勒流镇贯彻顺德市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及顺德市农业税农业税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现根据《顺德市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和《顺德市农业税、农业税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结合我镇的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农村税费改革实行三个取消。(一)取消村级兵役统筹费、困难户补助统筹、村提留、教育集资等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二)取消屠宰税。(三)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第三条 农业税与特产税不重复征收。从有利于调整农业结构,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出发,结合本镇的实际,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产品,征收农业税;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按就低不就高的照顾性原则征收农业税。第四条 农业税计税面积。农民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以承包土地面积为基础,根据土地的增减变化等实际情况调整确定;其它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但国土部门已经批准用地,未按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及缴纳一次性征地补偿税不能核减的土地,征地合同已明确谁负担的,由其继续负担计税土地的农业税,征地合同中未明确谁负担的,由征地单位继续负担计税土地的农业税。第五条 农业税计税产量(常年产量)的核定。按市发展计划局提供的1998年前5年土地的平均生产能力,折算成水稻的常年产量2663公斤/亩作为计税产量。第六条 农业税的计税价格按省政府统一规定稻谷每50公斤45元,以后根据省政府的调整而进行调整。第七条 农业税税率由原来全市的15%统一调整为7%。第八条 按农业税正税的13%征收农业税附加。农业税附加由财政部门随同农业税正税征收。第九条 农业税负担水平保持相对稳定。今后财政征收部门计税耕地实行动态管理。计税土地调出、调入的变化,由财政部门根据实际计税土地进行调整。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相应减少原纳税人的计税面积、计税产量和计征税额:(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建设办公楼、厂房、住宅(含农民建设自用的住房)等,经国土部门批准用地并按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占用税和一次性补偿征税的;(二)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文件规定可免征耕地占用税的占地、征地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文件到财政部门逐级申报办理免征耕地占用税手续并获批准的;(三)捍卫万亩耕地的水利大堤堤外因水涝而长期不能耕作的计税土地,经镇财政所核定后,送市财政局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第十条 继续维持现行农业税灾歉减免政策。农业税灾歉减免由财政部门根据“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原则审核办理。按市的政策规定,由市财政每年根据全市纳税困难户的情况从每年农业税收入中列支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农业税灾歉减免和农业税社会照顾。第十一条 农业税的征收管理按下列征管办法执行。(一)纳税人以股份社、其他单位(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二)农业税由镇财政所负责征收。(三)农业税以货币形式征收,年度应征税额由市下达到镇、再由镇下达到各纳税人。第十二条 改革村提留使用办法。农村税费改革后,村内兴办其他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村提留,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属于农民自发筹资筹劳范围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应提出具体预算,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报镇政府批准执行。第十三条 明确界定政府事权,规范涉农收费行为,确定各级政府支出范围。(一)教育经费。村级义务教育逐步实行市、镇两级办学,教师工资、办公费及学校的改造、建设由市、镇两级负担。(二)计划生育和民兵训练经费由镇负责。优抚经费由市、镇两级负责。(三)村级道路建设经费。村级道路建设资金由市、镇、村三级负责,并由村民大会通过“一事一议”作决定。(四)村干部报酬、办公费,由市、镇财政给予补贴。村委会负责组织村民大会讨论村内公益性事业,在规定的上限总额,通过“一事一议”,向村民筹集公益性资金。第十四条 本细则实施前按原政策交纳了本年度农业税、特产税及按规定收取的农业税附加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水利劳动积累工代金、兵役统筹费、困难户定期补助统筹、村提留、办学经费,均以半年核定计算征缴,实行多退少补。第十五条 对无故拖欠、抗缴农业税及附加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六条 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将明显减轻农民负担,而镇、村收入也将相应减少,造成支出缺口。镇根据实际情况实行转移支付,待2003年市对镇财政管理体制调整时作全面考虑。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镇财政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细则从2002年7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细则执行。
勒流镇人民政府二ОО二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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