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佛山市财政局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
佛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佛山市财政局
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财政局(财税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生活困难,加大帮扶力度,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提高我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对本市户籍居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每人每月扶助金标准由原300元提高到800元,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每人每月扶助金标准由原200元提高到600元,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特别扶助金由市、区、镇(街道)三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市财政承担10%,区、镇财政承担比例由各区确定。原个人申请、审核、确认、公示、告知、发放管理均按市人口计生局、市财政局《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佛人口计生〔2009〕***号)所规定的要求执行。
佛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佛山市财政局
201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