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型企业家可申报研修费和交通费补贴
日前,《沈阳市实施创新型企业家培育工程政策实施细则(试行)》发布,对创新型企业家前往科技创业先进地区开展专题研修和技术成果、产业合作等对接活动给予政策支持。
按照规定,沈阳对创新型企业家创办或领办的企业,按当年实际还贷额度和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按本期实际偿还本金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择优给予最多3年贷款贴息(以下简称贷款贴息)。对创新型企业家前往科技创业先进地区开展专题研修和技术成果、产业合作等对接活动的研修费用和交通费用连续三年每年给予不超过费用总额5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以下简称费用补贴)。贷款贴息工作从2018年开始,每年10月组织申报一次;费用补贴工作从2018年开始,每年3月和10月各组织申报一次,由市经信委组织实施。
申报贷款贴息的企业应由创新型企业家创办或领办,创办或领办时间为2017年1月1日(含)以后;申报费用补贴的创新型企业家应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应为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总经理;申报费用补贴的费用为发生在科技创业先进地区的研修费及至该地区往返交通费,且发生时间为2018年1月1日(含)以后。
《细则》规定,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将被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补贴资金,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并纳入诚信黑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沈阳日报、沈报融媒记者邱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