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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政府关于四川轻化工大学东部校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6月17日发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6号)规定,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四川轻化工大学东部校区建设项目,现将该项目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
  四川轻化工大学东部校区建设项目。
  二、征收目的
  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提升教学条件。
  三、征收范围
  四川轻化工大学东部校区建设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详见2019年9月4 日公布的《关于四川轻化工大学东部校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
  四、征收部门
  自贡市自流井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五、征收实施单位
  自贡市自流井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
  六、征收补偿方案
  详见***。
  七、签约期限
  自评估机构公示《初步分户评估结果》期满后的次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止。
  八、相关事项
  (一)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
  (二)被征收入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自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四川轻化工大学东部校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2日








***

四川轻化工大学东部校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提升教学条件,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四川轻化工大学东部校区建设,对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依法进行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6号)、《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的实施意见》(自府发〔2015〕25号)、《自贡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自规建住发〔2015〕175号)、《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居民自主购买住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自住建〔2017〕68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四川轻化工大学东部校区建设项目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为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功能,实现城市提升发展,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四川轻化工大学东部校区建设,对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自流井区房屋依法进行征收。
  二、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为四川轻化工大学东部校区建设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自流井区房屋。
  三、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四川轻化工大学东部校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自流井区房屋的征收部门为自贡市自流井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实施单位为自贡市自流井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
  四、征收签约期限
  以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限为准。
  五、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入)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自主购买安置房(即产权调换,以下简称自主购安)方式补偿安置。
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征收部门)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因征收房屋造成的通信、水电气、空调移机、装饰装修及相关设施设备损失,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等进行补偿,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搬迁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一)货币补偿
  1.被征收入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予以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计算;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入在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的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入投票或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
  2.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按照房屋产权建筑面积给予5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并以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增加25平方米(增加后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算)为基数,按照7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购房补助;被征收房屋为营业用房的,按照房屋产权建筑面积给予4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被征收房屋为其他非住宅的,按照房屋产权建筑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
  3.被征收房屋为私有住宅的,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被征收入他处无住房且符合市级相关部门最新公布的城镇住房保障条件,或为他处无住房且已连续领取6个月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低保户,按50平方米计算房屋价值,购房补贴和购房补助按货币补偿第2项规定计算;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被征收入为他处无住房且丧失劳动能力(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达到4级及以上或劳动保障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书》达到6级及以上的)的残疾人,按60平方米计算房屋价值,购房补贴和购房补助按货币补偿第2项规定计算。
  (二)自主购安
  被征收房屋为私有产权的,被征收入可选择自主购安方式,征收部门以与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性质相同、建筑面积相近、区域位置相近的商品房(清水房)评估价格作为自主购买安置房单价,用于计算自主购安的房屋价值补偿,被征收入按照本方案相关规定与征收部门结算费用。
  1.住宅自主购安
  (1)被征收房屋原房屋计价面积核定标准
  原房屋计价面积是根据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按照相关标准核定的,用于计算原房屋价值补偿、签约面积补助、新购房屋奖励面积补贴等费用的面积。以被征收住宅的产权建筑面积作为原房屋计价面积,计算原房屋价值补偿费用。有以下情况的,按对应标准核定原房屋计价面积:
  ①被征收入他处无住房且符合市级相关部门最新公布的城镇住房保障条件,或为他处无住房且已连续领取6个月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低保户,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以50平方米作为原房屋计价面积。
  ②被征收入为他处无住房且丧失劳动能力(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达到4级及以上或劳动保障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书》达到6级及以上的)的残疾人,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的,以50平方米作为原房屋计价面积;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小于60平方米的,以60平方米作为原房屋计价面积。
  (2)原房屋价值补偿费用
  被征收房屋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原房屋补偿单价,按照自主购安第1项第(1)款确定的原房屋计价面积计算原房屋价值补偿。
  (3)签约面积补助费用
  被征收房屋为私有住宅的,按照自主购安第1项第(1)款确定的原房屋计价面积给予签约面积补助费用。签约面积补助费用计算公式为:
  签约面积补助费用=原房屋计价面积×(自主购买安置房单价-原房屋补偿单价)
  (4)新购房屋奖励面积补贴费用
