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所称农村公路是指达到部颁相应技术标准并纳入公路管养部门在册管理的县道、乡道和村道。本细则实施之前的农村公路范围由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统一核定,实施后县道的调整由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后报省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乡村道的调整由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后报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乡村道行政等级的调整应征求线路所在镇(街)的意见。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小修保养(含日常保养和小修工程)、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
第四条 改建、大中修工程应积极推行招标投标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各级政府应积极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村公路养护市场,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规范化。逐步建立管养分开、权责明确、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区为主、镇街配合、全面养护、注重实效”为原则,实现“有路必养”,确保农村公路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的义务,有权举报破坏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的监督管理单位。负责审核上报全市农村公路行政等级规划;审批农村公路养护规划;审核上报新增成品油消费税替代养路费资金及市财政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的支出预算;按权限负责改建、大中修工程基建程序的审批和监管。
第八条 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是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的行业管理单位。负责编制全市农村公路行政等级规划和养护规划;编制新增成品油消费税替代养路费资金及市财政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的支出预算;组织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及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业务考核;负责全市农村公路路政许可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人员培训。
第九条 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区、镇(街)财政补助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集,保障区、镇(街)财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按时、足额到位;要求镇(街)及区交通主管部门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各项制度。
第十条 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辖区农村公路养护的监督管理单位。负责审核上报区统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支出预算;按权限负责改建、大中修工程基建程序的审批和监管;负责农村公路的路政执法工作;协调镇(街)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工作;负责农村公路路政执法工作。
第十一条 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是辖区农村公路养护行业管理单位。负责编制区统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支出预算;负责县道养护管理的组织实施及路政许可工作;指导督促镇(街)做好乡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并检查乡村道的养护质量。
第十二条 镇(街)是辖区乡村道养护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落实镇(街)统筹养护资金和乡村道养护单位;负责乡村道小修保养的组织管理,按权限组织乡村道改建、大中修工程的实施工作;接受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质量检查及行业管理。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包括新增成品油消费税替代汽车养路费资金(地方切块部分)、新增成品油消费税替代摩托车和手扶机养路费资金以及市、区、镇(街)财政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沿线受益单位(个人)捐款等。其中,市、区、镇(街)财政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必须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实行“专项核算、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并实行年度审计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截留;未完工的改建、大中修工程项目资金以及当年剩余养护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五条 新增成品油消费税替代汽车养路费资金(地方切块部分)补助农村公路养护的标准应不低于每年县道7000元/公里、乡道3500元/公里、村道1000元/公里,剩余资金可用于农村公路大中修及改建。
第十六条 新增成品油消费税替代摩托车和手扶机养路费资金应确保县道的小修保养和必要的事业管理费,剩余资金可用于农村公路新改建和大中修工程。市调剂使用部分应重点补助农村公路新改建和大中修工程。
第十七条 区、镇(街)财政应根据农村公路养护成本,统筹安排乡村道养护资金以及县道养护不足资金,区、镇(街)财政具体出资比例和金额,由区政府明确。
第十八条 养护资金应按支出预算进行管理。
新增成品油消费税替代汽车养路费资金(地方切块部分)、新增成品油消费税替代摩托车和手扶机养路费资金(市调剂使用部分)以及市财政安排每年每公里不低于500元的专项补助等资金,由市财政主管部门拨至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
各区按规定使用的新增成品油消费税替代摩托车和手扶机养路费资金,由市财政主管部门按规定下拨至区财政主管部门,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向区财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支出预算应根据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资金使用安排,公路、桥梁技术状况和有关规定,按照“先重点、后一般、先干线、后支线”和“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制定。
第二十条 新增成品油消费税替代汽车养路费资金(地方切块部分)、新增成品油消费税替代摩托车(手扶机)养路费资金(市调剂使用部分)以及市财政安排每年每公里不低于500元的专项补助等养护资金支出预算,由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编制,经市交通主管部门及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审批机关审批。
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规定使用的新增成品油消费税替代摩托车和手扶机养路费资金,以及区财政安排的其他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其支出预算由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编制,经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区审批机关审批。
第二十一条 镇(街)统筹养护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为,镇(街)负责农村公路养护职能部门编制,报镇(街)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养路费支出预算调整以及年度结余资金支出预算,应按规定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区、镇(街)两级统筹养护资金支出预算审批后,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报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道的日常保养应由专业的养护单位养护;乡村道的日常保养可采取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常年养护与季节性养护相结合的方式,逐步过渡到专业养护。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小修工程应由专业的养护单位养护,管养单位可采取每1—2年通过内部竞争或内部招标的形式选择养护单位。
