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文件解读
根据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有关规定,我局参照省水利厅《江苏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苏水规〔2020〕7号),结合我市水利项目建设管理实际,对原《南京市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南京市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组织管理与评价标准、申请和审查、动态监管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办法》于6月10日发文征求各区水务局意见,并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发布。本次修订和完善的具体情况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主要框架和内容
《办法》共5章20条。第一章总则(6条),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评价标准(4条),第三章 申请和审查(2条),第四章 动态监管(5条),第五章 附则(3条)。
***8个(包括南京市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申请表、自评报告(格式) 、标准化证书式样 、标准化标牌式样、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利防汛物资储备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标准 )。
二、《办法》主要修改情况
1、关于适用范围。将水利防汛物资储备单位纳入考核评价。
2、关于组织评审流程。优化组织评审流程为:提交报告—水务部门形式审查—技术审查——现场核查—审定(一年两次)—公示—发证。省水利厅一年两次审定,我局考虑标准化受理量不太大,采取每年集中审定,未明确一年审定次数。
3、关于评价标准。将原13大项、44小项的评价标准修订为8大项、28小项;总分1000分无变化。
4、关于申报条件。对评价期和工程规模进行调整。一是评价期的规定更严格,《试行办法》的评价期为申报之日前一年无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等,《办法》的评价期为申报之日前三年;二是工程规模要求略有放宽,《试行办法》要求企业应当具有2个500万元或1个1000万元以上规模现场,《办法》要求具有2个400万元或1个800万元以上规模市内工程现场,河道工程应当含造价不少于200万元的单体建筑物。
5、关于动态监管。省厅《办法》增加了对有效期内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并对其他单位随机抽取不少于10%进行现场核查。考虑到我市标准化单位不多,故本《办法》修订为对有效期内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并对其他单位随机进行现场核查。
参照省厅《办法》增加了:对通过评价的单位3年后申请延期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并对其他单位随机抽查30%。
***: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水务局
2021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