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13003号原告李道洪诉被告梁达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梁达远: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13003号原告李道洪诉被告梁达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13003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6000元;二、被告偿还借款利息及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以原始借款金额46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7年1月26日起计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6月25日为15***0元,各项合计61***0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张彦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艳芬、郭焕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26日下午3时0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三十九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