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批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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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6月13日发表
文件依据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顺德区医疗机构设置“十一五”规划》 |
基本条件 | 1.自然人或企业法人。 2.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2)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3)男性65周岁以上,女性60周岁以上的医务人员; (4)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5)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6)被开除公职或擅自离职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3.机构设置符合《顺德区医疗机构设置“十一五”规划》。 |
设置提供资料 | 申请设置: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1)申请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及基本情况; (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和利用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拟设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科室设置、床位编制、组织结构、人员配备、仪器、设备配备; (6)拟设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通讯、供电、上下水道、卫生设施、消防设施设置方案,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投资预算及5年内成本效益分析; (7)拟设社区卫生服务站在服务半径中与其它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关系及相互影响情况; (8)申请人的资信证明。 3.选址报告: (1)选址的依据; (2)选址所在地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等布局的关系; (4)医疗用地5亩,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 (5)选址方位图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4.申请人需提供《基本条件》中第1、2条规定的证明资料。 5.由两个以上法人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站,除提交设置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并经公证的协议书。 6.中外合资、合作社区卫生服务站还须提交:合资或合作双方法人代表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双方各自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银行资信证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
批准设置后,执业登记提交资料(一式三份) | 1.《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批准书》; |
办理程序 | 1.申请人将申请设置资料交区卫生局防保科,资料齐全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资料不全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补全; 2.区卫生局防保科在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申请人; 3.批准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在《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批准书》有效期内,向区卫生局防保科书面提出执业登记申请,区卫生局防保科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会同医政科对竣工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验收,符合设置标准的发给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
审批时限 | 1.设置审批2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区卫生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执业登记2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区卫生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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