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光明新区地震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保证地震应急工作迅速、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障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灾害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广东省地震灾害应急预案》、《深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深圳市地震应急预案》和《深圳市光明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3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分工合作,协同应对;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公开透明,及时发布。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光明新区范围内,由新区管委会负责处置的地震灾害事件。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领导机构
光明新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称新区应急委)是新区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新区应急委下设光明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新区抗震救灾工作。
2.2应急组织机构
2.2.1 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光明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由新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执行总指挥兼现场指挥官由新区城市建设局局长担任,现场副指挥官由新区综合办分管副主任以及新区城市建设局分管副局长、新区社会建设局分管副局长、光明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公明办事处分管副主任、光明办事处分管副主任担任。
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职责:负责贯彻执行预防和应对有关突发地震事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制定(修订)和实施新区地震应急预案;宣布启动本预案,统一指挥协调新区范围内突发地震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主导或配合上级调查处理地震事件;部署地震应急的公众宣传和教育;负责一般突发地震灾害事件的信息发布;负责承办新区党工委、新区管委会、新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如下:
综合办:搜集、整理、上报相关信息,协调各有关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并协助做好新闻应对工作。
城市建设局:负责制定地震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地震灾情速报;指导地震应急救援工作,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方案;参与地震灾害调查及损失评估;向新区管委会和市地震局报告突发地震灾害事件信息;组织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和安全防护的公众宣传教育;负责灾区环境的监测、监控与评估工作;组织开展地震灾害引发的重大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和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及时有效处置环境污染事故;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防范次生灾害;组织指导城市燃气(天然气)的抢险、抢修工作;指导协调新区做好灾害后的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组织水情、汛情监测以及地震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工作;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设施和城市供水工程设施抢修工作;承办市地震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纪检监察局(审计局):负责监察相关单位及人员抗震救灾职责履行情况;监督救灾物资、资金的使用;调查、核实、处理抗震救灾违纪、违规事件;负责救灾物资和资金使用情况审计。
发展和财政局:负责组织制定重要物资储备计划和政策;负责筹集、调拨救灾经费,做好应急资金的保障工作;负责协调、处置灾区的金融突发事件。
经济服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生活必需品应急救援物资的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供应;组织灾区动植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防止和控制动植物疫病爆发流行;组织开展灾后农牧业查灾、生产恢复和自救工作;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督促指导有关企业尽快恢复受破坏的无线电通信设施;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尽快恢复电网运行,及时修复损毁的电力设施,保障灾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电力供应;负责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损毁的通信设施,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必要时,经新区管委会批准后,报请市经贸信息委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保障应急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负责指导旅游企业、单位做好游客的安全疏散工作;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确保公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地震信息。
社会建设局:设置及开放室内避难场所,安置受灾群众,解决灾民食物、饮水、穿、住等问题;接收、管理、发放救灾款物,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置工作;协助灾情损失评估;协调处理在新区台湾地区居民在灾后的管理重要事项等。
公共事业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伤病员医疗救治工作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报告伤病员救治信息和疾病防控工作;负责新区托幼机构及各级各类学校校舍和附属设施的灾后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地震灾害发生时组织在校师生安全疏散;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工作;按分工组织落实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组建临时包扎所,抢救、转运、医治伤病员;检查和监测水源;调拨药品和医疗器械;预防和控制疫情。
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灾区园林绿化、环境卫生、防疫消杀、城市照明及户外广告等设施的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组织指导灾后林业重建工作;按分工组织落实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
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根据抗震救灾工作需求和现场指挥部要求,及时提供新区管委会物资、装备、食堂、车辆、会务、值班等方面的后勤保障服务并协助组织生产、配送、调拨、监管、征用各类应急物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防范次生灾害;负责指导有关企业、单位做好灾后的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工作;协助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市公安局光明分局:负责指挥、协调公安机关维护地震灾区现场治安秩序;负责维护地震灾区现场治安秩序,打击哄抢物资、盗窃财物等不法行为,督促有关企业灾后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市规划国土委光明管理局:负责组织次生地质灾害排查,加强监测预警,防范次生地质灾害;组织编制灾后城市重建规划。
光明社保分局:做好光明辖区受灾群众各项社会保险险种具体业务经办,积极配合新区各部门做好地震应急工作,最大限度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光明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灾区市场稳定;负责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救灾物资违法行为;负责食品安全应对处置和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负责灾区药品及其相关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确保灾区药品安全。
光明交通运输局:建立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抢修损毁的轨道、道路、货运等设施;组织协调运力,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负责督促和协调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做好地震灾后的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工作。
深圳市光明新区地方税务局、光明新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落实有关针对灾区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
深圳市公安消防支队光明新区大队:负责组织实施地震救援、综合应急救援和消防应急抢险抢灾工作。负责紧急状态下的人员搜救、抢险作业和扑灭火灾;负责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
光明交警大队:负责地震灾害事件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光明供电局: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电气系统恢复及电力设施的抢险、抢修工作,确保灾区电力供应。
深水光明水务有限公司:负责所辖范围内的供水设施设备的抢险抢修工作,确保自来水供应。
