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听证报告书
2019年12月19日
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广东省政府令第183号)、《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深圳市政府令第157号)等有关规定,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7月20日上午10时10分至10时50分在坪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711会议室举行了《坪山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听证会。
一、听证会基本情况
本次听证会参加人14名,通过向社会公开征集和委托相关部门组织推荐产生,其中: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负责人8名,政府部门工作人员6名。听证人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担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谭长余同志担任听证会主持人。会前,按规定向社会公告了听证会参加人名单,并将会议主要资料送达听证会参加人。听证会召开时听证会参加人实到14名,符合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深圳市政府令第157号)等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听证会上,按照会议议程安排,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综合管理科负责人陈述了《暂行办法》的起草背景、主要内容和修订内容,14名听证会参加人围绕《暂行办法》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和建议,听证陈述人一一进行了解答,听证主持人作会议总结,表示将充分研究并吸纳听证会参加人的合理建议和意见,认真修改完善《暂行办法》。
二、听证会参加人对《暂行办法》意见
14名听证会参加人均认为对安全生产失信企业进行惩戒是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的有效举措,实施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有利于企业自觉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均表示赞同《暂行办法》。有8名听证参加人对《暂行办法》提出意见,共收集到8条意见。其中有7条疑问,听证陈述人都进行了解答;有1条建议,建议将《暂行办法》中第五条第十三款规定的被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情形:“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一年内2次以上(含2次)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实施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的”单独列为一条表述,并进一步明确受到的处罚情形。
三、对听证会意见的采纳情况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拟采纳听证参加人提出的修改建议,并对《暂行办法》作出修改:
1.删除第五条第十三款“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一年内2次以上(含2次)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实施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2.新增第六条:“除第五条规定情形外,生产经营单位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一年内2次以上(含2次)被同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实施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的,纳入坪山区安全生产‘黑名单’”。
坪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24日
相关稿件:
***1:坪山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听证报告书.pdf
***2:坪山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听证会意见采纳情况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