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参保企业退休人员可补缴费领取养老金
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为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我市近日发出通知,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且曾经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省城镇户籍人员可申请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所在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发给基本养老金。
2010年12月31日前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仍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按规定继续缴费。继续缴费后达到规定条件的可申请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
符合条件并经审核同意后,申请人按标准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不低于申请时原单位所在地级以上市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不高于申请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由申请人申报。缴费比例为20%。缴费年限原则上根据申请人在城镇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确定,工作年限低于15年的,可自愿选择按15年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