第二十六条 小修保养的计价方式可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但资金使用必须与养护质量挂勾,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改建、大中修工程的基建程序应按规定报有权限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区、镇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承担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严禁将项目业主权限下放给村委员会(由村委会全额出资,并经区、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的项目除外)。
第二十八条 建安费在100万元以上的改建、大中修工程实行项目审批制度,经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改建、大中修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的选择,应按规定进行招标(规模较小的可采取捆绑招标);养护主要材料的采购,可按年度或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捆绑,通过招标形式选择材料供应商。
第三十条 改建、大中修以及由专业养护单位承担的小修保养工程应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明确双方主要权利和义务、主要生产内容、资金结算方式、质量管理及违约责任等;市、区两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改建、大中修工程的结算和决算,参照新建工程基建程序进行管理。按规定不进行项目决算审批的养护项目结算,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进行内部审计。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按权限加强养护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其中,市审计部门重点审计市统筹养护资金的使用,区审计部门重点审计区、镇(街)统筹养护资金的使用。
第三十三条 改建、大中修工程质量应纳入政府质量监督,多个改建、大中修工程可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捆绑委托质量监督;小修保养质量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改建、大中修工程交竣工验收参照部颁办法进行,规模较小、等级较低(不含技术复杂的桥梁加固及公路改建)的小型改建、大中修工程可将交工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大修和中修工程的质量保证期应不低于1年。改建、大中修工程竣工验收由有管理权限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改建、大中修工程涉及到征地拆迁的,镇(街)有义务支持配合。
第三十六条 改建、大中修工程应实行信息化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工程档案,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及时收集并按规定上报有关信息资料。
第三十七条 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按照统一标准、内容完备、结构合理、数据准确、上下衔接的原则,建立健全市、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数据库,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系统,适时、准确地反映农村公路管理信息,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服务。
第三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单位在进行养护作业时,应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安全警示标志,养护人员应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作业时,应在车辆上设置明显作业标志,以利于过往车辆避让。
第三十九条 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镇(街)应当按照绿化要求,做好农村公路绿化的种植及管护工作。
第四十条 农村公路两侧边沟外缘向外不少于1米范围内为公路用地,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是两侧边沟外缘向外县道不少于10米、乡村道不少于5米以内的区域。由于历史原因无法达到上述标准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与沿线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进行友好协商,签订相关协议,保证路基、路肩修复、边沟维护等公路日常改建、大中修工程的正常作业。
第四十一条 农村公路应完善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并按国家标准设置标志、标线,及时对交通安全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
第五章 养护考核
第四十二条 农村公路小修保养质量检查分为季度检查和月度检查。市级季度检查由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市、区两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组成检查组,镇(街)农村公路管理机构配合进行,对辖区所有农村公路小修保养进行检查。区级季度检查由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区、镇两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组成检查组,对镇(街)政府所负责农村公路小修保养质量进行检查。除市、区两级季度检查外,区、镇(街)两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做好农村公路小修保养质量的月度自检工作。检查结果是区、镇(街)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年度行业考核及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三条 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农村公路大中修及改建工程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参加改建、大中修工程验收会议,改建、大中修工程质量检查结果是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年度行业考评及拨付养护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四条 农村公路改建、大中修工程应建立工程质量回访制度,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定期会同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对已完工程质量进行质量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农村公路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未按时到位的;
(二)侵占、挪用和截留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
(三)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评定、考核和验收不合格的;
(四)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中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个人集资的。
第四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收费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参照执行。
第四十九条 各区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 本细则由佛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