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件名称:《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出台背景: 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救助水平偏低;城乡低保标准比例尚未达到上级要求。
出台依据:
1、《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279号)
2、《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鲁民[2014]81号)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14号文件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26号)
主要内容:
1、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50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680元。
2、提高城乡特困救助供养标准。城市特困基本生活标准执行每人每月825元的标准;农村特困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07元。全市城乡特困照料护理标准分为三档:一档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360元;二档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180元;三档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新标准从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出台目的:
1、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救助水平。
2、缩小城乡低保标准比例。
3、提高各项标准在全省的排名。
出台意义:为推进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低保、特困供养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作用,切实保障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
具体措施:
1、民政部门认真测算提标后新增所需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2、财政部门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相关文件:
泰政办字〔2018〕80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