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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大鹏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5月10日发表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新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水平,最大限度减少自然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切实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编制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民政部《关于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深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深圳市防汛防风应急预案》和《大鹏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三)适用范围。

  凡在大鹏新区范围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暴雨、冰雹、寒冷、高温、雷电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达到救助应急启动条件的,适用本预案。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新区管委会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各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二、自然灾害分级

  按照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自然灾害原则上划分为一般(四级)、较大(三级)、重大(二级)、特别重大(一级),其分级标准如下:

  一般自然灾害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灾情:

  1.灾害成因,必须为以下4种之一:

  (1)干旱30天内累计降雨量在40毫米以下;

  (2)热带低气压造成影响,风暴潮达5年一遇;

  (3)24小时降雨150毫米或5年一遇洪水以下;

  (4)5级以下地震。

  2.灾害损失达到以下情况中一种或几种的:

  (1)因灾造成全区死亡1-2人、受灾人口占全区常住人口的20%以下;

  (2)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间以上,100间以下;

  (3)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转移安置人口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4)新区决定启动本级响应的其它情况。

  较大自然灾害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灾情:

  1.灾害成因,必须为以下4种之一:

  (1)连续干旱30天以上,60天以下;

  (2)热带风暴(中心风力8-9级),风暴潮达10年一遇;

  (3)24小时降雨150毫米以上,200毫米以下或10年一遇以上大洪水;

  (4)5级以上,6级以下地震。

  2.灾害损失达到以下情况中一种或几种的:

  (1)受灾人口占全区常住人口的20%以上,30%以下;

  (2)因灾造成全区死亡3-5人;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200间以下;

  (4)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转移安置人口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5)新区决定启动本级响应的其它情况。

  重大自然灾害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灾情:

  1.灾害成因,必须为以下4种之一:

  (1)连续干旱60天以上,90天以下;

  (2)强热带风暴(中心风力10-11级),风暴潮达20年一遇;

  (3)24小时降雨200毫米以上,300毫米以下或20年一遇以上大洪水;

  (4)6级以上,7级以下地震。

  2.灾害损失达到以下情况中一种或几种的:

  (1)受灾人口占全区常住人口的30%以上,50%以下;

  (2)因灾造成全区死亡6-9人;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间以上,500间以下;

  (4)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转移安置人口5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

  (5)新区决定启动本级响应的其它情况。

  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灾情:

  1.灾害成因,必须为以下4种之一:

  (1)连续干旱90天以上;

  (2)12级以上风暴潮达50年一遇;

  (3)24小时降雨300毫米以上或50年一遇以上大洪水;

  (4)7级以上地震。

   2.灾害损失达到以下情况中一种或几种的:

  (1)受灾人口占全区常住人口的50%以上;

  (2)因灾造成全区死亡1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

  (4)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转移安置人口10000人以上;

  (5)新区决定启动本级响应的其它情况。

  三、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一)成立深圳市大鹏新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大鹏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理工作,统一指挥和协调新区有关单位(部门)落实本预案,并督促实施。其组成如下:

  总指挥:新区分管社会建设工作领导

  副总指挥:社会建设局局长、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人

  执行总指挥:社会建设局分管救灾救济工作领导

  成员单位:综合办公室、纪检监察局(审计局)、发展和财政局、经济服务局、社会建设局、公共事业局、生态保护和城市建设局、城市管理和水务局、建设管理服务中心、新区应急指挥中心、市公安局大鹏分局、大鹏交通运输局、市规划国土委大鹏管理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大鹏局、大鹏供电局、坪山大鹏电信分局、各办事处。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社会建设局,承担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的日常工作及应急救助工作,负责新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储备管理新区应急救灾物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演练,办公室主任由社会建设局分管救灾救济工作领导兼任。

  (二)各成员单位职责。

  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情况的新闻发布、对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协助相关部门和办事处做好新闻发布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媒体记者的接待与管理、舆情监测分析等工作;及时掌握突发事件事态进展情况,负责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参与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传达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新区领导批示、指示。

  纪检监察局(审计局):负责监察相关单位及人员救灾职责履行情况;监督救灾物资、资金的使用;调查处理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负责救灾物资和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发展和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救灾资金及时到位。

  经济服务局:负责新区方便食品、饮用水、日用品等基本生活物资、动植物类应急事件处置等有关物资的储备、调剂和管理。负责农业、渔业生产防灾措施的落实,核报农业、渔业受灾信息,组织开展本辖区水域水产养殖设施以及水产品抢险救灾工作。

    社会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救济工作;核定、报告全区灾情,发布灾情信息;及时通知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指导和协调做好转移、安置、慰问受灾群众工作;负责困难受灾群众吃、穿、住等生活救助;申请、分配、管理救灾款物;指导做好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储备灾害救助物资;必要时联系协调驻区部队开展救灾工作。

