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顺建告〔2017〕73号)
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佛山市顺德区(佛山新城)2012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7〕213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乐从镇新隆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0.7319公顷(全部为养殖水面)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上述土地经完善征收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乐从镇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将征收土地及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佛山市顺德区(佛山新城)2012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乐从镇新隆村范围内(具体位置见附图)。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乐从镇新隆股份合作经济社,0.7319公顷(折合10.9785亩),均为养殖水面。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54000元/亩。 2、青苗及地上附作物补偿:对农地承包者的青苗补偿依据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承包者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执行;承包合同无约定的,根据农作物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补偿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3、逐年支付社会保障费用。起始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计1500元/亩·年执行,之后每5年按5%的幅度调升一次,支付年限为30年。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障按市、区的有关文件执行。 4、按被征收土地面积的15%在新隆股份合作经济社土地范围内被征收的土地范围外给新隆股份合作经济社安排留用地,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时涉及的税费由征地单位负责。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乐从镇人民政府(或委派的下属机构)与被征地单位协商签订的协议执行。 五、对粤国土资(建)字〔2017〕213号批文有异议的,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本公告的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须于2017年6月7日前向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书面提出(地址:顺德区行政服务中心西座,联系人:万***,联系电话:22837080)。 六、上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征求意见后,由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向区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可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佛山市顺德区(佛山新城)2012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7〕213号]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3日
***:粤国土资(建)字[2017]213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佛山市顺德区(佛山新城)2012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