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顺府办发〔2011〕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管理的实施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管理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集约利用土地的规定〉的通知》(顺发〔2010〕13号)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土地市场管理,优化土地公开交易环境,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加大对土地市场的调控力度,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加强土地市场管理的组织领导
全区建设用地实行集中管理。区委、区政府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其变更等实行集中决策管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社区)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建设用地实行集中决策管理。为做好建设用地集中管理工作,设置区土地公开交易协调组、区土地公开交易监督组和区地价核估组3个工作组,负责协调处理土地市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区土地公开交易协调组由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局长任组长,成员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务监察和审计局、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经济促进局、财税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消防大队、人民防空办以及区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土地房产交易中心负责人各1名组成。其主要职责为综合指导、协调全区土地公开交易工作,对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或提出处理意见报区委、区政府审定,具体包括:组织制定全区土地出让年度计划供区委、区政府决策,按权限审核宗地公开交易出让方案,协调处理土地公开交易纠纷,监管土地公开交易地块的开发建设,以及协调解决土地公开交易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区土地公开交易协调组定期召开会议,特殊情况下区土地公开交易协调组组长可决定临时召开会议,并可视情况缩小或扩大与会人员范围。
区土地公开交易监督组由区政务监察和审计局局长任组长,成员由区政务监察和审计局、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及土地房产交易中心派员组成。其主要职责为:监督全区土地公开交易工作,独立行使土地公开交易纠错权,受理与土地公开交易有关的举报和投诉,查处在土地使用权交易和交易后土地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纪案件。土地公开交易监督组具体工作由区政务监察和审计局负责统筹安排。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和区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应将有关土地公开交易的信息同步反馈给土地公开交易监督组。
区地价核估组由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局长任组长,成员由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及土地房产交易中心派员组成。其主要职责为:审核确认处置土地资产时中介机构评估的宗地价格,审核确认土地公开交易底价或提出建议报区委、区政府审批,协调处理全区地价管理方面的其他重大事项。地价核估组的具体工作由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负责统筹安排。
二、严格土地一级市场管理
(一)建立规划指导土地供应的机制。
位于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近期建设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以及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的位于近期建设规划区范围外的建设用地方可供地。拟供建设用地必须已取得规划条件。
(二)建立实施土地出让计划联审和公示制度。
区土地储备发展中心会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于每年9月30日前拟定下一年度土地出让计划报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印发佛山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的通知》(佛府〔2008〕89号)要求,土地出让计划应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房用地计划,并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70%,上报的地块须已取得建设用地批文、规划条件和已测《宗地平面图》,另须初步确定竞买人资格条件、委托价格、交地时间、交地标准、付款期限、开发建设要求等条件,工业用地还需确定产业结构范围及投资强度要求等;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会同土地房产交易中心进行整理汇总制订初步土地出让计划及各地块土地出让方案,于每年10月20日前报区土地公开交易协调组审核;区土地公开交易协调组于每年12月15日前核定土地出让计划,报经区委、区政府审批同意后于每年12月31日前公告全区土地出让计划。上级下达经营性用地指标后,若全区原定经营性土地出让计划超过上级下达的指标,则由区土地公开交易协调组根据土地成交及用地预申请情况,对用地指标进行调整,并视情况删减尚未成交地块。因超指标被删减的地块优先纳入下一年度土地出让计划。经调整后的经营性土地出让计划于上级下达指标后30日内对外公布。
(三)严格住房建设用地出让管理。
住房建设用地出让必须以宗地为单位提供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和土地使用标准,商品住房用地单宗出让面积不得超过210亩。住房建设用地出让前必须明确规划条件和建设条件,并将其列入土地出让合同;综合用地的,在规划条件中必须分别载明商业、住房等规划、建设条件。
(四)土地公开交易范围。
凡工业(商品厂房、员工村)、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物流仓储等经营性用地,营利性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用地及同一宗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采取公开交易方式供地。村(社区)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推向市场的留用地纳入全区年度土地出让计划统一管理并在区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公开交易,其中工业用地纳入政府招商引资范围。
(五)严格土地出让价款收缴和土地使用权证书发放管理。
受让人依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方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六)停止办理非通过征收方式将集体性质的建设用地转为国有性质的建设用地。
停止办理非通过征收方式将集约工业区内集体性质的工业用地转为国有性质的工业用地。禁止村民跨村和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集体土地性质的住房,停止办理非通过征收方式将集体性质的住宅用地转为国有性质的住宅用地。
三、依法规范土地二级市场管理
(一)已出让地块禁止纯土地转让。
