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时间的通知
禅城区、南海区、高明区及三水区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近日省环境保护厅印发的《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粤环〔2015〕28号)的要求,珠三角地区各市对新车执行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时间不得迟于2015年12月31日。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适时确定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具体时点,并向社会公告。经市政府同意,佛山市按如下时点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自2015年12月31日起,对在佛山市销售、注册和转入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应当符合国家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 18352.5—2013)中的排放控制要求;同时,停止销售、注册和转入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
二、2015年12月31日起,对在佛山市销售、注册和转入的公交、环卫、邮政行业重型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应当符合国家排放标准《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的第Ⅴ阶段排放控制要求;同时,停止销售、注册和转入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
三、不符合国Ⅴ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外地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
四、车型排放标准可通过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查询。
佛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