光明、公明办事处: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本辖区地震应急行动方案,按分工组织落实本辖区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库和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和管理工作,组织建立健全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演练;在新区城建局的统筹下开展地震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按照新区地震应急预案,参与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并按照预案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组织负责辖区的地震应急救援的先期紧急处置,及时组织实施人员紧急救助、疏散安置,落实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的抢险救灾工作,为现场指挥部运作提供相关保障;协助指挥部参与应急行动的各个成员单位工作。
2.2.2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新区城市建设局,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城市建设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城市建设局民防办主任担任。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防震减灾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编制新区地震应急预案,规划建设新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每年5月份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活动,组织有关应急培训和预警演练等工作。地震发生时在新区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协调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织专家做好余震监测、震情分析预报、编写震情通报、开展震害调查等。
2.2.3专家组
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
2.2.4基层地震应急机构
居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工作站应明确应急工作责任人,协助办事处开展地震灾害事件信息报送、人员救护、社会动员和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
其他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在新区城市建设局的指导下,依法开展地震灾害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3运行机制
3.1预防、监测与预警
3.1.1预防
(1)城市建设局开展地震预警工作;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要求;加强城市震害预测和活断层调查工作,科学选址、合理规划,提高防震减灾能力;制定宣传活动计划,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震减灾知识;新区有关部门加强抗震救灾指挥体系建设,建立相关制度,明确分工,组织演练,健全指挥调度、协调联动、信息共享、社会动员等工作机制,提高地震应急救援和恢复灾后重建能力。
(2)新区城建局及有关部门要采取应急防御措施,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及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建筑物抗震能力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及时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有关单位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维护社会稳定。
3.1.2监测
新区城市建设局负责对地震各类观测信息进行监测、传递、分析、处理、存储和报送,并进行震情***。城市建设局派人手机短信及传真机24小时接收省、市地震局发布的地震监测预报信息及邻近地区发生有可能对新区造成损害的地震灾害预测信息,并及时报告震情变化。
3.1.3预警
(1)预警信息发布
新区城市建设局接到市应急办(地震局)发布的深圳市或邻近地区3.0级以上临震预报后,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向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新区应急指挥中心报告。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由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发布,同时报告新区应急指挥中心;较大以上地震事件的信息发布由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提出意见,报新区应急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由新区应急指挥中心报上级应急机构,由上级应急机构根据授权发布。
(2)预警信息发布方式
通过广播、电视、移动通信、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互联网平台(政府网站、政务微博)以及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向公众发布信息。
(3)预警信息发布内容
信息发布应明确震源、震级、地震影响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等。
(4)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发布后,各办事处、社区有责任立即通知涉事区域内的学校、居民区、医院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做好安全防护。必要时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调集地震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相关单位接到预警通知后,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预警信息调整和解除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解除。
3.2应急处置与救援
3.2.1信息接报
⑴新区城市建设局接到市应急办(地震局)有关地震的预报信息后,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向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新区应急指挥中心汇报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及可能造成的危害,提出预防措施。
⑵当地震灾害临震预报发布后,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召开成员会议,根据震情研究部署新区抗震救灾应急方案。新区城市建设局全面协调安排,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和目标,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做好抗震救灾准备工作。
3.2.2先期处置
(1)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新区城市建设局应根据上级地震部门传递的地震信息,及时报告新区管委会主管领导和新区应急指挥中心,在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同意后,及时在电视台、电台插播有关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消除市民的恐慌心理。同时,开通地震咨询专线,解答市民的疑问。
(2)震区办事处主要领导应在地震发生后10分钟内到达震中区域了解震情、灾情、民情,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新区应急指挥中心。灾区公安、消防、医疗救护等部门应急分队立即赶赴现场并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3)新区城市建设局组成先遣工作组立即赶赴震区,监视和了解震情、灾情,协助灾区办事处进行抗震救灾工作,并及时向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汇报震情和灾情,提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的建议,向上级地震主管部门报告震情、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
3.2.3应急响应
按照地震灾害影响范围、严重程度等,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Ⅰ级: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协调、指挥下,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Ⅱ级:发生重大地震灾害,省人民政府启动Ⅱ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领导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协调、指挥下,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Ⅲ级:发生较大地震灾害,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地震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向新区应急委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请市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必要时,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经新区管委会同意,按有关规定报请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支援。
Ⅳ级: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地震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报请新区管委会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抗震救灾工作。地震灾害发生以后,新区立即进入震后应急期,启动地震应急预案。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全体成员紧急会议,听取新区城市建设局的震情汇报,根据震情和灾情,成立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全面部署抗震救灾工作。向社会公布灾情及抢险救灾情况,通过媒体做好安定民心等宣传工作,视情况向驻新区军队请求支援。如遇强烈地震,通讯中断,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必须立即到新区应急指挥中心或指定地点报到。各部门、各单位接到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发出启动预案的通知后,应按各自的应急预案,立即组织抢险救灾队伍,开展救灾工作。救灾工作的首要任务是抓紧宝贵时间抢救被压埋人员。灾区各抢险救灾队伍的通讯、交通、食宿等原则上由各部门先行解决。严重地震灾害和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地震灾害发生后,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按国家、省、市地震灾害预案的规定和《深圳市光明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程序,启动和扩大应急工作机制,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3.2.4现场指挥部与现场指挥官
