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市建筑业协会、混凝土与水泥制品专业委员会,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对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对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监控企业的确定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将被列为重点监控企业:
1、在检查中发现所供预拌混凝土质量低劣,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2、企业质量管理制度不健全、实验设备不符合要求,实验、检测数据记录混乱,造成生产无法正常运行、程序和流程运转不完整、数据无法追溯的;
3、在各级主管部门检查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4、在各级主管部门一个季度内抽查中有三种原材料不合格的, 在一个年度内,发现砂氯离子含量和水泥两次不合格的;
5、拒不配合上级主管部门检查的;
6、在一个年度内,受市、区行政主管部门两次通报批评的;
7、国家、省有关管理部门组织预拌混凝土质量抽查存在严重问题被通报批评的;
8、企业的诚信D级的。
9、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新建、扩建、设立分站和改建生产线的。
10、对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拒不改正的。
凡被确定为佛山市预拌混凝土重点监控企业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和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予以公布。
二、重点监控期间工作要求
1、重点监控企业必须于每月5日前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区工程质量监督站书面上报上一个月企业的生产情况(见***1)、材料进场台帐及检测情况(见***2)、试验室运行情况及在佛山市范围内所供预拌混凝土工程项目一览表;
2、凡使用重点监控企业混凝土的工程每月需由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等对预拌混凝土搅拌站进行不少于两次抽检(抽检内容按***3),并将抽检情况上报主管部门或负责监督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3、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区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加强对重点监控企业所供预拌(商品)混凝土工程项目的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监控期内检查不少于一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检查情况进行公示;
4、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每月对重点监控企业进行一次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5、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重点监控企业在监控期间不少于一次督查。
三、重点监控期限
重点监控期限一般为3个月。在监控期间完成整改内容的企业,可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撤消重点监控的申请,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撤除重点监控,并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予以公布。对在监控期间依然存在较多问题的企业,将延长3个月的监控时间。
四、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印发,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2010年7月12日起施行的《关于加强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工作的通知》(佛建质函[2010]70号)同时废止。
***:1.生产情况统计上报表
2.原材料检验情况
3.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的检查用表
***: 佛建函〔2019〕80号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管理工作的通知1 红头.docx
***: ***1 生产情况统计上报表.docx
***: ***2 原材料检验情况.docx
***: ***3 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的检查用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