  公共事业局:负责做好灾区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的宣传、教育、演练工作和灾后恢复教学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生态保护和城市建设局:负责灾后重建工程建设管理,组织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建设按照国家相关的抗震防灾标准实施,对灾后重建工程进行监管。

  城市管理和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防汛、防旱、防风及水利工程抢险工作。组织做好水源调度工作;负责组织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协调、指导、监督全区森林火灾扑救;组织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工作,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灾后损毁市政设施清理与恢复;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林业受灾信息,组织灾后救灾和生产恢复,负责林业救灾物资的储备、调剂和管理工作。

  建设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新区交办的重大防灾及灾后建设项目实施。

  市公安局大鹏分局:负责稳定社会秩序和治安工作。

  大鹏交通运输局:指导做好公路交通设施安全工作,负责抢修损毁道路、调度抢险救灾车、运送抢险救灾物资;提供转移受灾群众所需的交通工具。

  市规划国土委大鹏管理局:负责新区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在隐患点区域设立警戒标志(警示牌等),协助有关单位及时疏散危险地带的人员与财产,并指导有关单位做好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大鹏局:依法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大鹏供电局:负责抢险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坪山大鹏电信分局:负责灾区通信的畅通。

  各办事处:负责制定辖区内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及负责辖区自然灾害救助日常工作;负责汛期、临灾前巡查工作;根据辖区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储备一定数量的应急救灾物资;建立辖区自然灾害监测网络,及时向新区总值班室和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灾害前兆和发生变化情况;组织指挥各方面力量处置辖区内一般(四级)自然灾害;开展辖区内较大(三级)、重大(二级)及特别重大(一级)自然灾害先期处置工作;做好灾区人员的疏散、安置工作;指导社区工作站、社区居委会开展救灾应急工作;开展辖区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演习和宣传教育工作。

  四、预测预警和信息管理

  (一)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成员单位对自然灾害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做好气象、水利、国土、地震监测等部门发布的各类自然灾害信息监测和报告工作。

  (二)预警。

  1.自然灾害所在地的办事处一旦发生灾情,应迅速向本办事处应急机构以及新区应急指挥中心和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预警信息以及上级民政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结合地区的自然、地理、人口、经济等综合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灾害威胁的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预测,并向指挥部报告,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迅速采取行动。

  (三)灾情信息管理。

  1.灾情信息报告制度。

   (1)灾情初报。各办事处对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应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于灾害发生后30分钟内口头报告、60分钟内书面报告新区总值班室和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初步了解到的情况。对于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各办事处核实情况后应在20分钟内电话、45分钟内书面报告新区总值班室和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相关办事处报告后,在1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新区管委会和市民政局报告。对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社会建设局应同时上报省民政厅和民政部。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稳定之前,新区、办事处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办事处每天8时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新区总值班室和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指挥部办公室每天9时向市民政局报告。对于旱灾,每10日要续报一次,灾害结束后及时核报。遇到特大灾情或灾情变化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办事处、社会建设局应及时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办事处在3日内将经核定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报社会建设局,社会建设局在5日内向市民政局报告。

    2.灾情信息报告的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含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1)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2)因灾需要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

  (3)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

  3.灾情核定。

  (1)社会建设局、办事处参与调查评估工作,与农业、水务、国土资源、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共同核定灾害损失情况。

  (2)与有关部门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核实。

  (3)社会建设局在核定灾情后,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台账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依据。

  (四)预警救助信息的发布。

  1.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台风、热带风暴、暴雨的预警信号,及时公布开放的避险、避寒、避暑场所。

  2.根据灾区程度,通过电视台、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发布转移安置灾民、实施社会捐助等事项。

  (五)灾害预防救助机制。

  1.当我市气象部门发布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台风预警信号或橙色、红色暴雨预警信号时,各办事处应及时通知开放辖区应急避难场所;当我市气象部门发布白色台风预警信号或黄色暴雨预警信号时,各办事处应视情况通知开放辖区应急避难场所,并做好开放准备工作。

  2.当我市气象部门发布黄色、橙色、红色寒冷预警信号时,各办事处应及时通知开放辖区应急避难场所作为市民避寒中心。

  3.当我市气象部门发布黄色以上高温预警信号时,各办事处应及时通知开放辖区应急避难场所作为市民避暑场所。

  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受灾办事处为主。灾害发生后,各有关办事处及单位要根据灾情,按照统一指挥、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及生活安排、抗灾救灾、灾害监测和灾情调查、评估、报告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根据自然灾害的影响严重程度,设定4个救灾应急响应等级(从轻到重):四级(一般)、三级(较大)、二级(重大)、一级(特别重大)。

