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光环罚字〔2017〕第083号(深圳市荣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光环罚字〔2017〕第083号
被处罚单位:深圳市荣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5Y
一、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4月14日,我局委托光明新区环保执法人员到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楼村社区第一工业区木墩路15号第二栋三区一楼B段进行执法检查, 发现你单位在此处设厂开办,主要从事机箱、机柜等设备的生产。设有焊接、打磨、除油、表调、磷化、喷粉等生产工艺,现场没有废水排放。你单位已办理营业执照和环保批复,但原环评批复没有除油、表调、磷化、喷粉工艺。2017年4月14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光环改字[2017]2027号),责令立即停止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增设的金属除油、表调、磷化、喷粉工艺。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项目属于K、机械、电子中的71、通用、专用设备制造及维修,为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项目,且该项目处于茅洲河流域,属于特别控制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回执、身份证、营业执照、环保批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6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深光环听告字[2017]第04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2017年6月13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了登报公开道歉的减免申请。2017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复查,发现你单位擅自增设的除油、表调、磷化、喷粉工艺未生产。你单位于2017年7月6日在深圳特区报刊登了公开道歉承诺书。经集体审议,我局认为你单位已整改,并于2017年7月6日在深圳特区报刊登环保公开道歉承诺书,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等程序,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 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建设单位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评价文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生产、经营或者使用,并按照以下标准处罚:属于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三版)第二章.2.1裁量标准报告表类-特别控制区 和《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三版)总则第八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立即停止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增设的金属除油、表调、磷化、喷粉工艺;
(二)罚款壹拾万元。
上述罚款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光明新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或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2017年7月14日
抄报:市人居环境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