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顺民政人社监字〔2016〕第613号
顺德陈村钰轩鞋店:
我局查处顺德陈村钰轩鞋店拖欠邓青芬等10名员工工资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顺民政人社监字〔2016〕第613号)。
认定的事实:顺德陈村钰轩鞋店拖欠邓青芬等10名员工2015年11月至2015年12月、2016年7月至2016年8月期间工资共计60951.00元(详见***)。2016年10月21日,我局以电话、短信、邮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顺民政人社监字〔2016〕第613号), 2016年11月1日我局在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以公告方式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顺民政人社监字〔2016〕第613号),但你单位至今仍未改正。2016年11月15日,我局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顺民政人社监字〔2016〕第613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上述事实,有《顺德陈村钰轩鞋店工资表》、《顺德陈村钰轩鞋店员工邓青芬、黄红梅、吴丽等人的调查询问笔录》、《陈村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来访(投诉)登记表》、《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及送达凭证、《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及送达凭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及送达凭证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照《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给予下列行政处理:责令顺德陈村钰轩鞋店在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支付邓青芬等10名员工2015年11月至2015年12月、2016年7月至2016年8月期间工资共计60951.00元。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或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1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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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陈村钰轩鞋店拖欠员工工资明细表 | ||||||||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入职时间 | 各月工资(元) | 小计(元) | |||
2015年11月 | 2015年12月 | 2016年7月 | 2016年8月 | |||||
1 | 葛德聪 | 5103***********629 | 2013年4月 | 2500 | 2500 | 4185 | 3820 | 13005 |
2 | 张绍树 | 5110***********723 | 2016年5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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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00 | 4270 | 8370 |
3 | 黄红梅 | 4508***********828 | 2016年5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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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5 | 2115 | 4100 |
4 | 吴丽 | 4508***********823 | 2016年3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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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76 | 2060 | 4536 |
5 | 潘应美 | 5223***********103 | 2016年3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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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50 | 3000 | 6750 |
6 | 程德坤 | 5103***********620 | 2016年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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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20 | 3920 |
7 | 王素华 | 5122***********962 | 2016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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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00 | 1500 |
8 | 莫秀派 | 4526***********425 | 2016年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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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90 | 1890 |
9 | 未全辉 | 5110***********220 | 2016年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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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 3372 | 8020 |
10 | 邓春芬 | 5108***********362 | 2016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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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00 | 5000 | 8500 |
合计(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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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5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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