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7038号案原告陶国荣被告吴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吴汉强: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7038号案原告陶国荣被告吴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70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汉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并支付以18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原告陶国荣;二、被告吴汉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以80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5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年利率6%为限)计算的利息予原告陶国荣;三、驳回原告陶国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91.5元、财产保全费1883.83元,合计7275.3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吴汉强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对于原告已预交的7275.33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回。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