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2年4月25日至4月29日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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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5月23日发表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佛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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