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24358号原告吴三兴诉被告佛山市桦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张艺胡伟伍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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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5月27日发表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胡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三兴诉被告佛山市桦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张艺、胡伟、伍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于2435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佛山市桦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67154元予吴三兴;二、驳回吴三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8.85元(吴三兴已预交),由佛山市桦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支付上述款项同期迳付予吴三兴,本院不另收退。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本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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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8 13:36:04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