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当事人:四川鑫众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四川鑫众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局办理的四川鑫众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22.03.17一般高处坠落死亡事故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四川鑫众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公告送达(竹)应急罚告(2022)执法-0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内容:在四川鑫众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22.03.17一般高处坠落死亡事故中,梦蝶森林乐园旱雪滑道平均坡度为19%;滑道沿线未设置警示标示、标牌;滑车未设置制动装置,不符合《滑道通用技术条件》(GB/T18879-2020)5.2.1.2非动力滑行道坡度应符合以下规定:a)滑行道平均坡度:槽式滑道不大于16%;5.2.4.2 在滑道沿线相应区域应设置警示标牌、标示;5.3.2 滑车应设置制动装置的要求,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旱雪滑道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事故隐患,导致本次事故发生,你公司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力裁量标准》,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320000.00元(大写:叁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起3日内向绵竹市应急管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绵竹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绵竹市应急管理局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