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区地震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证地震应急工作科学统一、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促进坪山区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结合坪山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广东省地震应急预案》《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深圳市坪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深圳市地震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
1.3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分工合作,协同应对;快速反应,科学处置。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坪山区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区域波及本区部门、单位及人员,由坪山区政府负责处置的一般地震灾害事件,或参与处置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以及需要区政府协调处置的未达到一般级别地震灾害事件。
2坪山区地震风险分析
2.1坪山区区域地质概况
深圳市坐落于珠江三角洲的东南侧,大地构造上属于紫金-惠阳凹褶断束的组成部分,是加里东褶皱基底上发育而成的晚古生代凹陷,其后被中、新生代构造叠加、改造,发生过多期次的断裂和岩浆活动。新构造时期以来,以间歇性的幅度不大的缓慢隆起为主,沿北东向断裂常有局部的断陷,发育成规模较小的断陷盆地。坪山区内主要的断裂构造是北东向的横岗~罗湖断裂组(F1322、F1323、F1324)、石井岭~田螺坑断裂组(F1325、F1326)。
根据《深圳市区域稳定性评价》的地应力资料,浅层最大主应力值属中等值,且多与最小主应力值相近,在水平面上接近等压状态,最大剪应力值很低,表明现今地应力作用微弱。本区大陆现今以水平地应力为主,最大主应力方向为NW~SE向。通过对各主要断裂的现今地形变活动量的观测,发现海丰断裂带现今活动量较大,达2.9mm/a,而五华—深圳断裂带现今活动量相对较小,仅0.1~0.6mm/a。
2.2区域地震发生的可能性分析
坪山区处在华南地震区中东南沿海地震带的中西段,东南沿海地震带北起浙江南部,经福建的福州、泉州、漳洲向西南入广东,经南澳、汕头、海丰、广州、阳江向南包括海南岛,向西进入广西,抵灵山止,中西段的北缘包括了江西的南部,走向大体与海岸一致,总体北东,西段转成东西向。沿该地震带曾发生过南澳(1600,7级)、泉州(1604,7.5级)、琼州(1605,7.5级)、南澳(1918,7.3级)等大地震,震中都在近海约50m水深处。
据史料记载,对深圳市影响最大的强震是1918年2月13日发生在南澳的7.3级地震,深圳市福田有掉瓦现象,地震烈度应该为6度。自现代地震仪器监测以来,深圳市至今只发生过几次有感地震,震级均为4级以下,最近的是1999年发生大鹏半岛的4次有感地震。2014年4月25日16时7分在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 (北纬23.9度,东经114.5度)发生3.8级地震,震源深度7公里,震区与深圳市相距约170公里。
2.3分析结果
从地震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分布规律看,地震活动水平较低,不具备中、强地震的地质条件,具有一般地震的地质条件。
3组织体系
3.1坪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区应急委的领导下,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总指挥: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人民武装部副部长。
现场指挥官: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由下列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1)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外事科):协调处理在本区外国人员及港澳台人员在灾后的管理重要事项、服务保障工作等。
(2)区委宣传部(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指导、协调有关街道、部门、单位做好抗震救灾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引导工作;负责指导旅游企业、单位做好游客的安全疏散和文体旅游设施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有关企业、单位做好灾后的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工作;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确保公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地震信息;负责指导及时、准确报道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协助做好抗震救灾法规、政策及防震减灾科普知识的宣传工作。
(3)区人民武装部:协调联络驻军部队、武警力量,动员和组织民兵预备役力量,与地方专业救援队伍联合,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4)区发展和改革局(统计局):执行市有关部门拟定的储备物资品种目录、计划和政策,配合落实储备粮等重要物资的行政管理。
(5)区教育局:负责组织、督促、指导全区托幼机构及各级各类学校(不含技工学校)校舍和附属设施的灾前和灾后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工作和应急演练,组织在校师生在地震灾害发生时安全疏散。按分工组织落实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管理维护工作。
(6)区科技创新局:负责组织开展科技计划,加大对地震预测、预警和地震应急救援相关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
(7)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保障应急卫星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其它应急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指导、协调、督促有关企业尽快恢复受破坏的无线电通信设施。
(8)区民政局:协助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处理和家属的安抚工作。
(9)区司法局:负责灾区司法行政系统特殊单位及群体的监控和安置以及司法援助工作。
(10)区财政局:负责做好应急资金的保障工作,监督检查应急资金的使用。
(11)区人力资源局:负责监督管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施灾后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督导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在校师生安全疏散;指导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师生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和演练工作。
(12)区住房和建设局(包括: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督促指导各街道组织评估受灾建筑物的损坏程度,督促指导各街道组织监测、处置灾区房屋建筑结构安全隐患;督促施工企业做好灾后的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工作;配合指导城市燃气(天然气)的抢险、抢修工作。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负责燃气设备和设施抢险、抢修工作,防范次生灾害,尽快恢复燃气供应。
(13)区水务局(包括:坑梓自来水有限公司、坪山自来水有限公司、大工业区水务有限公司):负责组织水情、汛情监测以及地震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灾区安置区紧急用水工作;组织指导区水利工程设施和城区供水工程设施抢修工作;做好地震后市民用水保障;做好引水工程、供水、排水设施的检查和损坏抢修工作,准备好抢险救援物资和人员力量。
(14)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伤病员医疗救治、协调伤病员转运和疾病预防控制,灾区防疫消杀工作,报告伤病员救治信息和疾病防控工作。
(15)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地震灾情速报、协助市应急管理局开展地震监测及趋势分析,提出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指导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地震灾害调查及损失评估;统一指挥协调全区各类应急专业队伍,负责报区政府启动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提请衔接驻区相关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工矿商贸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防范次生灾害;指导协调全区做好灾害后的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室内、外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区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按权限管理、分配救灾款物、统一调拨应急物资并监督使用。承担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统筹组织应对我区一般级别以上地震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16)区审计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负责救灾物资和资金使用情况审计。
