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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6月01日发表  

明府字[2005]1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城市规划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佛山市高明区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
                             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佛山市高明区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佛府[2004]1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在本区范围内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四条 城市规划必须依法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者废止。
    第五条 城市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并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管理制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核发《规划验收合格证》。
    第六条 区政府根据佛山市城市规划的要求,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第七条 佛山市规划局高明分局(以下简称规划分局)是我区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受佛山市规划局和区政府双重领导,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八条 规划分局下设三个规划管理所,隶属规划分局直接管理。各规划管理所的具体设置和管辖范围如下:
    (一)规划分局荷城管理所,负责荷城街道、西安街道、三洲街道和富湾镇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二)规划分局明城管理所,负责明城镇、人和镇、杨梅镇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三)规划分局更合管理所,负责更楼镇、合水镇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九条 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和本区的实际情况,科学预测城市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关系。
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发展战略,坚持科学发展观,与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相结合,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 城市规划应当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环境,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应当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城市防灾和国防建设的要求,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应当遵循节约用地、合理用地的原则,综合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应当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绿地,加强生态环境建设。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应当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重点保护有特色的历史风貌和自然景观。

    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五条 各类城市规划应当以上一层次城市规划为依据,其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区等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区城市规划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四个阶段。
    本区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以佛山市规划局制定的《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本细则为主要技术依据。
    第十七条 本区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以市政府组织制定的《佛山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佛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
    第十八条 各类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审批按下列办法执行:
    (一)本区城市总体规划由区政府组织编制,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东部、中部、西部三大组团分区规划,由区政府组织编制,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省定中心镇及其它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各专项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并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由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各专项规划,包括交通、水利、农业、绿化、供水、排水、供电、通讯、燃气、消防、环保、环卫、旅游等规划,应经规划分局综合协调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 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政府或由区政府指定的有关镇政府(街道办)组织编制后,报市规划局审批。
    第二十一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有关单位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各项控制要求制定,详细确定片区或小区内的土地用途及各市政工程管线等项目的布置。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所在地规划管理所初审同意后,报规划分局审批。
    第二十二条 城市设计应贯穿于城市规划的各阶段。需单独进行城市设计的地区包括:东部、中部、西部组团中心及主要生活性干道、口岸及客运交通枢纽、广场及步行街、生活性滨水岸线、重点旅游区等。
    第二十三条 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需要,对已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在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上作重大变更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进行编制和审批。对已经批准的总体规划作局部调整的,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
    对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修订和调整的,应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对上级政府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规划作调整的,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二十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采取适当方式听取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本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经批准后,由区政府公布。
    第二十六条 受委托承担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依法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审批,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规划分局代行审批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重大项目定期送市规划局备案;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报市规划局审批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规划分局向市规划局提出选址意见,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其他建设项目,由规划分局审批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的规划管理所申请,由规划分局审查批准后发证,重大项目定期送市规划局备案。但市政府特别指定的项目或区域,须按其规定执行。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必须在一年内申请用地;逾期未申请的,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八条 各项建设用地必须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区内选址定点,严格控制在城市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的地区安排新建、迁建项目;除市政工程、水利工程及其它特殊项目外,禁止在公路沿线分散安排建设项目。
