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税务局减税降费的这些问题你都了解吗
一、某境外旅客“五一”期间来我国游玩,5月10日在北京某退税商店购买了一套茶具,取得退税商店当天为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及退税申请单,***注明金额1000元,税率13%,税额130元,价税合计1130元。该旅客5月20日离境时海关验核、退税机关审核均无问题。在不考虑退税代理机构手续费的情况下,该旅客可获得的退税额多少?
答:该旅客购买茶具可获得的退税额为124.3元。
按照离境退税物品退税额的计算公式,应退增值税额应为退税物品销售***金额(含增值税)与退税率的乘积。其中,“退税物品销售***金额(含增值税)”,即为增值税普通***上的价税合计额,是计算退税物品退税额的依据,在本例中为1130元。关于“退税率”,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的规定,本例中旅客购买茶具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开具日期为5月20日,***注明税率13%,退税率应为11%,因此该旅客购买茶具可获得的应退税额=1130*11%=124.3元。
二、某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假设2019年6月其在某酒店召开产品推广会,取得酒店开具的住宿费、餐费和场地租赁费三张专用***,请问三项费用的进项税额都可以计算加计抵减额吗?
答:39号公告规定第七条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规定,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该例中,纳税人取得住宿费和场地租赁费的专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可以计提加计抵减额,取得餐费的专用***上注明的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三、我公司为商务服务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已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就商务服务业务取得的销售额,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第一条和《关于
四、我公司因员工出差计划取消,支付给航空代理公司退票费,并取得了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请问,我公司可以抵扣该笔进项税额吗?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航空代理公司收取的退票费,属于现代服务业的征税范围,应按照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你公司因公务支付的退票费,属于可抵扣的进项税范围,其增值税专用***上注明的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2019年3月我公司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尚有未抵扣完的留抵税额,请问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六、销售方本月为我公司补开了10%税率的增值税专用***,我公司是否可以抵扣?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因此,你公司本月取得销售方补开的10%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可以按照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七、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8日派工程师从北京去杭州出差,取得往返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注明票价3520元,燃油附加费20元,民航发展基金100元。请问我公司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多少?
答: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你公司取得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依照票面注明的票价和燃油附加费,按规定计算进项税额,但民航发展基金不能计算抵扣。按照上述公式计算,你公司可抵扣进项税额=(3520+20)÷(1+9%)×9%=292.29元。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