(17)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组织灾区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城市照明及户外广告等设施的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地震应急处置、人员疏散工作。按分工组织落实做好相关区属公园(绿地)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
(18)群团工作部:组织志愿者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心理辅导等工作。
(19)区建筑工务署:负责督促管辖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送在建工地重点危险区域防御、停工、灾情险情及人员撤离情况。
(20)区交通轨道管理中心: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送在建工地重点危险区域防御、停工、灾情险情及人员撤离情况。
(21)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建立健全相应的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协调本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本街道办地震应急预案,负责或协助本街道办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库和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组织建立健全综合救援队、专业救援队伍和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演练;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加强地震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负责组织本街道办的地震应急救援的先期紧急处置,及时组织实施人员紧急救助、疏散安置,控制地震次生、衍生灾害,开展社会动员等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启动地震灾害Ⅳ级以上响应后,负责建立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2)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坪山管理局:负责组织次生地质灾害排查,加强监测预警,防范次生地质灾害;组织指导灾后林业重建工作;组织编制灾后城区重建规划。
(23)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负责组织地震环境事件应急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做好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响应、处置、信息发布,参与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负责地震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参与民用核设施应急处理。
(24)市交通运输局坪山管理局:建立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抢修损毁交通设施。组织协调运力,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负责督促和协调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做好地震灾后的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工作。
(25)市公安局坪山分局:负责指挥协调、维护地震现场治安秩序;负责灾区公安系统特殊单位(包括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和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及群体的监控和安置等工作;加强灾区民爆物品、剧毒物品的监管,防止次生灾害事故。
(26)区税务局:负责落实有关针对灾区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
(27)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监管局:负责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灾区市场稳定;负责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救灾物资违法行为;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暴发流行;组织开展灾后农牧业查灾、生产恢复和自救工作;负责食品安全应对处置和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负责灾区药品及其相关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确保灾区药品安全。督促、指导有关企业做好灾后的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工作。
(28)市交警支队坪山大队:负责指挥协调灾区道路交通秩序。根据道路交通监控情况,做好交通道路信息发布、交通疏导、交通管制工作,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29)坪山消防大队、市消防支队大亚湾特勤大队:负责组织实施地震灾后救援、综合应急救援和消防应急抢险救灾工作,督促有关企业灾后清除消防安全隐患。
(30)坪山供电局: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电力系统恢复及电力设施的抢险、抢修、紧急供电设备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电力供应。
(31)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听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组织安排,参与地震抢险救援工作。
(32)其他单位:按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和本部门工作职责,承担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3.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抗震救灾的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综合防灾减灾科副局长担任。应急管理局各科室(中心)负责同志为成员,办公室联络员由区应急管理局综合防灾减灾科负责同志担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应急值班工作由应急指挥信息保障中心负责,值班电话:84622235,传真:84622924)。
主要职责:贯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和部署,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及应急处置方案;办理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文电,起草相关简报;承担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根据应急需要,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依据各单位职能成立综合协调组、技术专家组、综合救援组、治安疏导组、医疗卫生组、工程抢险组、受灾群众安置组、后勤保障组、物资保障组、军地联动组、次生灾害防治组、公共设施保障组,共12个指挥小组,具体指挥协调相关地震抢险救灾工作。各组视情况启动运作小组人员由相关单位临时抽调组建,牵头成员单位负责人任指挥小组组长,其它成员单位行政负责人任副组长。
3.3专家组
区应急管理局成立地震应急工作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
4运行机制
4.1监测预报
4.1.1监测报告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协助市应急管理局(地震局)对地震各类观测信息进行监测、传递、分析、处理、存储和报送,并进行震情***。
4.1.2 预测预报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协助市应急管理局(地震局)收集、管理全区地震观测数据,加强震情***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组织加强应急防范措施,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和报告,并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4.1.3预防行动
(1)区应急管理局协助市应急管理局(地震局)开展地震预警工作;协助市应急管理局加强城区震害预测和活断层调查工作,科学选址,合理规划,提高城区防震减灾能力;制定宣传活动计划,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震减灾知识;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要求;区有关部门加强抗震救灾指挥体系建设,建立相关制度,明确分工,组织演练,健全指挥调度、协调联动、信息共享、社会动员等工作机制,提高地震应急救援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力。
