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整治非法私装通讯信号放大器的通告
汕潮阳府规2015001号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政府
关于整治非法私装通讯信号放大器的通告
汕潮阳府通字〔2015〕1号
为保障公共移动通信的安全畅通,维护电波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实施办法》及《潮阳区开展整治非法私装通讯信号放大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整治非法私装通讯信号放大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经无线电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设置使用直放站或私装各种通讯信号放大器。
二、已私自设置、使用直放站或通讯信号放大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自行改正。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并拒不改正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如有通信干扰问题,公众可向无线电管理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投诉反映,无线电管理部门将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解决通信干扰问题。投诉电话如下:83603673、83822509。
五、本通告自2015年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月24日止。
特此通告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