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28523号原告孙旭光诉被告刘作超清新县中信加油有限公司东源粤兴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刘作超、清新县中信加油有限公司、东源粤兴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28523号原告孙旭光诉被告刘作超、清新县中信加油有限公司、东源粤兴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28523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审理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刘作超立即还款本金339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398000元为本金,暂计至2019年11月22日为5619986元,此后的利息继续以3398000元为本金按月息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给原告;2.被告清新县中信加油有限公司、东源粤兴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刘作超应还原告的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由审判员欧翠芬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唐柳萍、周敏巧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03月26日下午14时3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四十六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