(2)区有关部门要采取应急防御措施,根据震情发展、及时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有关单位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维护社会稳定。
4.2应急处置
4.2.1 信息报告
(1)震情速报。当我区发生3.0级或遭遇同等影响的地震时,区应急管理局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向区委、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地震局)报告。与此同时,收集震情资料并进行分析处理,密切监视震情发展,研判地震发展趋势并提出意见,及时向区委和区政府报告。
(2)灾情速报。启动应急响应后,各街道办要及时将灾情报告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教育、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和建设、交通运输、环保水务、卫生健康、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监管、通信、电力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有关单位要将相关灾情及时报告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区民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迅速开展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并及时报告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负责收集人员伤亡、失踪或被困等情况,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和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坪山区抗震救灾主要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资源信息见。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主要包括:地震影响范围、人员伤亡、建(构)筑物损毁、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等。
4.2.2 先期处置
各街道、社区要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安排部署,组织实施本区域抗震救灾工作;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抗震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必要时,提出援助请求。
4.2.3灾区监测
根据地震应急工作需要,区应急管理局协助市应急管理局(地震局)加密灾区监测网,增强灾区的监测能力,在灾区开展地震现场监测与数据分析,对地震类型、地震趋势提出判定意见,并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4.2.4 响应启动
按照地震灾害影响范围、严重程度等,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1)Ⅰ级、Ⅱ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由***、省人民政府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响应,省政府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2)Ⅲ级响应。发生较大地震灾害,接到市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命令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Ⅳ级响应。发生一般地震灾害,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地震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请区政府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经区人民政府同意,报请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支援。
4.2.5现场处置
启动地震灾害Ⅳ级以上响应后,区成立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协调、指挥全区的地震应急现场处置工作;有关街道相应成立现场指挥部,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在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指导下,组织指挥本街道地震应急现场处置工作。
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现场指挥官有权组织决定现场处置方案、指挥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官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或其指定的其他领导担任;现场副指挥官由区委宣传部分管新闻中心领导和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应急科副局长担任。
现场处置内容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灾人员;及时掌握和报告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分配救援任务;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等现场处置工作。
4.2.6社会动员
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地震灾害的危害程度和范围,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地震灾害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2.7应急终止
接到上级政府终止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命令之后、区政府发布在本区范围内终止应急响应的命令。
发布了Ⅳ级应急响应的一般地震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由区政府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4.3恢复重建
4.3.1制订规划
较大以上地震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根据上级政府的统一安排编制本区的恢复重建规划。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由区政府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4.3.2调查评估
区应急管理局参与省、市地震局组织开展的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主要内容包括: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等。评估地震作用引起的次生灾害,如滑坡、崩塌、地面(岩溶)塌陷、活动断裂(横岗-罗湖断裂组)等内容。区民政局会同区住房和建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坪山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坪山管理局、区水务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调查。
4.3.3 征用补偿
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有关规定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和装备;造成毁损、灭失的,要按照国家、省、市和区政府有关规定,由实施征用的同级政府给予补偿。区政府依法实施应急征用时,应向被征用单位签发应急处置征用令,并做好登记造册工作。
4.3.4灾害保险
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办地震灾害保险,鼓励公众积极参加地震灾害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不断完善公众地震灾害补偿保障机制。保险机构要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各相关单位要为保险理赔工作提供便利。
4.4信息发布
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做好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Ⅰ级、Ⅱ级、Ⅲ级地震灾害响应由***、省、市相关部门负责信息发布,Ⅳ级地震灾害响应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信息发布。地震灾害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统一。
5应急保障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队伍、资金、物资、应急避难场所、基础设施和应急平台等保障工作。
5.1人力资源保障
5.1.1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本区依托消防队伍,建立区、街道二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承担突发事件综合应急救援任务。
5.1.2专业应急处置队伍
