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6730号原告李宗仁诉被告陈少华潘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少华、潘丽琴: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6730号原告李宗仁诉被告陈少华、潘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6730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392000元、违约金(自2016年4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照年息24%计算,暂计至2019年4月9日为1002240元)给原告;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0元;3.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全部费用。
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由审判员魏晶晶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黎燕华、梁丽华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8月7日下午15时3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