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司法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人民调解法律援助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司法局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行政复议、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公证、法律咨询等
相关事项的通告
为积极落实***、***以及省、市、县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有效减少人员流动传染风险,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的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威府令〔2020〕1号文件精神,疫情防控期间自治县司法局群众来访接待场所暂时关闭,行政复议、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公证、法律咨询等暂停现场接待来访人员。现就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公证、法律咨询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行政复议事项
(一)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申请事项办理。申请人可以选择以下三种方式办理:一是可以电子邮件申请行政复议(邮箱:674965467@qq.com);二是可以邮寄的方式申请行政复议(邮寄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威宁自治县行政中心C区506室,收件人:刘英纯,联系电话:0857-6228509);三是可以电话申请行政复议(电话:0857-6228509)。
(二)申请人如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等原因无法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规定计算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三)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受理的复议案件办理事项。对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将实行以书面审理为主,复议工作人员将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主动联系当事人及代理人,就案件相关事项进行沟通,请予配合。当事人如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等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参加行政复议活动的,威宁自治县司法局将按规定予以中止,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行政复议权利。
二、人民调解事项
(一)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及其他法律服务活动相关参与人员等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或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进行人民调解的,可申请延期调解。
(二)如您遇有各类矛盾纠纷需要进行人民调解的请电话咨询登记(电话:0857-6227066);待疫情防控期结束后,自治县司法局将及时和您联系,安排相应的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三、法律援助事项
(一)疫情防控期间办理法律援助业务,可拨打法律援助中心电话进行咨询和申请法律援助(电话:0857- 6331331),相关初步审查申请材料可通过工作人员微信联系或邮寄进行审阅。(邮寄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收件人:李章勤;电话:0857-6331331)。
(二)经工作人员初审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先指派法律援助人员。
四、公证事项
(一)疫情防控期间需办理公证业务的,可拨打公证处电话进行咨询(电话:0857- 6222292),相关材料的初步审查可通过工作人员微信联系或邮寄进行审阅。(邮寄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公证处;收件人:袁升龙;电话:0857-6222292)。
(二)待疫情防控期结束后,自治县公证处将及时和您联系,安排相应的公证员组织开展有关公证事宜。
五、法律咨询事项
如您遇有问题需要进行法律咨询,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一是拨打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二是拨打县内律师事务所电话(浩锐律师事务所:0857-6238866、驰海律师事务所:0857-6615899)。
确需到威宁自治县司法局办理业务的,请提前与工作人员联系,确定一个相对安全的时间和地点开展工作,并请全程佩戴口罩,并配合体温检测等相关检查;若有身体不适,请做好防护工作,并应及时向工作人员说明。(来访人员一般不多于2人)
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措施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恢复接待时间视疫情形势变化另行通知。
威宁自治县司法局
2020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