启动地震灾害Ⅳ级以上应急响应后,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在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下,组织指挥新区地震应急现场处置工作。现场指挥官由执行总指挥担任,现场副指挥官由综合办分管副主任、城市建设局分管副局长、社会建设局分管副局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公明办事处、光明办事处分管负责人担任。
现场指挥部吸收事件涉及的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相关专家为成员。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指挥部统一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与突发事件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信息资料,为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现场指挥官有权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官的职责是:决定现场处置方案,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协调各成员单位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对事件的级别及是否需要上级支持做出判断,及时向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件处置动态并提出建议。
当上级救援力量到达后,新区的应急处置力量服从于上级的统一指挥。
3.2.5现场处置
地震灾害发生后,新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按有关规定,开展地震应急现场处置工作;公明、公明办事处相应成立现场指挥部,在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协调、指导下,组织指挥本办事处抗震救灾现场处置工作。现场处置内容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灾人员;及时掌握和报告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分配救援任务;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等现场处置工作。
3.2.6响应升级
(1)当一般地震灾害事态的发展难以控制,事件级别有上升趋势时,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及时报告新区应急委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按有关规定进行应急响应升级。
(2)当地震灾害事件衍生出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目前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严峻的态势,需由多家专业应急机构同时参与处置工作,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及时提请新区应急委指挥其他专业应急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当上级救援力量到达现场后,现场指挥权相应上移,新区属各部门全力配合支持其应急处置行动。
3.2.7社会动员
当地震灾害事件处置现场的应急力量不足,新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地震灾害的危害程度和范围,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地震灾害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和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3.2.8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要求
突发地震事件的信息发布要求及时、真实、准确、有效、主动。
(2)信息发布机构
新区综合办协助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做好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相关工作。一般突发地震事件的信息由新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指定的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较大以上地震灾害事件的信息配合上级部门统一对外发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向公众发布地震事件信息。
(3)信息发布内容
信息发布应明确震源、震级、地震影响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效果等。
(4)信息发布方式
通过广播、电视、移动通信、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互联网平台(政府网站、政务微博)以及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向公众发布信息。
3.2.9应急结束
地震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由新区管委会宣布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3.3后期处置
3.3.1善后处置
地震过后,新区应急委组织灾区开展重建家园,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清理现场,卫生防疫和物资征用补偿等善后处理工作。
3.3.2社会救助
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济相结合的原则,社会建设局应参照有关规定做好安置场所设置、救济物资的接收、使用和发放等政府救济工作;组织好红十字会、义工联等社会团体和国际性慈善组织的社会救助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救济物资的接收、使用和发放等情况。
3.3.3理赔
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办地震灾害保险,鼓励公众积极参加地震灾害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不断完善公众地震灾害补偿保障机制。各类保险机构要根据灾情及时、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各相关单位要为保险理赔工作提供便利。
3.3.4调查和总结
震情监视和震害评估组在善后处置阶段应对地震成因、抢险救灾经过、造成损失、援助需求等工作做出综合调查评估,并将调查评估结果报新区应急委和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参与抢险救灾工作的部门应对本部门抢险救灾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并书面报新区应急委和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对在抢险救灾中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3.5恢复与重建
根据国家和省的地震应急预案,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按照***部署,***有关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地震灾害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较大震灾害由市政府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一般地震灾害由新区管委会结合调查评估情况,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4应急保障
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队伍、资金、物资、应急避难场所、基础设施和应急平台等保障工作。
5监督管理
5.1应急演练
在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批准的情况下,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地震应急演习。各有关单位应根据职能需要组建相关专业应急队伍,定期训练,提高装备水平,增强队伍应急能力。
5.2宣传教育
新区地震管理部门、科技、教育、文化、出版、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合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使市民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增强市民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新区城市建设局负责新区的防震减灾宣传工作。每年5月份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活动,通过电视台、电台、报纸、网络等媒介开辟防震减灾宣传专栏,在中、小学校开设地震知识讲座,向公众发放宣传书籍、资料等,宣传防震减灾有关知识,提高公众对地震的认识,掌握基本逃生、自救、互救等基本常识和技能。
5.3培训
城市建设局定期或不定期举办民防知识培训班,对民防专业队人员、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培训,并走进社区,社区要把防震减灾纳入宣传培训计划。
5.4责任与奖惩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5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013年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深圳市光明新区破坏性地震灾害应急预案》自即日起废止。
6附则
6.1名词术语
地震应急:是指为了减轻地震灾害面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行动。
生命线设施:是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供油系统、交通、通讯等公共设施。
次生灾害:是指地震所造成的工程结构及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的污染、火灾、水灾等对居民生活及财产有破坏的灾害。
6.2预案管理
当地震灾害应急管理的法规发生重大变化或新区管委会职能部门进行重大调整时,应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由城市建设局负责管理、修订、完善,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应急办(地震局)和新区指挥中心备案。
6.3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城市建设局组织制定和解释。
2016年3月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