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汕府〔2016〕25号
为进一步保护我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为禁猎区。禁猎区内禁止使用任何工具和方式猎捕、杀害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
二、禁猎期为5年: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20年4月1日止。
三、禁猎物种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广东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因科学研究、资源调查、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捕捉、猎捕野生动物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
五、禁猎期内,因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增加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定程序对禁猎物种作相应调整,并采取应急措施。
六、林业、公安、交通、卫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综治办、海防打私、海关、检验检疫、邮政、铁路等部门应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加强对猎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行为的监督管理,防止非法猎捕的陆生野生动物流入集贸市场和经营场所。
七、违反规定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公民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发现非法捕杀、买卖、贩运和加工经营陆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时,应及时举报(举报电话:市公安局110,市公安局森林分局0754—88667777,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0754—88279691)。
九、本通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1日止。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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