  ①被征收房屋为私有住宅的,新购房屋奖励面积补贴费用计算公式为:
  新购房屋奖励面积补贴费用=25平方米×(自主购买安置房单价-1200元/平方米)+5平方米×(自主购买安置房单价-2200元/平方米)
  ②被征收入为他处无住房且已连续领取6个月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低保户,或为他处无住房且丧失劳动能力(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达到4级及以上或劳动保障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书》达到6级及以上的)的残疾人,新购房屋奖励面积补贴费用计算公式为:
  新购房屋奖励面积补贴费用=25平方米×(自主购买安置房单价-1000元/平方米)+5平方米×(自主购买安置房单价-1900元/平方米)
  ③按照自主购安第1项第(1)款确定的原房屋计价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新购房屋奖励面积补贴费用计算公式为:
  新购房屋奖励面积补贴费用=25平方米×(自主购买安置房单价-1200元/平方米)+(50平方米-原房屋计价面积+5平方米)×(自主购买安置房单价-2200元/平方米)
  2.营业用房或其他非住宅自主购安
  被征收房屋为营业用房或其他非住宅的,以原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作为原房屋计价面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和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原房屋补偿价格标准,以与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性质相同、建筑面积相近、区域位置相近的自主购买安置房单价结算补偿费用。计算公式为:
  自主购安的房屋价值补偿=原房屋计价面积×自主购买安置房单价-原房屋计价面积×(自主购买安置房单价-原房屋补偿单价)
  3.被征收入按规定完成原房屋移交后,领取25%的征收补偿款;被征收入将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表》或《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表》,或已交易过户的所购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等购房资料提交给征收部门后,领取75%的征收补偿款。被征收入自主购房费用超出征收补偿款的部分,由被征收入自行筹措。
  4.被征收入自主购安房屋的用途应与被征收房屋相同;自主购房费用不得低于自主购安房屋价值补偿费用的50%;自主购房的区域仅限于自贡市市区范围内。
  (三)其它补偿及奖励
  1.搬迁补偿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搬迁补偿按1000元/户次计算;被征收房屋为营业用房、其他非住宅的,搬迁补偿按1500元/户次计算;涉及大型生产设备迁装或大量办公设施搬迁的,搬迁补偿由征收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征收部门据实支付搬迁费用。
  选择货币补偿的,计发一次搬迁补偿;选择自主购安的,计发两次搬迁补偿。
  2.住宅临时安置补助及营业用房、其他非住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偿
  (1)住宅临时安置补偿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按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每月15元/平方米计算,补偿额低于400元/月的按400元/月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计发3个月临时安置补偿;选择自主购安的,按上述标准计发3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
  (2)营业用房、其他非住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偿
  营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总额的0.8%/月计算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偿,补偿额低于1000元/月的按1000元/月计发;其他非住宅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总额的0.5%/月计算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偿,补偿额低于800元/月的按800元/月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计发3个月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偿;选择自主购安的,按上述标准计发12个月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偿。
  (3)被征收入持有《残疾人证》或劳动保障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书》的,临时安置或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偿按上述标准提高30%计算。
  3.附属物的征收补偿
  被征收房屋所涉及的附属物(含装饰装修),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进行补偿。
  4.配套设施的征收补偿
  被征收房屋独立开户安装水、电、气、有线电视等设施的,按现行各行业收费标准予以补偿(即水:2800元/户,电:1000元/户,天然气:3500元/户,有线电视:1300元/户);选择自主购安的,被征收入自主购房时按各行业收费标准承担安装费用。
  5.未经登记建筑的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参照有产权房屋予以补偿;对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予以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6.房屋权属证书载明使用性质为住宅或其他非住宅,但实际用于经营,经营年限在2年以上(含2年)且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纳税凭证的被征收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原住宅或原其他非住宅房屋评估价基础上提高30%进行补偿。
  房屋权属证书未载明使用性质,但实际用于经营且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纳税凭证的被征收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经营时间在5年以内(含5年)的,按营业用房评估价的80%补偿;经营时间在5年以上10年以内(含10年)的,按营业用房评估价的85%补偿;经营时间在10年以上15年以内(含15年)的,按营业用房评估价的90%补偿;经营时间在15年以上的,按营业用房评估价的95%补偿。
  7.签约搬迁奖励
  被征收入在规定的签约奖励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每户一次性奖励2万元;逾期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搬迁交房的不予奖励。
  8.物业管理费补贴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被征收入选择自主购安的,以原房屋计价面积与新购房屋奖励面积之和为基数,按照1.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3年的物业管理费补贴。
  9.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补贴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被征收入选择自主购安的,以原房屋计价面积与新购房屋奖励面积之和为基数,按照5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补贴。
  六、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入房屋被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征收补偿和安置按房屋权属证书认定,一处被征收房屋多人共有的,按一户认定。
  (三)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所有权人死亡的,相关权利人应依法办理确权手续。
  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所有权人死亡后房屋未确权,或被征收房屋存在共有产权情况的,如继承人或共有产权人就被征收房屋的安置补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征收部门先行对被征收房屋继承人或共有产权人中的实际使用人进行临时安置,待确权手续完善且共有产权人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按本方案规定与被征收入订立征收补偿协议。
  (四)被征收房屋有抵押、被查封等情形的,被征收入应如实告知征收部门并提供相关资料。被征收入未如实告知征收部门的,被征收入应承担法律责任和由此造成的损失。
  (五)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的注销,由被征收入委托征收部门统一办理。
  (六)住宅直管公房承租人自愿放弃安置的,以原承租房屋的计租面积,按1000元/平方米计算一次性补助。
  (七)未尽事宜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令第590号)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6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执行。
  (八)本方案自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
  (九)本方案由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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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9 11:50:01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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