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鹏新区社区工作站安全管理职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通知》和《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大鹏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健全完善监管体系,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促进新区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旨在健全完善社区工作站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管理体系,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和责任追究办法,督促社区工作站切实抓好辖区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条 社区工作站应当履行以下安全管理职责:
(一)设置本社区安全管理工作机构,并做到人员、经费、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到位;健全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社区安全生产巡查队伍建设,开展巡查队伍安全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巡查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履行安全巡查工作的综合业务能力。
(二)贯彻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制定本社区安全生产措施并组织检查落实;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 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工作,积极向居民和企业负责人、企业员工宣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群众的安全意识;在隐患整治过程中,做好业主和企业负责人的思想工作。
(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网格化安全管理”机制,划分安全生产责任区,明确每个社区干部的安全管理责任区和工作职责;督促落实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每年应与辖区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四)负责本社区安全巡查、检查,及时发现、报告、协调整改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建立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对本辖区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职责范围的,应向办事处或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 五)督促本社区所属社会单位、场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自觉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 六)研究解决本社区安全管理重点难点问题,本社区无法解决的应及时上报办事处相关部门协调解决。
( 七)接受办事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每半年上报辖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支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在本社区内开展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开展“三小”场所、出租屋、工矿商贸企业、公共娱乐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单位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积极监督指导隐患单位做好整改工作。
(八)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工作,对本辖区存在将物业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上报办事处业务主管部门,从源头上控制安全事故隐患的产生。
(九)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社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相关社会单位、企业和重点场所进行演练,不断提高处置突发安全事故的应急抢险和救援能力。
(十)积极支持和参与上级有关部门在本社区内开展的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办事处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辖区安全事故的真实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并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一)积极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第四条 社区工作站支部书记(站长)对本社区(工作站)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主要职责有:
(一)领导本社区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落实上级安全生产工作要求。
(二)将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社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协调所属单位组织实施。
(三)明确本社区安全管理工作分管负责人,建立健全本社区安全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加强安全巡查队伍建设,协调解决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的经费。
(四)领导本社区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社区所属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管理工作职责,通过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等形式细化工作任务和目标要求。
(五)每月至少主持召开 1次安全管理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工作。
(六)将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社区工作站重要议事日程,对涉及本社区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组织研究和确定解决方案,并指定负责人***落实。
(七)建立健全本辖区各生产经营单位和场所的安全管理信息档案,并与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及场所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八)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积极向居民和企业负责人、 企业员工宣传安全生产知识。
(九)全面开展辖区内的安全巡查,及时发现、报告、协调整改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
(十)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工作,教育和督促业主禁止将物业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及个人,从源头上控制安全隐患的产生。
(十一)本辖区发生一般以上安全事故时,应按规定报告和赶赴现场,组织前期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在上级部门到达现场后,积极协助上级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配合、协助上级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上级要求履行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 社区工作站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对本社区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综合监管职责。 其主要职责有:
(一)牵头组织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落实上级各项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开展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二)主持研究制定本社区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并协调组织实施。
(三)主持召开防范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工作相关事项;主持召开安全管理工作协调会议,研究和协调处理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实施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并督促抓好落实。
(四)牵头督促和组织本社区工作站有关单位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并明确隐患整改责任人。
(五)组织制定突发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预案,提请站长(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办事处备案;定期牵头组织相关社会单位、企业和重点场所进行预案演练。
(六)组织、督促开展社区安全巡查、检查,对发现的无牌无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安全事故隐患,本社区无法整改的,应及时上报,并***整改情况。
(七)对本社区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超出本社区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向办事处或相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应建议办事处或相关部门采取查封、责令停产、停业等紧急措施。
( 八)认真完成站长(书记)交办的其他安全管理工作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上级要求履行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社区工作站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具体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安全管理工作,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分管工作范围内组织贯彻执行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落实上级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二)主持研究制定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并协调组织实施。
(三)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协调实施上级安全管理工作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并督促抓好落实;主持召开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协调会议,研究和协调处理安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
(四)督促和组织分管的单位对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协调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设施和场所明确防范和排查整改责任。
(五)对分管工作范围内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在协调处理的同时应向社区工作站主要负责人汇报。
(六)认真完成站长(书记)交办的其他安全管理工作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上级要求履行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社区工作站安全办主任、社区安全专干具体负责社区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一)协助上级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小门店、小作坊、小娱乐场所等“三小”场所、出租屋、工矿商贸企业、娱乐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单位开展巡查,及时上报安全隐患信息,督促业主、经营者开展隐患整治。
(二)积极学习和宣传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具体组织安全生产“面对面”教育。
(三)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现场保护等工作,及时报告事故地点及周边的有关情况,协助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
(四)组织和开展安全巡查、检查,及时发现、登记、上报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督促安全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对无法及时完成整改的一般安全隐患和重、特大安全隐患,应向上级汇报。
(五)接受处理群众关于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六)完成社区工作站负责人和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巡查检查工作。
第八条 社区安全巡查员应履行以下安全巡查职责:
(一)负责网格区域内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信息采集工作,全面掌握网格内所有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和动态变化,并及时登记和上报。
(二)按照责任网格划定的区域,对网格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安全生产巡查,及时发现、登记、上报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三)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的一般安全隐患,应当场口头纠正和劝阻,不能当场解决的应及时上报;巡查中发现涉及重大人身、财产安全,或危及公共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在做好现场监护的同时上报社区相关负责人,并由社区负责人上报办事处相关部门依法采取临时性紧急措施,停止违法行为。
(四)对网格区域内的安全事故,应积极协助做好应急救援、现场保护等工作,及时报告事故地点及周边的有关情况,协助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
(五)坚持重点巡查和一般巡查相结合的原则,对重点隐患场所每月巡查1次,其他一般场所应保证至少每季检查1次。
(六)积极学习和宣传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规定等。
(七)接受辖区群众关于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八)完成社区工作站负责人和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巡查检查工作。
第九条 社区安全巡查员开展社区安全巡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以工矿商贸企业和“三小”场所为重点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各类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和伤亡事故。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社区工作站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发生事故的,依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造成的社会影响,视情节根据相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新区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生效,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