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土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顺建告〔2016〕15号)
根据《关于顺德区2015年度第三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顺德建用字〔2016〕4号),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杏坛镇吕地股份合作经济社使用的国有农用地0.009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使用该股份社原有的0.0305公顷国有建设用地,上述土地完善建设用地手续后,按规划作为吕地股份合作经济社建设用地。现按规定将农用地转用及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顺德区2015年度第三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使用土地位置:杏坛镇商业大道敬老院东侧(具体位置见附图)。
三、被使用土地单位、面积及地类:杏坛镇吕地股份合作经济社,面积0.0399公顷[折合:0.5985亩,农用地0.141亩(均为坑塘水面),建设用地0.4574亩]。
四、上述土地属吕地股份合作经济社自用地,不涉及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和社会保障费用,无需再计提留用地。
五、对农地承包者的青苗补偿由吕地股份合作经济社根据农作物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由杏坛镇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特此公告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2016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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