卫星测控站、卫星测距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按照国家关于《地球站电磁环境保护要求》(GB13615-92)执行。 极轨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周围障碍物的仰角不得大于3°。 |
GPS气象探测站 | GPS气象探测站视场周围障碍物的仰角不得大于10°,且远离大功率的无线电发射台和高压输电线。各种无线电发射台与GPS气象探测站接收机天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公里,高压输电线与接受机天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0米。 GPS气象探测站附近不得有大面积的水域或者其他对电磁波反射(吸收)强烈的物体。 |
第十三条 各类无线电台(站)不得对气象专用频道、频率产生干扰。气象通信线路和设施不得被挤占、挪用、损坏,以保证气象信息及时、准确地传输。
气象无线电频率的保护,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气象观测场四周不得有致使气象要素发生异常变化的干扰源。
第十五条 禁止下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1.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
2.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
3.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
4.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
5.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6.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
7.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第三章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划控制要求
第十六条 宝应国家气象观测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分为两大部分:以宝应国家气象观测站观测场为中心,半径1000米范围内为核心保护区范围,半径1000米-2000米范围内为基本保护区。
第十七条 气象观测场本体界线上应依法设置界碑和界桩。明确核心保护区、基本保护区范围界线的控制点坐标。
第十八条 核心保护区控制保护要求:
1.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必须符合表3限高要求,树木在生长期内的极限高度必须符合表3限高要求,并且符合卫星地面接收站、GPS气象探测站探测环境保护要求(见表4)。
2.观测场四周10米范围内不得种植高于1米的作物、树木。
3.新建铁路、公路、各种水体与气象观测场围栏的距离必须符合表1要求。
4.观测场四周不得有致使气象要素发生异常变化的干扰源。
5.高压输电线距气象观测场距离必须大于200米。
6.观测场四周5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对气象探测有影响的各种源体(各种源体指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确定的对气象探测资料的代表性、准确性有影响的大型锅炉、废水、废气、垃圾场等干扰源或者其它源体)。
7.不得进行对气象探测有影响的取土、焚烧等行为。
8.不得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9.不准有危害观测站本体安全的钻探、爆破、采石、取土以及堆放危险物品等危害到观测站安全的活动。
10.不得倾倒、掩埋带有放射性、腐蚀性的物质。
11.各类无线电台(站)不得对气象专用频道、频率产生干扰。气象通信线路和设施不得被挤占、挪用、损坏,以保证气象信息及时、准确地传输。
12.其他危害或者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第十九条 基本保护区控制保护要求:
1.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必须符合表3限高要求,并且符合卫星地面接收站、GPS气象探测站探测环境保护要求(见表4)。
2.不得露天焚烧产生大量烟尘。
3.各类无线电台(站)不得对气象专用频道、频率产生干扰。
4.不得大规模改变区内的土地利用状况和区内的地理特征,如新建大型污染工业区等。
不得设置大型污染工业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或较大干扰和污染的二类和三类工业,允许设置少量对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一类工业(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5.其他危害或者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第四章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宝应县气象局在扬州市气象局和宝应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为使本规划顺利实施,县发改委、国土局、规划局、经信委、环保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经宝应县人民政府批准正式实施后,县规划局要将执行本规划列入规划工作流程,将本规划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控制高度写入电子规划图中,在审批本规划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时要严格执行本规划要求,并征求宝应县气象局意见。
第二十三条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气象站和设施。确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城市(镇)总体规划变化需要迁移气象观测站,应当报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由***气象主管机构对拟迁新址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评估,符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的,在纳入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后,按照先建站后迁移的原则进行迁移。拆迁、新建气象台站和设施的全部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建设单位承担,并保证新建气象台站和设施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迁移气象台站的,应当按照***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在新址与旧址之间进行至少1年的对比观测。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由文本、图纸及***(说明书)组成。规划文本和图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由宝应县气象局编制,报宝应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的宝应国家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宝应县气象局审核后,报宝应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划由宝应县气象局负责解释。
***:1. 宝应国家气象观测站周边土地使用规划图
2. 宝应国家气象观测站周边用地现状图
3. 城市总体规划图
4. 观测场四周现状障碍物仰角分析图
5. 核心保护区建(构)筑物高度控制图(0-1000米)
6. 基本保护区控制图(1-2公里)
***1:
宝应国家气象观测站周边土地使用规划图
***2:
宝应国家气象观测站周边用地现状图
***3:
城市总体规划图
***4:
观测场四周现状障碍物仰角分析图
***5:
核心保护区建(构)筑物高度
控制图(0-1000米)
***6:
基本保护区控制图(1-2公里)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存。
宝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0日印发
共印: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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