土地转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三十九条规定和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已出让地块禁止纯土地转让,但涉及村(社区)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金融机构抵债土地、法院强制执行、原权属人注销或死亡引发的转让、符合《关于规范以土地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审批的通知》(佛国土资顺〔2008〕38号)规定的以地作价出资入股引发的转让除外。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并按有关规定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申请转让地块的地上建(构)筑物已建成的,必须在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地上建(构)筑物产权证书后,方予以受理其转让申请。
(二)国有、集体性质和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的土地转让纳入区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三)严格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的审核。
土地使用权转让申报价格比标定地价(在标定地价公布前,由区地价核估组根据基准地价并结合地块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下同)低20%以上的,由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提请区人民政府行使政府优先购买权,经区人民政府确认不行使政府优先购买权的,方可受理其转让申请。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单位委托公开交易转让土地使用权底价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80%。
(四)停止办理已签订转让协议尚未开发建设的村(社区)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工业用地协议转让业务。
四、调整完善和严格实施土地公开交易相关制度
(一)建立建设用地出让、转让方案集中审批和保密制度。
具体宗地实施出让时,应提前45日向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提出申请,由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会同权属单位和区土地房产交易中心拟定宗地出让、转让方案(含竞买人资格条件、土地出让底价等,工业用地设置竞买人资格条件及出让底价须先经区招商引资项目用地联审小组审核确定)后按如下审批权限报批:用地面积小于(含)50亩的,报区土地公开交易协调组批准;用地面积大于50亩小于(含)100亩的,经土地公开交易协调组审核后报区长办公会议批准;用地面积大于100亩的,经土地公开交易协调组审核后报区委区政府联席会议批准。符合转让条件并按规定须公开交易转让的土地,同样按前述审批权限报批后方可转让。参与审批的人员必须对建设用地出让、转让方案严格保密,不得私自复制、泄露、传播有关资料和信息,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追究其相应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实行用地预申请制度。
对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布的土地出让计划内具体宗地有使用意向的单位或个人,可向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提出申请,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并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认为其承诺可以接受的,则以招拍挂方式出让该宗地,申请人必须参加竞投且报价不得低于承诺价格,否则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予退还其缴纳的保证金。用地预申请制度的具体运作按《印发〈佛山市顺德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预申请操作规则(试行)〉的通知》(佛国土资顺〔2008〕83号)执行。工业用地公开交易出让按《印发〈顺德区工业用地公开交易办法〉的通知》(顺府办发〔2010〕165号)执行。
(三)实行竞买人资格条件设置的联审制度。
工业用地应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设置竞买人资格条件,报区招商引资项目用地联审小组审核;其它公开交易出让的土地原则上不得设置竞买人资格条件,特殊项目确需设置竞买人资格条件的,须经区土地公开交易协调组审核;最终由土地公开交易出让方案的审批会议确定。
(四)完善土地公开交易底价确定及保密制度。
由地价核估组完善《顺德区土地公开交易底价的确认和审核规则》,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出让、转让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首次流转的底价确认和审核,实行集体决策,确保底价确定的科学合理。
严格实行土地公开交易底价保密制度。对拟公开交易出让(流转)的土地分设竞买起始价与底价。公开交易出让底价由区地价核估组于土地公开交易出让竞价会举行前30分钟依据地价评估结果及基准地价集体研究确定或根据区土地出让方案审批会议精神确定,并专人密封送达现场。竞买人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的土地不能成交。
(五)建立竞买人信息保密制度。
进一步完善保证金账户保密制度、竞买人现场报名制度和竞买人档案信息保密制度。一是设立 3 个以上保证金账户,由竞买人自行选择账户存入保证金,避免竞买人资金信息过于集中而容易泄露。与设立保证金账户的相关银行签订保密协议,封存账户信息至竞买现场会开始前集体统一开启;二是实行竞买人现场报名和现场资格审核制度;三是竞价后封存参与竞买人信息资料,加密保管,防止竞买人信息资料于事后泄露,保护竞买人的权益。
(六)建立竞买人、地价评估机构、合作拍卖机构信誉考评制度。
一是建立竞买人信誉评价体系,对在土地公开交易及土地出让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违规违约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竞买人,一经核实,记入档案,予以公布,并在此后的二年内取消其参与全区土地公开交易的竞买资格,同时依法追究其责任;二是对地价评估机构及合作拍卖机构进行业务绩效考评。年度考评不合格的取消其次年参与土地公开交易地价评估或合作拍卖的资格。若合作拍卖机构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的行为,立即终止合作,同时根据有关法律及政策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五、建立供后监管机制,加强已供建设用地的管理
对国有(集体)建设用地从批准供地到项目竣工验收期间,依照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有偿使用合同等,对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负责全区建设用地供后监管的管理工作,各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协助区有关部门对所辖区域内建设用地的供后监管工作;区财税、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
(一)土地供后监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规定依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2.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工、竣工,是否存在土地闲置;
3.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4.是否完成规定的投资强度;
5.改变用途或提高容积率的,是否办理相关手续、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费用;
6.是否超期使用临时用地;
7.其他需要列入监管的事项。
(二)严格土地出让金缴纳管理。
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10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至少缴纳土地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并需在合同签订后一年内全额缴清。工业用地有关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及土地出让金缴纳要求按《印发〈顺德区工业用地公开交易办法〉的通知》(顺府办发〔2010〕165号)执行。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若土地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自迟延之日起至受让人缴清之日或出让人按合同约定确定的解约之日,受让人应向出让人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缴纳违约金。对个别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由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会同政务监察和审计局、财税局提出处置方案,报区委、区政府联席会议审议。
