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润家诉被告郭国强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郭国强:
本院受理原告黄润家诉被告郭国强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605民初2430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郭国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润家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应以2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2019年1月2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计付利息给原告,息随本清。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黄润家已预交的受理费15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