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税收热点之专家建议引入现代估价技术***税收征管难题
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健全地方税体系,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改革个人所得税”,一时间成为全民热议的焦点。近日,记者就此特别采访了中山大学法学院税法与经济法教授杨小强。
现代税收主要为从价税,税率确定时,税基是重要变量。杨小强认为,健全地方税收最核心之处是税基评估(税收估价),正在稳步推进的房地产税立法,将引进批量评估技术,以评估价值作为计税依据。需要注意的是,税收估价与纳税评估并不相同,税收估价是对税基进行批量化评估,而纳税评估通常只针对个案。
“改革个人所得税也不能忽视税收估价的作用。”杨小强表示,近年来,个人股权转让、“平价”增资扩股等涉税行为,成为个人所得税征管突出难题。个人所得的重心由动产发展至不动产,到如今以无形资产、资本利得及资本损失为核心,也引起了税务部门对无形资产价值、企业价值与资本损失评估的高度关注。
结合当前实践来看,税收估价一般发生在税收核定情形中,如价格明显偏低、视同销售、反避税核定、关联交易调整等。近年发生的税收司法案例也涉及税收估价问题,比如广州“德发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税收核定权,即当拍卖价格过低时,税务部门能否行使税收核定权,又应如何科学合理地确定调整价格。
据了解,我国税法上的价值标准(价值类型)长期处于含糊状态,契税与个人所得税采用市场价格标准,增值税采用平均价格标准,企业所得税采用公允价值标准。这些价值标准之间的差异,导致税收核定基准不统一,执法时难以将理说清。因此,杨小强特别建议,加强现代税收估价理论研究,为税制改革打下良好基石。
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为税收估价提供了现代资产评估技术,《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以税收为目的的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税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选择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为税收征管引入现代资产评估技术预留了空间,可以为评估股权价值、无形资产乃至土地增值税的扣除成本提供有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