    第二十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规划分局应当参与区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制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规划分局应当提出该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条件有效期为一年。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必须附有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条件包括规划分局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提供的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场地等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开发和经营土地的活动中,未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不得变更土地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
    第三十条 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程序:
    (一)建设单位根据本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申请,并按规定附送项目建议书及有效批文、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图纸等资料。
    (二)规划管理所受理申请并提出初步意见后,统一由规划分局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审批或上报上级机关审批。审核同意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一条 以招标拍卖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凭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对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必须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前,向规划管理所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管理所按照相应地区的城市规划,审定建设用地的相关设计指标,提出城市规划设计条件并报送规划分局,由规划分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送交以下资料:
    (一)说明本项目性质、用地依据、建设用途、面积、技术工艺及环境要求等情况的申请建设用地报告,并说明被征土地的类别、水电、交通、房屋拆迁情况;
    (二)发改部门的有效批文,省、市、区单位应为相应上级发改部门的批文,部队单位应为有权批准机关的有效批文;
    (三)外资、中外合资(合作)的建设项目应有区政府或外经贸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及有关文件副本);
    (四)变更建设项目、用地性质的须有原批准机关的批文;
    (五)规划管理所提供的标有被征土地具体位置的 1 :1000 现状地形图;
    (六) 编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须有规划分局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三条 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一)申办人持本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向所在地的规划管理所提出申请;
    (二)规划管理所根据用地性质、建设规模初步选定项目用地的具体位置和界限;
    (三)规划管理所征求有关部门对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体意见;
    (四)规划管理所根据规划分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向申办人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五)规划管理所组织审核申办人提供的规划设计文件;
    (六)规划管理所核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和界限后,按规定程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用地红线图。
    第三十四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和***,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方可向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第三十五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申请《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由规划管理所发放。
    临时用地必须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者转让,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期限为两年,期满确需延期的可在到期前 2 个月内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延期一次,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满由使用者负责拆除一切临时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退还原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权人。
    第三十六条 下列用地应加以保护,不得侵占或改变用途:
    (一)城市建设用地,包括绿化用地、文化教育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市政设施走廊;
    (二)非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农田保护区、自然植被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用地、组团隔离用地;
    (三)其它城市用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滨水地区、旅游用地、城市发展备用地。
    第三十七条 按照规划建成的地区和城市紫线范围内的旧建筑,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拆除、插建、扩建(含加层)各类建筑。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根据市政建设需要,按照规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第三十九条 农村建房用地(含自留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由申办人先征询村(居)委会的意见,然后持本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有关资料,报所在地规划管理所审批。
    村民在自留用地或宅基地上建自住房必须符合规划要求,服从规划管理。建设前必须到所在地规划管理所办理报建手续。原则上不批准兴建单家独户住宅,提倡建设公寓式住宅。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条 各项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市、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本细则所称的建设工程包括市政工程和建筑工程。其中,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设施、城市供水、排水、防洪排涝、电力、照明、消防、邮电通讯、有线电视、油气、热力管线及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及其他公用设施工程;建筑工程包括除市政工程以外的建筑物与构筑物。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应向规划管理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和***是该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规划管理所审批发放,重大项目定期送市规划局备案,区政府特别指定的项目或区域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土地使用证(附用地批准文件和用地红线图,新建工程还应附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设计要点);
    (二)原有房屋的有效所有权证件,房屋重建、改建、扩建的有关协议、批件;
    (三)审批机关的有效批文;
    (四)凡涉及消防、交通、环保、防震、水电、供气、卫生、绿化、文物管理及其他有关专门规定的,还须送交各有关部门审批的文件;
    (五)外资或中外合资(合作)建设项目,还须凭省、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建设项目的报建手续。
    第四十三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一)申请者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规划管理所报送设计方案。设计方案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扩初和施工图设计。