(三)建立建设用地供后公示制度。
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下发或有偿使用合同等签订后,相应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负责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在宗地现场显著位置设置用地信息公示牌,将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号(合同号)、面积、用途、四至、容积率、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监管机构、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方便社会监督。
(四)建立建设用地供后监管警示制度。
区、镇(街道)两级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发现土地使用权人有违规违约使用土地的,以及有可能造成土地闲置的,应当向土地使用权人发出书面警示通知,提醒土地使用权人依照规定及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对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用地批准文件约定了动工和竣工时限的,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于合同约定的动工时限前30日发出并送达《国有建设用地动工期限警示书》,于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限前30日发出并送达《国有建设用地竣工期限警示书》;对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证等用地批准文件没有约定动工和竣工时限的,自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等用地批准文件11个月时发出并送达《国有建设用地动工期限警示书》,《国有建设用地竣工期限警示书》相应顺延1年发出并送达。
区、镇(街道)两级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工作人员在监管工作和执法过程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询问当事人及其证人;现场勘测、拍照、***;查阅、复制土地使用权人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要求土地使用权人就有关土地利用情况作出说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等部门须按照职能协助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做好建设用地供后监管警示工作。
(五)建立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申报制度。
土地使用权人在建设项目开工、竣工时,必须向所在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书面申报要求对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内容的履行情况进行核验,并同时递交已履行约定的有关证明材料。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土地使用权人(如为企业,含其控股公司)在1年内不得参加顺德区内的土地购置活动。
(六)建立对已供建设用地供后审查把关机制。
在办理已供建设用地项目的规划报建、施工报建手续时,相关职能部门须对该项目是否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或其他批准文件的规定如期动工建设进行严格审查,凡超出约定或规定动工期限的,应停止办理有关手续,并书面告知土地使用权人接受处理。
区、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在办理土地转让(或房地产、在建工程转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转移)审批以及抵押、变更登记等手续时,一并审查该宗土地的供后使用情况,有违规违约使用土地行为的,应当暂缓办理相关手续,并书面告知土地使用权人先行接受处理。临时用地超期使用的,区、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应当责令当事人退还土地,并恢复原貌;拒不退还的,责令限期退还,并依法予以处罚。
(七)建立对建设用地项目的联合验收制度。
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时规定的竣工时间期满前向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提交建设项目用地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供项目批复、项目规划批复、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情况的说明、相关图件、申请工程竣工验收资料、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等有关材料;属工业项目的还需提供设备等其它固定资产购置的相关证明材料,土地使用权人不得拒绝或妨碍建设用地复核验收,应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复核验收。
1.建设用地项目竣工后,由区、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对建设项目是否按原批准用途、规划指标等约定进行建设予以全面审核;
2.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会同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经济促进局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建设用地项目进行联合验收。工业用地项目的验收,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经济促进局联合审查其项目投资总额、固定资产投资额、单位用地面积投资强度等指标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审核建设项目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以及绿化比例、企业内部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等是否符合出让合同约定的标准;
3.联合验收发现问题的,原则上按以下方式处理:对改变用途的须恢复原批准用途;对项目投资总额、固定资产投资额、单位用地面积投资强度、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未达到或者低于出让合同约定标准的,土地使用权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约定;对绿化比例、企业内部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标准的,土地使用权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违约金,并自行拆除相应的绿化和建筑设施;对擅自增加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的,土地使用权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违约金,并严格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予以整改。经上述处理后有关部门方可继续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八)严格已供建设用地转变功能和调整规划指标的审批。
经公开交易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块不得变更出让合同及规划条件等***内容(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和投资强度除外);非公开交易出让的建设用地,若需申请改变土地使用功能,统一由区、镇(街道)土地储备机构收回后重新公开交易出让。收回价格按地块在原使用功能和建设指标状态下的土地市场评估价为准。
