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佛山市顺德区科学技术局关于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点击查看文件:佛山市顺德区科学技术局关于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顺科发〔2021〕37 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有关单位:
现将《佛山市顺德区科学技术局关于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顺德区科学技术局
2021年6月4日
佛山市顺德区科学技术局关于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提供非法集资线索,有效打击非法集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处非联函〔2016〕6号)、《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令第737号)、《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粤金监〔2020〕32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7〕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举报佛山市顺德区行政区域内(简称 区域内)发生的非法集资行为有关奖励。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均有权对区域内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置后,给予相应奖励。
第四条 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顺德区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处非办)具体负责举报奖励的实施工作。
区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各镇街应按照职责协同 区处非办做好举报奖励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举报人可通过来访、电话、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向区处非办举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也可以向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然后由该部门转报区处非办。
第六条 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报情况说明,包括被举报人的姓名或名称、非法集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等;
(二)能够证明非法集资行为的有关证据,包括书面证据、 电子证据及其他形式证据等;
(三)举报人对举报事项、内容和证据的真实性承诺;
(四)举报人的名称或姓名与联系方式;
(五)举报受理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区处非办、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本部门的举报奖励联系方式(*** 1)。为方便案件查处,鼓励群众优先向非法集资行为实施地的相关地区、相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八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可以查明;
(二)举报线索对案件的查处具有利用价值;
(三)举报线索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 他人举报;
(二)商业银行等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现并移送的非法集 资线索;
(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违法犯罪的;
(四)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但对嫌疑 人抓捕、追赃挽损有推动作用的线索除外;
(五)举报人采取盗窃、欺诈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非法 手段获取举报线索的;
(六)无法查证举报人的身份信息的;
(七)其他不符合奖励的情形。
第十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非法集资行为被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最先举报人是指在时间上第一个向区处非办、公安部门、行业主(监)关部门举报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 人。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非法集资行为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励由联名举报人集体或者委托授权领取、 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向多个处非牵头部门分别举报同一非法集资行为的,仅由案件承办地的处非牵头机构实施奖励,不予重复奖励。
(四)对于跨省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只要在我区域内有实际发生非法集资活动的,可不受省外是否给予奖励限制,按照本条前三项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章 奖励方式及标准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资格条件的审查认定采取“一案一议” 或集中处理的方式。其中,采取集中处理方式办理举报奖励的, 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特别重要的线索应及时予以认定并发放奖励。
第十二条 区处非办接到举报人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后, 填写《佛山市顺德区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登记表》(*** 2), 连同证据材料于5个工作日内移交区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进行举报材料查证。区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应自采用举报线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区处非办通报情况。区处非办应在收到相关通报情况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会同区公安部门、 行业主(监)管部门审核决定是否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对于决定予以奖励的,应及时通知举报人申请领取奖励。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的标准应根据非法集资案件的性质、涉案金额和案件影响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甄别筛选采用,并对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开展初步调查后,即给予举报人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奖励;
(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认定为行政违法的,自行政处罚后,给予举报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奖励;
(三)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自立案侦查后,给予举报人5000元以上 20000元以下的奖励;
(四)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且法院最终认定的涉案金额在5亿元以上或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案件,自刑事判决生效后,根据实际情况,再次给予举报人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奖励。
对于举报线索符合上述(一)项的情形并给予奖励的,不影响(二)(三)(四)项奖励的实施,已发放的(一)项的奖励不予扣减;对于举报线索同时符合上述(三)、(四)项情形的,在 案件立案侦查后先给予举报人 5000元以上 20000元以下的奖励, 待案件的刑事判决生效后视情再次给予举报人 20000元以上 100000元以下的奖励;对于被处以行政处罚后,案件又转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对照上述(三)(四)项的规定执行,但在行政处罚环节已发放的奖励相应扣减。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四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告知。区处非办应在决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符合本办法奖励规定的举报人作出电话反馈, 告知其有权申请举报奖励及相关事项。
(二)举报人提出申请。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佛山市顺德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申请表》(***3),提出奖励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奖励的权利。
(三)审查和通知。区处非办在收到奖励申请后,应该在10个工作日内填写《佛山市顺德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审批表》(***4)并会相关部门审批后,通过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向举报人发出《佛山市顺德区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奖励决定通知书》(***5)。
如有案情复杂、发生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因举报人所留的联系方式不正确导致无法联系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四)奖金发放。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明原件领取奖金。区处非办应当查验举报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等资料并留存复印件。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区财政承担,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区处非办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并按规定做好相应的公告。
第十七条 举报奖励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联系方式、 举报内容等信息,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是,举报人因其收集线索的能力有限而导致其所提供的线索不属实的情形除外。
第十九条 举报奖励有关实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当有关举报同时适用于本办法和其他现行的有关奖励规定时,应按照本办法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对于是否按照其他奖励规定另行给予奖励,由有关部门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办法由佛山市顺德区科学技术局(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
1.佛山市顺德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联系方式.xls
2.佛山市顺德区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登记表.doc
3.佛山市顺德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申请表.doc
4.佛山市顺德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审批表.doc
5.佛山市顺德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奖励决定通知书.doc
关联稿件:
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