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顺)财采决〔2021〕3号
一、项目编号:440606-202012-1427-0182
二、项目名称:南方医科大学顺德医院放射类设备维保服务项目(包组二)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汇海晟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128号1幢4层436号
被投诉人:采联国际招标采购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广东采联采购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72号23楼南面房屋
相关供应商:浙江瑞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嘉兴市昌盛南路501号浙江欧美生物科技产业园9幢101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北京汇海晟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因对采联国际招标采购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广东采联采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就“南方医科大学顺德医院放射类设备维保服务项目(包组二)”作出的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一、按中标公示:浙江瑞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派公司”)技术得分50.40分(满分57分),其在投标文件中,“五.2名以上具有同型号SPECT/CT或更高型号SPECT/CT维修资格并经原厂培训的工程师均能提供相关技术支持(提供相应培训证书或获得原厂承诺的至少各2名原厂SPECT/CT产品工程师支持)”10分,瑞派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二、按中标公示:瑞派公司技术得分50.40分(满分)57分,其投标文件中“六、投标人承诺用于本项目维修保养的配件必须是与在用的各设备品牌型号相匹配/兼容的全新产品,并保障充足,提供拟投入配件清单以及有效的合法来源证明”5分,瑞派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投诉人请求对瑞派公司在招标中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性进行核查,如发现有提供虚假材料谋求中标、成交的违法违规行为,取消该公司的中标结果,依法对其进行处理。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现已办理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查明:
涉案政府采购项目为“南方医科大学顺德医院放射类设备维保服务项目(包组二)”(项目编号:440606-202012-1427-0182,预算金额***.5万元),采购人为南方医科大学顺德医院(佛山市顺德区第一人民医院),采购代理机构为采联国际招标采购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广东采联采购科技有限公司)。该项目于2020年12月31日发布本项目公开招标公告,2021年1月11日发布更正公告。2021年1月21日开标,2021年1月22日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公告显示广州泽升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升公司”)成为包组二中标供应商,同时公布瑞派公司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技术得分、商务得分、价格得分、综合得分以及推荐排名等信息。2021年2月7日发布中标、成交结果调整公告,公告显示调整包组二中标供应商泽升公司商务得分、综合得分,对其他评审结果未作调整。2021年4月15日,发布中标、成交结果调整公告,根据《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顺)财采决〔2021〕2号)的决定,经采购人确认原第二中标候选人浙江瑞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成为本项目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为600,000元。投诉人因对调整后的采购结果不服,于2021年4月19日向被投诉人提起质疑,被投诉人于2021年4月27日作出答复。投诉人不服,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在本项目中,瑞派公司的评审得分、推荐排名等评审结果已于2021年1月22日第一次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时公示,随后的两次结果调整公告中并未调整瑞派公司的得分。投诉人对瑞派公司评审得分材料真实性问题提出质疑、投诉,并未涉及中标、成交结果调整程序,即其于2021年1月22日第一次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届满之日应已知晓瑞派公司相关评审结果是否影响其合法权益,并自第一次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而投诉人实际上于2021年4月15日提出质疑,已超过法定质疑期限,不符合“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投诉人提起投诉的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规定,应当驳回投诉。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驳回投诉的决定。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本项目的政府采购当事人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佛山市顺德区财政局
2021年6月25日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顺)财采决〔2021〕3号(北京汇海晟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