(九)严格查处闲置土地。
查处闲置土地的主责部门为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2010年9月21日前,有关闲置土地处置政策按拟出台的《关于加快闲置土地处置和促进已供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的意见》执行。自2010年9月21日起,根据闲置土地具体情况分以下方式处置:
1.因土地使用权人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满1年未满2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计收土地闲置费(其中属划拨用地补办出让土地出让价款按政府纯收益收取的,按评估地价的20%计收土地闲置费),其中原土地出让合同已有约定的,则按原出让合同约定的上限标准执行;符合省国土资源厅制定下发的《关于促进扩大内需支持现代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09〕71号)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的标准执行。闲置土地使用权人在收到闲置土地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须一次性全额缴纳土地闲置费;逾期不缴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土地闲置费总额3‰的滞纳金,滞纳金累计总额不超过应缴土地闲置费总额;滞纳金累计总额达到应缴土地闲置费总额之日,闲置土地使用权人仍不缴纳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闲置土地使用权人足额缴纳土地闲置费及其滞纳金后可以申请延长建设期限,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同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2.已在国土部门办理了延期建设并签订了《补充协议》但未按协议约定日期动工建设或虽已动工建设但未达到《补充协议》的约定从而再次造成土地闲置的,由区土地储备发展中心收回土地使用权;
3.因土地使用权人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满2年的,由区土地储备发展中心收回土地使用权;
4.对发现土地已经闲置但确实联系不到其土地使用权人的,由区、镇(街道)两级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核算土地闲置费、制定闲置土地通知书后,将有关内容(土地闲置费、计算滞纳金的标准、接受处置的最终期限等)在本地主要媒体(顺德电视台、《珠江商报》,下同)及区人民政府网站、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网站进行公告,要求土地使用权人限期接受闲置土地处置,公告期满土地使用权人仍未接受闲置土地处置的,通知区土地储备中心收回;
5.因镇(街道)及区属有关职能部门原因,导致土地未能按土地出让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约定的时间动工建设的,由造成土地闲置的镇(街道)及区属有关职能部门将造成闲置的具体原因、处置方案等报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由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会同政务监察和审计局、相关镇(街道)或区属有关职能部门将具体原因和处置方案书面上报区委、区政府审批后,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以下措施促进开发利用:
(1)符合城乡规划,土地使用权人愿意且有能力按原用途进行开发建设的,允许其继续开发建设,但应按规定约定开、竣工期限。
(2)因城乡规划调整造成不能按原用途进行开发的,可允许土地使用权人按调整后的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进行开发建设(商品房开发用地除外),也可以采用置换开发的方式,调整与原用途相同价值的土地给原土地使用权人开发建设。经批准调整用途开发建设的,土地使用权人须按城乡规划调整前后土地市场价格差额补交土地出让金;采用置换开发方式的,原则上调整后的土地面积不得超出原批准的土地面积,不足部分实行货币补偿。
(3)因重点工程、基础设施工程、民生工程、“三旧”改造需要收回土地的,由区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按法律政策规定予以补偿。
对上述第2、3、4中涉及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价格按土地原出让价格(按政府纯收益收取土地出让金的,参考原购地价格,无购地价格的,参考当时的基准地价)或取得成本(指划拨用地)扣除按上述标准计收的土地闲置费及滞纳金后的余额计算;收回土地使用权前,区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将收回公告在本地主要媒体、区人民政府网站以及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网站进行公告后,提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注销土地登记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并通知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经济促进局、市场安全监管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变更或撤销相关批准文件。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定期于每月的第3个工作日将上个月闲置土地处置情况报区土地公开交易监督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同时将上个月闲置土地处置情况通过局网站予以公布。
六、进一步完善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
为建立我区土地市场运行快速反应机制,加强土地市场宏观调控,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429 号)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每个季度的头3 日内,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将上一季度办理房地产项目、工业项目规划报建和验收的统计数据、上一季度投资总额的统计数据、上一季度GDP、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统计数据,各工业用地管理机构将上一季度工业项目开工投产、总投资额、产量、税收等有关统计数据提交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对各部门提交的统计数据及本部门掌握的上一季度房地产项目开发投资总额和办理房地产项目施工报建竣工、预售、销售、确权及工业项目竣工、确权的统计数据进行综合分析、整理,并撰写《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分析报告》后上传中国土地市场网(www.landchina.com),并视情况提出相应的土地供应、管理政策建议供区政府作决策参考。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将向社会公布房地产价格、交易量,房地产开发量、存量,工业用地供需情况、工业地价等房地产市场相关信息,科学引导房地产企业、工业企业及消费者的开发和消费行为。
本实施办法由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负责解释,我区原有规范性文件或其他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符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原《关于进一步优化土地公开交易环境加强土地市场管理的通知》(顺府办发〔2009〕123号)同时废止。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农村集体土地市场的管理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集体留用地按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的管理办法操作。
关联稿件:
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