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残联取消行政权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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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7月21日发表
我省为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令第488号)、《山东省实施
《通知》第二章“征收缴库”中,第九条中明确,“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第十二条中明确,“保障金征收机关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征收机关应当催报并追缴保障金。”;第十条要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保障金征收机关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
经市编办同意,市残联已取消行政权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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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4 00:16:16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