  (一)四级响应。

  1.启动条件:自然灾害损失程度达到一般自然灾害等级。

  2.启动程序: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提出救灾四级响应的建议,由指挥部副总指挥(社会建设局局长)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指挥部总指挥(新区分管社会建设工作领导)报告。

  3.响应措施:

  (1)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1小时内向新区管委会和市民政局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核报有关情况。从灾害发生开始,有关办事处每日8时前要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2)灾情发生后,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指导地方做好救灾和群众生活安排工作,协调处理相关抗灾救灾事宜;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根据灾情,办事处先期调配使用本办事处救灾物资,并及时向社会建设局申请调拨救灾物资,下拨救灾应急资金。社会建设局视灾情向市民政局申请调拨救灾物资。

  (3)指挥部办公室视灾情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新区管委会和市民政局;灾情稳定后,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向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4.响应的终止: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指挥部副总指挥(社会建设局局长)决定终止救灾四级响应,并向指挥部总指挥(新区分管社会建设工作领导)报告。

  (二)三级响应。

  1.启动条件:自然灾害损失程度达到较大自然灾害等级。

  2.启动程序: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提出救灾三级响应的建议,由指挥部副总指挥(社会建设局局长)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指挥部总指挥(新区分管社会建设工作领导)报告。

  3.响应措施:

  (1)指挥部办公室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

  (2)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1小时内向新区管委会和市民政局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核报有关情况。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掌握灾情,编发灾情信息报送新区管委会和市民政局,并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情况。从灾害发生开始,受灾办事处每日8时前要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3)灾害发生24小时内,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了解灾区救灾情况及需求。根据受灾办事处申请,48小时内调拨救灾物资。及时组织召开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会,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抗灾救灾有关工作,督促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

  (4)根据灾情,办事处先期调配使用本办事处救灾物资,并及时向社会建设局申请调拨救灾物资,下拨救灾应急资金,社会建设局视灾情向市民政局申请调拨救灾物资。结合灾情,社会建设局协商发展和财政局向新区管委会申请紧急救灾资金,并及时下拨。

  (5)必要时开展救灾捐赠工作,社会建设局向社会公布灾情、灾区需求情况以及接受捐赠的单位和账号,及时下拨救灾款物,对捐赠款物的接受和使用情况进行公告。

  (6)社会建设局视灾情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新区管委会和市民政局。灾情稳定后,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向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4.响应的终止: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指挥部副总指挥(社会建设局局长)决定终止救灾三级响应,并向指挥部总指挥(新区分管社会建设工作领导)报告。

  (三)二级响应。

  1.启动条件:自然灾害损失程度达到重大自然灾害等级。

  2.启动程序: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提出救灾二级响应的建议,由指挥部副总指挥(社会建设局局长)决定启动救灾二级响应,并向指挥部总指挥(新区分管社会建设工作领导)报告。

  3.响应措施:

  (1)指挥部办公室成立救灾应急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

  (2)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1小时内向新区管委会和市民政局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核报有关情况。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掌握灾情,编发灾情信息报送新区管委会和市民政局,并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情况。从灾害发生开始,受灾办事处每日8时前要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3)灾害发生24小时内,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了解灾区救灾情况及需求,下拨救灾物资和救灾资金,视灾情向市民政局申请调拨救灾物资。建议新区管委会派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救灾工作,及时组织召开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会,落实新区管委会关于抗灾救灾工作指示,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抗灾救灾工作有关事宜。指导和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

  (4)社会建设局及时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公布灾情、灾区需要、接受捐赠的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按规定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受和使用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告。

  (5)灾情发生后,社会建设局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新区管委会和市民政局。灾情稳定后,及时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向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4.响应的终止: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指挥部副总指挥(社会建设局局长)决定终止救灾二级响应,并向指挥部总指挥(新区分管社会建设工作领导)报告。

  (四)一级响应。

  1.启动条件:自然灾害损失程度达到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等级。

  2.启动程序: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提出救灾一级响应的建议,由指挥部副总指挥(社会建设局局长)审核后向指挥部总指挥(新区分管社会建设工作领导)提出救灾一级响应的建议,由指挥部总指挥(新区分管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决定启动救灾一级响应,并向新区主要领导报告。

  3.响应措施:

  (1)指挥部办公室成立救灾应急值班室,统一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2)指挥部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参与灾情救助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