    (二)申请者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规划管理所申请施工图设计审查。经审查同意后,由规划管理所按规定程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成片开发的项目可分期分批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时除应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有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图。
    第四十四条 下列情况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 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或未按政府主管部门对审查意见作出设计修改的;
    (二)设计单位资质与资格不符合有关行业管理规定的;
    (三)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专业技术规范和规定的。
    第四十五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尚未开工的,必须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办理了延期手续逾期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取得建设工程基础提前开工证明文件并办理开工手续后,由规划分局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到施工现场放线;放线后,再向规划管理所申请复验,复验无误后方可施工。
    第四十七条 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有关工程设计因为以下情况确需修改的,应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涉及建筑物、构筑物位置、立面、层数、平面、使用功能、基础设计的。
    (二)市政工程中涉及规模、等级、走向、埋深、工艺设计、立面平面、结构、功能及设备的容量、造型有较大变化的。其他不涉及前款规定的局部设计修改,可在报送竣工图时一并备案。
    第四十八条 已建成的建筑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补充协议,付清地价款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后,持设计文件等有关材料,向规划管理所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装饰、装修许可文件。涉及有关专业部门审批的,还应取得有关部门审核意见。
    第四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兴建临时建筑的,须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规划管理所申请。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超过临时建设用地的期限,不得改建成永久性、半永久性建设工程,使用期满或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时,应立即无条件拆除,并由使用者负责清场。临时建筑物不能办理产权登记。
    临时建筑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禁止在车行道、人行道和绿化带上、公园内修建临时建筑。确因施工需要修建临时建筑,应向规划管理所提出申请,由规划分局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作出批准决定。
    第五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筑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向原审批的规划管理所申请规划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规划管理所不予发放《规划验收合格证》,不予房地产权登记,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进行规划验收:
    (一)擅自变更建筑设计的(包括变更建筑物位置、立面、层数、平面、使用功能、建筑结构、设备的容量);
    (二)未拆除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标明应拆除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
    (三)未拆除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未完成其配套工程的;
    (四)其他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第五十二条 成片开发的住宅区、工业区在进行单体建筑工程的规划验收后,还应联合有关部门进行小区规划验收。小区建设分期分批进行时,其配套工程应按计划同步完成。配套工程未完成的,同期的其它项目不予规划验收。
    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三个月内向所在地规划管理所报送建设工程竣工图及相关文件,但道路工程应在竣工验收后两个月内报送。
    第五十四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必须同时按规划埋设地下管线或预埋管沟等设施。
城市干道在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特殊情况确需开挖,城市主干道的需报区政府审批,城市次干道的需报规划分局审批。
    第五十五条 在市政道路上开设道路进(出)口或市政管线接口、架(敷)设临时市政管线,并设置临时路口及施工通道时,均需到所在地规划管理所办理有关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在城市危险品场站和压力管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征得有关管理和使用单位同意,并经双方商定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五十六条 市政工程除现场放线后需申请复验外,隐蔽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或个人需向规划管理所申请复验,复验无误后方可进行覆土。
    涉及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强等隐蔽工程的,还需获得公安、消防、安监等主管部门的许可,方可覆土。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规划分局及其下属各管理所与区行政执法部门共同负责城市规划实施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先由规划部门出具处理意见书,再交由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十八条 城市规划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未经规划许可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及其执行情况;
    (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及其执行情况;
    (四)按照规划建成和保留地区的规划控制情况;
    (五)建设工程放样复验;
    (六)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使用性质;
    (七)按本细则应该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五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除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外,在城市规划区内,用地单位必须先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然后再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若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若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区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退回,对该土地上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予以限期拆除;若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进行建设的,区行政执法部门应依法对其违法违规的建设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和处罚。
    第六十一条 对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地范围的,由区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六十二条 因违法建设而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或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应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造成公用设施和市政设施损坏的,当事人应负修复及赔偿责任。
    对违法建设影响城市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应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补办手续,并视情节处数额为单项工程土建总造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的罚款。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报送工程建设档案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对逾期临时建筑,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临时建筑到期或影响城市规划的,限期拆除;
