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17年7月21日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印发了《深圳市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对上述政策中的有关重点问题作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5年8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罗湖区开展城市更新工作改革试点的决定》(深圳市政府令第279号)发布,市政府决定在罗湖区开展城市更新工作改革试点。2016年7月29日召开的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明确在全市推广罗湖区城市更新改革试点模式,将规划国土、住建等城市更新有关职权调整至各区政府,对于涉及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按程序授权区政府或委托区级部门行使。2016年10月1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市府令第288号)正式发布,明确由市规划国土委行使的城市更新项目的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服务、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职权,除地名许可、测绘查丈、房地产预售、房地产权登记、档案管理事项外,调整至各区行使。
为规范大鹏新区城市更新行为,明确部门职责权限,提高审批速度,推动辖区城市更新加快实施,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市府令第288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38号),起草了《深圳市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办法》起草过程中,主要依据:
1.2016年12月29日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38号)
2.2016年10月20日印发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
3.2009年12月1日发布的《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4.《深圳市规划国土和资源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深规土〔2011〕661号)。
(二)《办法》参考了《深圳市福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福府规〔2016〕1号),《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罗府〔2015〕30号),并借鉴了龙华区等其他兄弟区的相关经验和做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共九章48条,主要内容包括:一般规定,更新单元计划审批,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更新单元规划审批,实施主体确认与用地手续审批,建设工程规划与施工许可,规划和竣工验收,项目监管,附则。其中,第一章“一般规定”,明确了城市更新工作的领导机构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并对办事处职责进行了明确;第二章“更新单元计划审批”,明确了更新单元计划审批程序和新区各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办理时限;第三章“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明确了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的办理程序和时限;第四章“更新单元规划审批”,明确了更新单元规划审批程序和新区各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办理时限;第五章“实施主体确认与用地手续审批”、第六章“建设工程规划与施工许可”、第七章“规划和竣工验收”,分别明确了上述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程序和审批时限;第八章“项目监管”,明确了区各相关职能部门对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监管责任,并对项目实施主体进行约束,明确了更新单元计划退出机制;第九章“附则”,明确了《办法》试行的有效期。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办法》明确新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由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任组长,新区分管城市更新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责领导全区城市更新工作,对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规划、用地审批及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二)《办法》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明确应提交的“申请材料”,主要参照《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深规土〔2011〕661号),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进行了补充调整。
(三)《办法》第八章“项目监管”明确了更新单元计划的调出机制,以解决长期以来城市更新项目监管缺乏切实有效的“抓手”问题。
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局(土地整备局)
2017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