  (3)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1小时内向新区管委会和市民政局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核报有关情况。指挥部办公室要与灾区保持24小时专线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及时编发灾情信息报送新区管委会和市民政局,并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情况。从灾害发生开始,有关办事处每日8时前要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灾害发生12小时内,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了解灾区救灾情况及需求,下拨救灾物资和资金,视灾情向市民政局申请调配救灾物资,必要时以管委会名义向市政府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建议新区管委会派工作组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及时组织召开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会,落实新区管委会关于抗灾救灾工作指示,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抗灾救灾工作有关事宜。指导和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

  (5)社会建设局及时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公布灾情、灾区需求、接受捐赠的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按规定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告。

  (6)灾情发生后,社会建设局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送新区管委会和市民政局。灾情稳定后,及时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向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4.响应的终止: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并经指挥部副总指挥(社会建设局局长)审核后,由指挥部总指挥(新区分管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决定终止救灾一级响应,并向新区主要领导报告。

  (五)工作流程图。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一)灾后救助。

  新区组织有关部门对发生自然灾害的区域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灾后工作在新区统一领导下,由指挥部具体部署:召开成员紧急会议,部署、协调有关救灾工作,必要时建议新区召开救灾紧急会议;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到抗灾第一线,慰问灾民,协助指导抗灾救灾;向新区管委会报告汛情与灾情;收集灾情,并与有关部门共同会商,核实、汇总灾情,消除隐患。

  (二)恢复重建。

  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切实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受灾群众倒房重建由受灾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以受灾户自筹为主,政府拨款和社会捐助为辅进行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充分考虑防灾减灾因素。

  灾情发生后,社会建设局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办事处做好灾区安置和救济灾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各办事处安排好灾民临时生活,帮组灾区重建家园,解决灾民的基本生活。灾区稳定后,社会建设局组织赈灾募捐工作,调查受灾群众生活情况。收集、核实、汇总灾情,建立救济人口台账,制定救助方案,报新区管委会和市民政局;根据各受灾办事处上报的灾情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提出具体分配方案,会同发展和财政局下拨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负责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发放工作,应随时向社会和媒体公布捐赠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社会建设局和相关办事处按照深圳市巨灾救助保险理赔程序配合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2.发展和财政局具体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3.公共事业局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指导灾区医疗卫生防疫工作,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加强灾区疫情监测,做好灾区引用水等卫生监督工作,防止疫情传播。

  4.生态保护和城市建设局、大鹏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有关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

  5.大鹏公安分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大鹏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维护和稳定灾区社会秩序、依法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1.坪山大鹏电信分局负责灾区通信信息的畅通。

  2.综合办公室、生态保护和城市建设局、三防办利用公共广播、电视等媒体,发布灾害动态,通知市民及时防灾避险。

  3.各成员单位应当公布抢险救灾电话,受理险情警报与救援求助。

  (二)抢险队伍保障。

  1.各成员单位根据自身职能组织各自所管行业的救灾抢险队伍,负责所管行业内的抢险救灾工作。

  2.各办事处建立救灾应急队伍,负责辖区内重大险情的抢护和抢救灾区人民群众生命及国家、集体、个人财产等任务,

  3.各办事处民兵应急分队是救灾的后备力量,作为防御较大洪水或紧急抢险时的补充。

  4.当以上抢险力量还无法完成抢险任务时,由指挥部提请新区管委会请示市政府或协调驻区部队、武警,协助做好救灾抢险工作。

  (三)供电与交通保障。

  1.大鹏供电局负责抢险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2.大鹏交通运输局负责抢险人员、救灾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

  (四)治安与医疗保障。

  1.大鹏公安分局负责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防汛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2.公共事业局负责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寻医问诊,负责灾区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加强灾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传播、蔓延。经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向外公布灾区疫情。

  (五)物资保障。

  各办事处、社会建设局和相关单位按规定储备有关应急救灾物资,以备重大灾情发生时的应急实用。

  (六)社会动员保障。

  加强对救灾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灾救灾工作。在救灾关键时刻,各办事处、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救灾。

  (七)宣传、培训和演习。

  1.综合办公室、社会建设局、生态保护和城市建设局、公共事业局等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对公众广泛开展防灾救灾知识的宣传,提高群众自救意识和能力。

  2.公共事业局教育部门可将防灾救灾知识纳入中小学课程教育内容,学校要组织避险逃生的演练,提高学生自我救护能力。

  3.各办事处和各有关单位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附则

  (一)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报:指根据气象、水文、海洋、地震、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做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二)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三)各办事处、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职能制定本单位救灾应急预案。

    (四)本预案涉及的职能部门,如因机构改革等原因发生职能转移,其职责随职能转移,该职能自然划转,由承担原职能的新部门负责。

    (五)本预案将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适时修订、补充。

  (六)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

  (七)本预案施行期间,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市相关主管部门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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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30 06:32:38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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