    (二)擅自改变原申请用途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限期拆除;
    (三)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补办手续,限期使用。
    第六十四条 对违法建设的投资单位、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应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六十五条 被处以罚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罚款通知规定时间缴纳被罚款项;逾期不缴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千分之三加处罚款。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财政。
    第六十六条 规划分局及其下属各管理所无权审批、越权审批及其他违法审批的,按本细则第六十条的规定对违法审批的建设用地或建设工程进行处理。
    对违法审批的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被责令停止建设仍继续施工的,由区行政执法部门采取措施,强行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细则从 2005 年 2月 1 日起试行。
    原本区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法律法规或上级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本细则由规划分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城乡建设 规划 细则 通知
————————————————————————————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办、政协办,区纪委, 区法院、

      检察院,各人民团体,驻区各单位。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05年1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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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2 21:40:48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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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抓防控保安全助力复工复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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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南京溧水环卫服务有限公司充电点智慧用电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
  28.  宁(溧)征〔2022〕40号
  29. 区卫健委强化能力建设做实民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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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关于鼓楼区中小学幼儿园大宗食材配送协议供货及中小学集体用餐配送膳食合同期限调整的公告
  33. 我区实施精准招商助力现代农业加速奔跑
  34. 唐方春新量增存量稳规范统计基层基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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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关于旭东压铸(上海)有限公司向江苏海光金属有限公司跨省转移危废的信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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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2022年3月11日南京市浦口生态环境局受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情况公示
  39. 疫情防控江宁城管显担当
  40. 汤山街道开展线上全民阅读活动
  41.  八卦洲街道3月重点工作
  42. nbspnbsp雨花台区打造双创示范基地升级版受省政府表扬
  43. 关于暂扣违规渣土车辆停车场租赁服务的成交结果公告
  44. 江苏省财政厅来溧开展基药政策绩效评价专项调研
  45. 济阳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
  46.  汤泉街道聚焦四个维度助力为民服务再升级
  47. 吴勇强主持召开专题办公会
  48.  2022年江宁区部分公办小学施教区一览
  49.  市水务局副局长束文杰调研指导我区在建水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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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宁(溧)征〔2022〕37号
  52. 市统计局督查组到蓬安县开展统计造假不收手不收敛问题专项督查
  53.  南京市发改委调研星甸街道电力安全生产工作
  54.  2022年江宁区部分公办初中施教区一览
  55.  2022年4月15日2022年4月18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示
  56.  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小餐饮备案信息公示(2022年第1期)
  57. 江宁开发区召开12345政务服务热线工单办理培训会
  58.  解除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59.  宁(溧)拟征〔2022〕71号
  60. 政策倾斜岗位扩招一***就业利好面向应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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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关于同意同里大楼地名命名的批复
  63. 我是你的眼——麒麟城管在核酸检测点上演暖心一幕
  64. 江宁区全力营造优居宜居乐居生活环境
  65. 麒麟街道开展游泳场馆应急救生演练
  66.  雨花台区住建局大力提升行政审批效能确保项目开盘销售
  67.  区科技局突出三个紧推动产业提质增效
  68. 你就是旗帜
  69. 区科技局积极开展2022年度南京市生命健康科技专项申报工作
  70.  关于征集2022年江宁区知识产权培训活动授课老师及课件的通知
  71.  江宁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宁(江宁区)征安补公告〔2021〕180号)
  72.  2022年栖霞区拟推荐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名单公示
  73.  凝聚三农力量守护市民米袋子
  74.  高淳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风险承诺公告
  75.  区科技局做好三个突出加速科技人才集聚
  76.  宁(溧)拟征〔2022〕72号
  77.  宁(溧)征〔2022〕38号
  78. 芝罘区召开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20课题学校工作会议
  79. 陕西省首个知识产权检察保护中心正式落户西咸新区秦创原总窗口
  80.  区城管局精微式治理构筑立体多元生活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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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南京市浦口区委员会办公室2022年度部门预算
  83.  对江宁区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0235号提案的答复
  84. 江宁区供销合作社组织开展五一节前安全生产大检查行动
  85. 演绎红色剧本厚植红色基因
  86.  栖霞山旅游度假区成功创建为江苏省级旅游度假区
  87.  同心聚力共提升——市审计局挂钩处室来高淳指导工作
  88. 石湫街道影城新苑智能化提档升级工程中标结果公示
  89. 县医保局医保基金监管智能化
  90. 区城建局扎实开展2023年城建计划编制工作
  91.  绿水青山展新貌瓜乡振兴迎盛会第二十一届中国江宁横溪西瓜节暨第二十二届江宁之春横溪
  92. 2022年江宁区全面开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新征程座谈会召开
  93.  江宁开发区召开疫情防控工作会议
  94. 天生桥景区游船蓄电池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公示
  95. 浦口经济开发区顺利实现一季度开门红
  96.  南京市浦口区委员会组织部2022年度部门预算
  97. 江宁区气象局组织观看守岛人
  98.  2022年3月28日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
  99.  南京市栖霞区仙林街道2020年公开招聘简章
  100.  星甸街道稳步推进垃圾分类居民自治长效管理机制和模式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