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建和管理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承担本部门、本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跨灾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任务。
5.1.3军队和武警部队应急处置力量
驻区相关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是本区处置突发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依法参与地震抗灾救灾、应对重特大事故灾难、防控重大疫情、维护社会稳定等应急救援和处置任务。
5.1.4社会应急力量
发挥共青团、义工联、红十字会的作用,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志愿者等人员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成立应急志愿者队伍,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参与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疏导等工作。
5.2经费保障
区政府应采取财政措施,保障地震灾害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需要。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所需地震灾害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资金,按规定程序纳入年度区财政预算,财政的预备费应当优先保障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设立突发事件应急专项资金,建立资金快速拨付机制。具体程序按《深圳市坪山区行政事业单位临时用款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明确使用范围,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地震灾害事件提供资金捐赠和支持。
5.3物资保障
应对地震灾害,按照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由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分区域、分部门合理储备应急物资。
区政府建立区应急物资储备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审核全区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及应急物资储备方案,制定应急物资指导目录,统筹应急物资储备、使用和调配,指导全区应急物资储备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区指挥中心负责。
区政府、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专业管理,专物专用”的原则,自行调拨使用本部门(单位)的应急物资。跨部门(单位)调用应急物资时,申请使用的部门(单位)应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必要时,区应急委可以区政府名义向单位和个人有偿征用应急处置与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和其他物资,或要求相关企业组织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
鼓励和引导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居民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捐赠和支持。
5.4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卫生应急指挥体系和医疗卫生救援体系。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治基地和疾病预防控制基地建设,组建卫生应急专家队伍和卫生应急处置队伍,储备医疗救治、疾病防控、检测检验等卫生应急物资,建立医疗救援和疾病防控资源动态管理数据库,掌握医疗救治机构和疾病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援能力和专长,开展卫生应急队员技能培训,组织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援、疾病预防控制演练,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抗震救灾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能力。依法开展医疗卫生救援知识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预防疾病的能力,组织群众开展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
5.5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坪山管理局牵头负责,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
市交通运输坪山管理局牵头,市交警支队坪山大队及相关高速交警大队配合,建立健全应急通行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根据抗震救灾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道路及交通设施被破坏或毁坏时,坪山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建设局、城市管理局、环境保护和水务局等部门应迅速组织专业应急队伍,尽快组织抢修,保障交通线路顺畅。
5.6治安保障
地震灾害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应及时启动治安救助组,维持治安秩序、实行警戒和交通管制,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
5.7通信和信息保障
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协调区内电信运营商和有关企业配合,保障通信和信息安全,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信息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5.8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区教育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各街道办事处按各自职责做好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应急避难场所应满足避难人员最基本的生活需求,配备水、食品、药品等物资;配备应急供电、厕所等基本设施。
6 监督管理
6.1预案管理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修订本预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地震局)备案。
各街道制订本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或行动方案,公布实施,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各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订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交通、铁路、水利、电力、燃气、通信、地铁、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车站、大型商场、影剧院等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订地震应急预案,并与本预案衔接。
6.2预案演练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至少每年一次。
各街道、有关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按预案要求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至少每年一次,通过演练发现存在的问题,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3宣教培训
区、各街道及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媒体等单位要做好防震减灾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地铁多媒体、手机短信等各种媒体,加大对防震减灾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
6.4责任与奖惩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认真履职、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附则
7.1名词术语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次生灾害是指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生活的破坏。
(3)生命线设施是指电力、供水、排水、供粮、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4)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地震及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6.2本预案由区政府组织修订,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6.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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